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龙华区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奖励标准及申报指南
一、资助标准
(一)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以市场价格在龙华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按购房合同价格的10%分三年给予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600万元,所购房屋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二)符合金融机构落户奖励申报条件的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金融类行业协会、其他金融机构以市场价格在龙华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100%、最高500万元给予支持,市、区房租支持合计不超过房租实际合同价,单个企业可连续享受三年,所租用房不得转租。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商事登记地(金融类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为登记成立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请购置办公用房奖励的金融机构需在2018年1月1日(含)以后在龙华区购置办公用房;申请租赁办公用房奖励的金融机构需在2018年1月1日(含)以后在龙华区租赁办公用房,在奖励申请时间内有搬迁办公地址的可累计计算合同期限。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金融机构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奖励类申请书》(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法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多证合一新版,未换领多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以上需年度检验合格。
(四)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提供成立之日至申报之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已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省市金融工作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法人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明的需提供相关复印件。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及金融类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的一级分支机构需提供其总部出具的相应分支机构(仅限一家)证明。
(六)申请购置办公用房奖励的金融机构需提供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资料电脑查询结果表、购房合同和费用发票复印件;申请租赁办公用房奖励的金融机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房租银行流水。
(七)已获得市级相关政策支持的,需提供市级奖励银行对账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八)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编制目录装订成册,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一)发布公告——企业申报——材料接收——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征求意见——对外公示——复核——送审——资金拨付
五、办理时间
2019年01月14日-2019年12月31日
区金融主管部门在实施期内常年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金融机构符合本奖励条件后2年内可向区金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六、注意事项
(一)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落户区产业用房内的金融机构,已享受产业用房优惠政策的,不可申请本条租赁办公用房奖励。
(三)获得本条租赁办公用房奖励后,又获得市级租赁办公用房政策支持的,需补充提供市级奖励银行对账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对市、区房租支持合计金额超过房租实际合同金额的部分申请人需自愿向区金融主管部门退回。
(四)获得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奖励的企业,须十五年内不迁离龙华区;获得租赁办公用房奖励的企业须五年内不迁离龙华区。“五年”、“十五年”均从最后一笔奖励的入账时间节点为起始时间点来计算。
(五)享受与实缴注册资本和实际募集规模挂钩奖励的企业,须五年内不得减资,股权投资企业正常退出的除外,从最后一笔奖励的入账时间节点为起始时间点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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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9年龙华区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奖励标准及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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