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江区培育扶持自主知识产权的若干意见
为坚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专利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泉政文〔2019〕61号)等要求,结合洛江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主要扶持范围
(一)专利的扶持资助
1.国内专利:授权职务发明专利资助1万元/件,同一专利权人同一年度资助不超过5件;授权非职务发明专利资助0.8万元/件,同一专利权人同一年度资助不超过3件。该发明专利在三年内进行实际运用(自主使用或许可我区企业使用)资助2万元/件。对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根据实际缴交的年费和代理费进行一次性资助,只有代理费则不给予资助。其中实用新型专利最高资助2000元/件,同一专利权人同一年度资助不超过10件;外观设计专利最高资助500元/件,同一专利权人同一年度资助不超过15件。规模以上且前一年度有上报研发投入的企业、科研院所、医院、学校不受资助上限限制。
2.国外专利:对通过PCT途径获得境外国家(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并在洛江区实际运用(自主使用或许可我区企业使用)的,资助3万元/件,同一专利权人同一年度资助不超过5件。
3.对香港、澳门、台湾授权的专利并在洛江区实施转移转化的,具体金额参照向境外国家(地区)申请专利授权并在洛江区实际运用(自主使用或许可我区企业使用)的资助额度执行。
4.对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家(地区)授权的同一件专利,资助最多不超过两次。
(二)知识产权引导工程的扶持奖励
1.对经区市场监管局推荐,新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知识产权工作资金。在一年中,对列入不同级别的试点企业,执行最高奖励金额,不重复奖励。
2.对经区市场监管局推荐,新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知识产权工作资金。在一年中,对列入不同级别的示范、优势企业,执行最高奖励金额,不重复奖励。
3.对经区市场监管局推荐,新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中小学校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知识产权工作资金。
(三)优秀专利的扶持奖励
对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专利权人给予奖励。分别给予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分别给予获得福建省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专利权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分别给予获得泉州市专利重大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专利权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
(四)专利实施运用的扶持奖励
1.对于重大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重点行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与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专利信息应用推广等,在项目申请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2.对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示范企业、优势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给予2万元知识产权工作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企业开展标准认证辅导、组织认证活动等相关工作经费。
3.对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进行贴息补助,贴息比例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0%,低于基准利率的以实际利率的10%为准,贴息时间从计算贴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享受贴息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已享受其他各级政府贴息补助的企业不重复补助。
4.开展知识产权战略与发展规划、知识产权专家顾问团活动,以及知识产权宏观管理政策等研究、制定,支持专利代理、评估、咨询等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壮大,行业协会、知识产权学术团体等社团组织开展咨询、研讨交流和法律维权等服务,列入扶持范围。
二、经费管理办法
(一)本意见产生的相关经费(以下简称经费)由区财政预算安排,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调整。
(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原则,区市场监管局具体负责经费的管理,区财政局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资助、奖励经费均按有关规定申报发放。资助、奖励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购置研究开发所需的仪器设备、研究开发、知识产权事务费、知识产权成果和技术的转让和推广等。
三、管理和监督
(一)凡第一专利权人的地址(以专利证书上登记的地址为准)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可以依照本意见申请扶持资金,以该专利授权或确认的下一年度为申请的有效期限,同一个专利不得重复申报同一扶持事项。
(二)申请资助或奖励的专利应处于有效状态,并且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如有专利权属纠纷,应待法定部门裁定后再申请扶持奖励。
(三)专利权人应按有关要求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对有弄虚作假的将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它事项
(一)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月1日至本意见公布之日的知识产权扶持资助事宜参照本意见执行。今后上级政策有变化的,按上级新政策执行。
(二)本意见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