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

最高奖励500万元,深汕发布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2022-05-05 11:26:08  来源:项目申报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2

公示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机遇,全面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打造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创新深汕,我局牵头起草了《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等规定,现就《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1年8月7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政和楼1栋212室收,联系电话:0755-22100972(邮编5164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kcjjfwj@szss.gov.cn。

附件:

1.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2.《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

2021年8月2日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机遇,全面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打造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创新深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申报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须在合作区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章 平台和载体支持

第三条 创新平台新建资助

(一)新创建的研发机构获得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和技术中心认定的,按照国家、省、市级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资助,对同一机构获得资助后被评为更高级别的技术中心项目,按相应资助的标准追加差额资助。

(二)对获得国家认可资质的检验检测实验室给予30万元奖励。

同时符合本项条款(一)、(二)项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第四条 众创空间、孵化器资助

(一)对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众创空间、省级众创空间、市级众创空间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依次奖励差额部分。

(二)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培育载体加强对初创企业的创业辅导和专业顾问服务,吸引企业、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入驻。根据在孵企业数量,对科技企业孵化培育载体按1家企业每年1万元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多计算3年,支持每个科技企业孵化培育载体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 科技园区资助

上一年度合作区管委会认定的科技园区内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含复核通过),或园区从区外新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含复核通过),每新认定或新引进十家及以上,按每家1万元的标准,每年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最高30万元资助。

第三章 科技创新企业成长支持

第六条 企业研发投入资助

对符合研发加计扣除政策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的企业,按照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的10%给予研发投入奖励:

(一)上年度工业总产值或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下的,最高奖励100万元。

(二)上年度工业总产值或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至5亿元之间的,最高奖励200万元。

(三)上年度工业总产值或营业收入在5亿元(含)至10亿元之间的,最高奖励300万元。

(四)上年度工业总产值或营业收入在10亿元(含)至50亿元之间的,最高奖励400万元。

(五)上年度工业总产值或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含)的,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七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资助

对注册成立未满5年(按自然年度计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当年已取得入库登记编号且属于有效状态), 年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年度营业收入的2%的产业化支持,每年资助额最高20万元。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

(一)对首次认定或搬迁至合作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进入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四章 科技金融支持

第九条 股权融资资助

对近2年获得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天使投资人前10强、早期投资机构前30强天使投资或早期投资的企业,给予其实际获得现金投资额2%、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股权投资资助

鼓励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合作区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非上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当年已取得入库登记编号且属于有效状态)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投资之日起持有满24个月的,给予该股权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5‰的奖励,单个股权投资项目年度累计奖励最高50万元,单个股权投资企业年度累计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十一条 科技保险保费资助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当年已取得入库登记编号且属于有效状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等上一年购买指定险种(指银保监会和科技部批准的科技保险险种)的科技保险费用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为企业或研发机构保险费用实际支出的30%,且每个单位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五章 协同创新支持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资助

(一)在合作区落地的技术转移机构,对其促成国内外高校院所向合作区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资助;对向合作区外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资助。同一技术转移机构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最高300万元。

(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合作区设立专职机构或组织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成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项目不少于3个,合同金额不低于3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单位20万元资助;成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项目不少于2个,合同金额不低于2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单位10万元资助;成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项目不少于1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一次性给予单位5万元资助。

已获资助单位须将不超过50%的资助资金以绩效奖励形式给予成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负责人或成员。

第十三条 人才载体资助

新认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正常开展工作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助。

第六章 科技服务支持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交流活动资助

(一)对组织或承办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或国内重大科技合作交流活动的合作区企业或行业组织,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一次性给予实际发生交流活动相关合理费用的50%,最高50 万元的经费支持。

(二)鼓励符合合作区产业发展导向的行业相关单位成立产业联盟、技术创新联盟,对产业联盟、技术创新联盟成员单位组织或承办行业科技合作交流活动,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一次性给予交流活动相关合理费用的50%,最高20万元的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科普教育基地运营资助

(一)鼓励相关单位积极参与组织科普活动,创建科普教育基地。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科普教育基地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二)经区科技主管部门批示同意开展的科普活动,按活动规模给予主办单位资助。单次科普活动参与人员50人(含)至100人的,一次性资助2万元;单次科普活动参与人员100人(含)至200人的,一次性资助3万元;单次科普活动参与人员超过200人(含)以上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

同一单位年度获得第(二)项资助总额最高20万元。

第七章 科技创新奖励支持

第十六条 标准化资助

(一)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机构和企业,分别给予每项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二)对主导修订、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给予市资助标准50%的奖励。

(三)对主导或参与除国家标准以外的国内各类标准制修订、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和企业,给予市资助标准50%的奖励。

第十七条 国家、省、市科技配套资助

鼓励合作区有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参与“揭榜挂帅”等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对于获得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立项支持的科技项目且前列条款未覆盖到的:

(一)获得国家科技计划立项并扶持的项目,予以国家扶持经费的50%,最高100万元的配套支持。

(二)对获得广东省、深圳市科技计划立项并扶持的项目,予以广东省、深圳市扶持经费的50%、最高50万元的配套支持。

已获得合作区科技创新专项资助的同一项目,不再给予配套资助。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和审核按照合作区有关专项资金规定实施,具体执行由区科创经服局出台申报指南予以规定。

第十九条本措施中所有项目的市、区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出财政预算,则对资助项目应获资助进行等比例核减。

第二十一条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多项优惠政策,也不得重复享受合作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本措施由区科创经服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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