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证书可以作为评分项吗为什么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证书一般不宜作为评分项,以下是对此观点的详细解释:
一、与采购需求无直接关联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是对企业整体科技创新能力和经营状况的一种认可,它并不直接针对某一具体采购项目的产品性能或服务质量。因此,在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活动中,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作为评分项可能无法准确反映供应商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实际质量、技术水平和符合度。采购活动应更侧重于对供应商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因素进行评审,如投标报价、技术或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二、可能构成对供应商的歧视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证书的评定标准通常涉及企业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等规模条件,以及研发投入、专利数量等科技创新指标。这些条件可能构成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特别是当这些条件被用作评分项时。这可能会限制一些规模较小但产品或服务质量优秀的供应商参与竞争,从而违反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
三、与政策法规相违背
根据相关政策法规,政府采购活动应全面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设置或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的行为。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证书作为对企业整体状况的认证,其涉及的条件可能与这些政策法规相违背。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作为评分项,可能会间接地限制中小企业的参与机会,从而违反这一法规精神。
四、实践中的做法与案例
在实际操作中,许多政府采购项目或招投标活动已经明确将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证书排除在评分项之外。例如,财政部国库司在回复网友提问时明确指出,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证书一般不宜作为评审因素。这表明在实践中,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证书并不被普遍接受为评分项。
综上所述,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证书一般不宜作为评分项,因为它与采购需求无直接关联、可能构成对供应商的歧视、与政策法规相违背,并且在实践中也不被普遍接受。在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活动中,应更加注重对供应商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实际质量、技术水平和符合度进行评审,以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