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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案件一定要先刑后民?

2022-04-28 12:31:09  来源:行业报道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7

标题:商业秘密案件一定要先刑后民?| 知识产权Insight第063期

因违反保密义务引发的商业秘密许可合同纠纷案件与关联刑事案件并非基于同一法律要件事实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可以在移送犯罪嫌疑线索的同时,继续审理该商业秘密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近年来,商业秘密案件的原告往往采取“先刑后民”的程序进行诉讼,即先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依靠公安机关的侦查手段进行取证,使案件进入刑事公诉程序,后向法院提起商业秘密侵权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商业秘密案件民刑交叉引发了很多问题,理论上存在“刑事保护优先”以及“民事保护优先”两种观点,实践中法院更多采用“先刑后民”的方式处理,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相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本文分享的案例中,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宁波市公安局认为必沃公司的行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并立案侦查,其对立案理由进行说明并函告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宁波市公安局审查的事实涵盖了本案慈星公司、必沃公司签订的《采购协议》、《保密协议》及相关图纸的内容,与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事实具有重合之处,必沃公司具有侵犯商业秘密罪嫌疑,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但是,最高法院二审时,对此有不同观点。

案例:宁波必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二审案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333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9)

裁判要旨:涉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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