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专利法第63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就刑事责任而言,新专利法与原专利法一样,属于附属刑法,并未对于构成犯罪的假冒专利行为指向具体的罪名和刑事责任,法律适用时仍然需要从刑法规定中加以辨识。
10月15日 消息:前一秒换装后一秒落网!网红女主播廖某直播间带货当场被抓是为何?据澎湃新闻报道, 8 月 28 日,上海警方侦破上海首例利用“网红主播直播带货”形式对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在浙江多地抓获售假犯罪团伙 5 个,查处窝点 8 处。其中,涉案犯罪嫌疑人共计 50 余名, 41 人已被依法批准逮捕。
在现场,警方缴获了假冒商品 3000 余件,包括多个奢侈品牌的箱包服饰等。据统计,廖某直播间场平均均观看人数在 20 万以上,平均每场销售额上千万。
在直播时,网红主播廖某不会提及这些品牌的名称,而是用一些极强指向性的奢侈品品牌或款式代号来介绍假冒商品,比如用“杨树林”替代"YSL"。展示时,商品商标会贴上胶带,商品链接的图片会作相应的处理。
除售假带来的巨额收益外,售假厂商还会向廖某额外提供一笔“出场费”。为逃避监管和追查,直播结束后,廖某的直播团队会删除所有涉及假冒产品的购买链接,回看视频等。
目前,上海虹口警方已查实 5 家商家涉嫌售假,共计 35 名犯罪嫌疑人已被虹口检查机关依法批准逮捕。
假冒专利罪:
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与专利侵权行为的界线是分明的。《刑法》所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不仅涵盖“专利侵权行为”,而且主要是指“专利侵权行为”,这是因为较之于《专利法》所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来说,“专利侵权行为”与专利权人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迫切需要用《刑法》予以规范。笔者认为,这位学者显然是把个人的学术观点视为“立法者的本意”,其观点是难以成立的。
在我国,立法者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而不是指参与立法工作的个人。既然《刑法》和《专利法》都是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就不能人为地将《刑法》所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与《专利法》所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割裂开来。由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并未对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具体含义作规定,因此,对假冒专利罪中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应当并且只能根据该行为在《专利法》中的固有含义予以解释,换句话说,就是要运用系统解释方法,着眼于《刑法》与《专利法》的联系来解释假冒专利罪中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既然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那么,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商标的基本作用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专利的基本作用是保护发明创造,这种不同的作用决定了假冒注册商标以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为前提,而假冒专利的行为恰恰是指“未使用”他人专利的情形。
单位构成假冒专利罪吗
可以构成。假冒专利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通常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专利权人,但也可以是专利权人,例如,有的行为人以自己的实用新型专利假冒他人的发明专利,以自己市场知名度或美誉度低的专利产品假冒他人知名度或美誉度高的专利产品。
在专利法视域中,“假冒专利”一词首次出现在2008年专利法第63条中,但立法文本并未回答“什么是假冒专利”。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制定和修订过程来看,“假冒专利”最早发端于1984年制定的第一部专利法中的“假冒他人专利”,1992年专利法增设“冒充专利”,从而形成了“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二元划分的立法模式。
2000年修改专利法时继续保持二元模式,并且通过单独成款的形式强调两种行为的分野。这种二元划分模式凸显了这两种行为人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者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冒充专利行为,专利法仅仅规定了行政责任。
这种泾渭分明的立法模式随着2008年专利法修改发生了巨大变化,该法第63条统一规定为: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就刑事责任而言,新专利法与原专利法一样,属于附属刑法,并未对于构成犯罪的假冒专利行为指向具体的罪名和刑事责任,法律适用时仍然需要从刑法规定中加以辨识。在刑法视域中,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之一是行为人实施了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而认定是否构成犯罪需要考虑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四者缺一不可。
其中,客观方面要件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活动的客观事实特征,包括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后果及其因果关系等。危害社会的行为包括刑事法律所禁止的作为和不作为。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针对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设立了“假冒专利罪”,即第216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于后来的专利法中不再区分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而是将这两种行为统称为“假冒专利”行为,因此,对后来立法“不再区分”是否波及刑法中的“假冒专利罪”,存在不同观点。
虽然1997年刑法采用的罪名为“假冒专利罪”而非“假冒他人专利罪”“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罪”“冒充专利罪”等,在以后的司法解释中也一直使用“假冒专利罪”的罪名,但是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对“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列举规定中,并不包括冒充专利行为。因此,尽管新专利法弃用冒充专利行为与假冒专利行为的二元划分模式,统称为“假冒专利”行为,但此“假冒专利”并非刑法“假冒专利罪”中的“假冒专利”。从目前的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规定看,假冒专利罪仅指向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并不包括冒充专利行为,所以,假冒专利罪内涵界定应当坚持罪刑法定的严格解释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