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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起!这些知识产权新规施行

2022-05-09 10:54:10  来源:知识产权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26

2022年起!这些知识产权新规施行

1、商标审查审理指南

为规范商标审查审理程序,保障商标审查审理各环节法律适用统一和标准执行一致,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制定《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现予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2年施行

官方解读《商标审查审理指南》

2、关于调整商标注册证发放方式的公告

自2022年1月1日起,公告注册及其他商标申请产生的商标注册证,以纸件形式提交商标申请的寄发《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注册人按通知书指定网址和提取码,登录中国商标网获取电子商标注册证;以电子方式提交商标申请的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获取电子商标注册证。电子商标注册证可自行查看和下载打印。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发放纸质商标注册证。

相关链接:

自2022年!国知局不再发放纸质商标注册证

3、启用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22文本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尼斯联盟各成员国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22文本。申请日为2022年1月1日及以后的商标注册申请,在进行商品服务项目分类时适用尼斯分类新版本,申请日在此之前的商标注册申请适用尼斯分类原版本。以尼斯分类为基础,我局对《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了相应调整,现将尼斯分类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修改内容一并予以公布。

相关链接:

商标局:启用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22文本

4、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国际一流的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丨2022年施行

5、中欧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业务由双边平台迁移到WIPO DAS平台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一七七号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12年9月3日起开通中欧双边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业务。现因欧洲专利局优先权电子交换业务迁移有关安排,其中涉及中欧双边交换渠道获取对方电子优先权文件服务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停止。

为继续为中欧两局申请人提供电子优先权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欧洲专利局经协商一致,决定将中欧双边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业务迁移至WIPO DAS平台。即,对于申请日在2022年1月1日(含)之后的申请,申请人希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欧洲专利局出具的电子优先权文件的,需按照WIPO DAS平台要求履行交存、查询手续。

具体程序要求和操作指南参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网站:

http://www.wipo.int/das/en/

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http://www.cnipa.gov.cn/art/2020/6/5/art_1549_99779.html以及欧洲专利局相关通知。

相关链接:

2022年起将中欧双边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业务迁移至WIPODAS平台

6、2022年启用修订后的商标书式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四六二号《关于发布<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公告》,我局对相关商标书式作出适应性调整,现将修订后的商标书式予以公布,自2022年1月1日启用,旧版书式将同时停止使用。

相关链接:

国知局:2022年启用修订后的商标书式

7、中葡(萄牙)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再延长五年

根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葡萄牙工业产权局的共同决定,中葡(萄牙)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将自2022年1月1日起再延长五年,至2026年12月31日止。在两局提交PPH请求的有关要求和流程不变。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1月1日启动与葡萄牙工业产权局的PPH试点,该PPH试点曾先后延长两次,将于2021年12月31日止。

8、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强商标管理,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统一违反商标管理秩序行为的判断标准。

《标准》共三十五条,对现行商标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未使用,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商标被许可人未依法标明其名称和商品产地,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未履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义务,未履行商标印制管理义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等九类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细化规定。

本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2022年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其中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八十二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二条等涉及多个知识产权。

本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全文!2022年施行

10、浙江调整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并调整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范围的批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1.发生在温州市、金华市、丽水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发生在温州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发生在金华市、丽水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800万元以上的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发生在温州市、金华市、丽水市辖区内,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作的著作权、商标、专利、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4.应当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5.不服温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调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1.发生在杭州市、湖州市、衢州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发生在杭州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发生在湖州市、衢州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800万元以上的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发生在杭州市、湖州市、衢州市辖区内,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作的著作权、商标、专利、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4.应当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5.不服杭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

三、自2022年1月1日起,调整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1.发生在宁波市、嘉兴市、绍兴市、台州市、舟山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发生在宁波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发生在嘉兴市、绍兴市、台州市、舟山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800万元以上的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发生在宁波市、嘉兴市、绍兴市、台州市、舟山市辖区内,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作的著作权、商标、专利、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4.应当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5.不服宁波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

四、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立案过程中遇有问题,及时报告我院立案庭;在审理过程中遇有问题,及时报告我院民三庭。

特此通知。

相关链接:

《浙江调整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2022年施行

11、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支持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政策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印发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支持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政策》,以加快提升临港新片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管理、保护和服务能力,促进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从5个方面提出18条支持政策,5个方面分别为: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支持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支持知识产权高标准管理、支持知识产权多元化保护和支持知识产权高能级服务。

相关链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支持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政策

12、大兴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暂行办法

聚焦大兴区产业经济发展的实际紧迫需求,大力支持各类主体开展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服务,高标准推进“两区”建设,支撑建设首都南部发展新高地,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制定《大兴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暂行办法》是大兴区首次出台的知识产权的专项政策。

本办法自2022年起施行,试行期2年。施行期间,如遇国家以及北京市和大兴区相关政策变动或重大形势变化,将依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

相关链接:

《大兴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暂行办法》2022年施行

13、巴彦淖尔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

《巴彦淖尔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2021年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最高50万《奖励办法》分别对知识产权创造方面、知识产权运用(转化)方面、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给予资助。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

《巴彦淖尔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2022年施行

14、珠海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珠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的通知正式公布

增加对知识产权人才的激励机制。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且在本市连续工作并缴纳珠海社保满一年的人员,可以获得2000元奖励;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且在本市连续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并缴纳珠海社保满5年的人员,可以获得10000元奖励;在珠海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企业,新培养或引进具有专利代理师执业资格或中高级知识产权专业职称、且在职并连续工作服务一年以上,对机构可按专利代理师5000元/人、中级职称10000元/人、高级职称20000元/人标准给予资助。同一人的同一职称只资助一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

珠海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

14、佛山市三水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的通知》(三府办〔2021〕22号)发布,标志着三水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相关资助办法的修订正式完成。

调整完善政策,全面取消了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申请注册环节的资助与奖励,不再保留代理发明专利授权和发明专利授权资助项目,合理降低“商标国际注册资助”等部分项目的资助标准,减少套利空间。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相关链接:

佛山市三水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的通知

15、衡水市知识产权资助暂行办法

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衡水市知识产权资助暂行办法》。

《办法》进一步调整完善资助和奖励等政策,全面取消对授权发明专利和商标注册费用的资助,重点加大对后续转化运用和行政保护的支持。对拥有高价值发明专利20件以上,并且当年新增高价值专利10件以上单位,资助15万元;拥有高价值发明专利15件以上,并且当年新增高价值专利5件以上单位,资助10万元;拥有高价值发明专利5件以上,并且当年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2件以上单位,资助5万元。

《办法》明确,对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个国家资助3万元/件,对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最多资助5个国家。省、市、县不得重复资助。对当年新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家;对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同期同档次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最高50%的贷款贴息补助,同一企业的年度贴息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核准注册为地理标志商标的组织,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

《衡水市知识产权资助暂行办法》2022年施行

16、《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保管机构东盟秘书处发布通知,宣布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6个东盟成员国和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4个非东盟成员国已向东盟秘书长正式提交核准书,达到协定生效门槛。其中“第十一章 知识产权”本章为本区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促进提供了平衡、包容的方案。内容涵盖著作权、商标、地理标志、专利、外观设计、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执法、合作、透明度、技术援助等广泛领域。

根据协定规定,RCEP将于2022年1月1日对上述十国开始生效。

相关链接: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2022年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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