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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高资助100万元(征求意见稿)

2022-04-30 09:44:58  来源:知识产权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33

番禺区市场监管局关于

《广州市番禺区知识产权工作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实施〈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番府〔2013〕141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局草拟的《广州市番禺区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2月24日前联系我局知识产权管理科。

公示时间:2021年2月4日至2021年2月24日

联系部门:番禺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管理科

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兴泰路59号

联系电话:39259081、84810155

广州市番禺区知识产权工作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促进我区知识产权事业全面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 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知发服字[2020]1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穗字[2015]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7]4号)《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知规字[2020] 2号,以下简称“市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为更好科学有效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纳入纳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部门预算管理。

第三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包括商标、专利、著作权、地理标志、政府质量奖、产品品牌荣誉和企业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站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项资金的项目入库、预算编制、申报评审、资金拨付、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监督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专项资金纳入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科学分配、规范管理、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六条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是:实现全区知识产权事业全面发展,完成区委、区政府下达的指标任务;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知识产权强区;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创新驱动发展,优化知识产权营商环境。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区版权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对口项目资助的年度预算,并将预算知会区市场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每年根据区知识产权发展状况预算下一年度所需的专项资金额度。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报批和下达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指导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进行项目申报程序检查,防止重复、多头申报;办理专项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预算绩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资助7000元/件。每个企业最多资助20件/年。

第九条  对年度获得美国、日本、欧洲各国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2万元/件,同一项专利在多个国家获得授权资助总额不超过6万元;企业海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总额每年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通过PCT途径申请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国外)的单位,资助2万元/件;一个单位最多可资助5件/年。    

第十一条  对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

第十二条  对年度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

获得广东省杰出发明人奖的个人,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以企业形式申请)。

第十三条  对获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对获评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第十四条  对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商标注册证,并经过指定国核准注册的,按指定国家或地区的个数,资助2000元/个,每件商标不超过2万元。

第十五条 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给予一次性资助100万元。

对年度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驰名商标保护的,给予一次性资助80万元。

获得其他国家级知识产权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资助80万元。

对纳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

第十六条 对成功注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件。

对成功认定地理标志产品的,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个。

对首次成功注册集体商标的组织,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同一件商标标志成功注册其他类别集体商标的,资助3万元/件,同一组织最高资助5件。

第十七条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广东省质量奖、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

第十八条 对首次获得“粤字号”农业品牌的单位,一次性资助30万元/个;复评获得“粤字号”农业品牌的,资助5万元。

对获得政府序列的其他省级和市级商标品牌和产品品牌荣誉的单位,分别一次性资助30万元/个和10万元/个。

第十九条 对通过商标、专利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评估费给予资助,资助标准按市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所获资助的75%计算;对同一单位的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

第二十条  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在获得登记证书后资助300元/件;获得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其它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资助150元/件。

同一单位每年申请著作权登记资助不超过100件。

第二十一条 区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一年内代理区内企业专利获得授权总数达10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授权不少于40件)的,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第二十二条 按照市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每年安排不高于20万元的工作经费(实报实销),用于项目受理、专家评审、中期检查、项目验收、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工作。

其他使用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情形:

(一)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施行的相关知识产权扶持政策所需经费。

(二)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知识产权项目支出事项。

第四章 企业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站资助

第二十三条  企业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在企业园区建设具有知识产权服务功能,为园区企业提供商标注册、商标维权、专利申请、专利保护、专利纠纷、著作权、品牌建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推进企业开展知识产权项目建设等方面的服务。

企业园区是指番禺区区域内经过规划设立的生产型企业园区和商务型企业园区。

第二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建立工作站:

(一)硬性条件:有必须的办公场地,配备办公桌椅、资料柜、电话、上网电脑等必要设施;服务范围内有适合业务培训的场所。

(二)人员配备:设站长和联络员各一名,规模较大的设一名或多名副站长。

(三)师资配备:站内应有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具备本科以上相关专业和从事知识产权专项工作),或聘请优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

(四)职责要求:制定工作站工作制度和职责,制定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具体措施;负责工作站日常运营管理及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

第二十五条 工作站的基本任务:

(一)宣传知识产权政策和业务动态,在户外宣传平台和线上平台连续性开展知识产权宣传业务。

(二)掌握企业知识产权建设情况,指导成员单位解决知识产权发展存在的问题。

(三)指导成员单位开展商标注册,运用商标战略,引导企业通过马德里途径注册国际商标;指导企业进行商标维权,引导有实际需求的企业申请驰名商标保护。

(四)指导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引导企业开展PCT途径申请专利和海外专利;指导企业进行专利保护和维权。

(五)引导企业利用商标、专利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和交易。

(六)引导符合条件的单位申请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奖项。

(七)引导企业或行业组织承办国家、省和市级知识产权运营项目,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八)每年举办知识产权业务培训;引导园区企业参加市场监管部门举办的各类知识产权培训。

(九)指导园区企业申请知识产权资助。

(十)开展其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工作。

第二十六条 工作站按申请指南的要求向区市场监管局申请后,区市场监管局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择优批准建立工作站。

成功申请建立工作站的,资助3万元开办经费。

第二十七条 年度核查。工作站每营运满12个月,向区市场监管局书面报告当年度工作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书面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当年度工作站的运营情况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任务完成情况,运用文字、照片或录像等可见方式进行说明。

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报告15个工作日内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查并到现场核实有关情况,较好完成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工作任务的,给予资助10万元;完成任务质量差的,不予资助。

申请单位营运超过15个月不向区市场监管局报告的,视为放弃资助申请。

第五章 申请条件和限制

第二十八条 资助申请人是指番禺区区域内从事或参与知识产权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申请专利资助项目的专利必须为有效,权利人地址应在我区;专利、商标、著作权为多方共有的,由共有知识产权第一权利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相关信息以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登记证书、政府质量奖和产品品牌所载信息为准。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失信惩戒名单的。

(二)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要求的。

(三)被列入市财政、区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名单的。

(四)发放资助时,申请人经营主体已撤离番禺区区域或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五)申请人在商标、专利、著作权、产品质量、税务、环保、安全生产、进出口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不符合资助条件的情形。

第六章  受理、审核和公示

第三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专利、商标、地理标志、政府序列质量奖、企业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站的资助申请;区版权局负责受理著作权的资助申请;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受理“粤字号”农业品牌的资助申请。

新增的资助项目按部门分工进行受理。

第三十一条 每年集中受理申请,受理时间与市管理办法配套申报指南规定的时间同步。

受理部门在受理窗口公开受理程序、时间和条件。

第三十二条 资助资金每年发放一次,每次发放上一年度申请并符合条件的资助。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收到相应资助项目证书(证明或审定资料)按申请指南的要求组织申请材料。

申请人超过按资助项目证书(证明或审定资料)确认时间24个月内不申请资助的,视为放弃;职能部门不应受理视为放弃的项目申请。

第三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区版权局和区农业农村局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受理部门每年按财政预算时间整理已通过审核的申请材料并制作《番禺区知识产权资助项目汇总表》,区版权局和区农业农村局将申请材料和《番禺区知识产权资助项目汇总表》汇总到区市场监管局。

第三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在政府门户网站对资助项目和资助资金进行公示,时间七天;在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相应职能部门对异议内容组织调查,经调查存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取消相应项目的资助。

第七章 责任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按要求如实申报,做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由对口职能部门追回已获得的资助,并向社会公告;该申请人五年内不得申请本办法所列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版权局和区农业农村局应加强对申请人及其申请材料审查,确保专项资金资助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把关不严、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每年根据本办法制定知识产权资助申请指南,申请指南要依据本办法和配套程序制定;申请指南要根据国家、省、市的动态政策进行调整和补充;区市场监管局每年在门户网站主动公开申请指南。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品牌奖励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番府[2018]21号)停止执行。

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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