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利

罚款5万!将“.商标”的后缀注册与商标保护混同行为

2022-09-23 15:34:21  来源: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5

当事人在向潜在客户推荐其点商标、点网址注册登记的服务过程中,通过邮件形式发送《网上知识产权通知函》,函件内容存在误导客户将该业务与商标保护混同的行为,

将点商标的后缀注册与商标的网上保护混为一谈,容易让人产生注册商标只能在线下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而在线上则无法收到保护,只有通过申请注册点商标的域名后缀后,其注册商标在互联网上才能受到保护,免受互联网上可能存在的商标侵权,甚至不注册该“点商标”则可能会丢失其商标的误解,同时也是对商标制度的曲解

企业(机构)名称:江苏XXXX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XXXXXXXXGP6R

法定代表人:姚XX

处罚决定书文号:苏市监处罚〔2022〕00026号

违法行为类型:不正当竞争

处罚种类:罚款

罚款金额:50000

主要违法事实:

本局于2022年4月20日接到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江苏中XXX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代理相关材料的函,期间由于疫情影响,无法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于2022年5月11日申请延长核查期限。经初步核查,当事人在向潜在客户推荐其点商标、点网址注册登记的服务过程中,通过邮件形式发送《网上知识产权通知函》,函件内容存在误导客户将该业务与商标保护混同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调查。

经查,所谓点商标(“.商标”)是国际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授权的中文域名后缀,经营者注册使用该域名后缀后,可以享受在互联网通过其申请注册的前缀(通常为企业的字号或者注册申请的商标名称)+“.商标”的方式跳转到其的官方网站的服务。2015年1月8日,工信部批复同意环球商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成为".商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网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为点商标的注册机构。当事人于2020年与网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签订点商标合作协议后,开始从事点商标代理注册服务。

当事人在向客户营销其点商标注册服务过程中,发送的相关邮件会附有《“互联网.商标”注册通知函》、《网上知识产权通知函》或《点商标简介及报价》等。

其中1.《网上知识产权通知函》在其页面中下部有“网上知识产权又称网络品牌,是指公司名称产品或者线下品牌在互联网上的延伸和保护,线下商标,品牌词注册后,受商标法保护,但是超出一定范畴,商标法是做不到约束和保护的,如果企业或公司想在线上发展和营销使用,需要在互联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注册网络品牌,保证了线下品牌在互联网上的安全使用。”“希望延续并拥有以上品牌,请在三个工作日内……”的表述。

2.《“互联网.商标”注册通知函》有“如何有效预防来自互联网上日益频繁的商标侵权行为”“设立严格商标权利审核和保护机制”“具备防伪能力的网上品牌商标标志”等等表述。

3. 《点商标简介及报价》介绍点商标好处时,存在“拓宽商标的应用范围,商标权益延伸至互联网,使得企业线下实体商标与线上商标获得统一保护”,介绍失去的风险中,有“商标的作用于价值无法很好的延伸至互联网” “无法有效的遏制与防范网上的品牌侵权行为”等表述。

当事人声称,上述表述的目的是向客户表明其向商标局申请的商标只能受到商标法保护,但是不能受到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域名管理办法的保护,客户通过申请注册“.商标”后缀可以直接访问其官方网站网址,根据“.商标”前缀先注册先保护的原则,其他经营者无法再申请注册相同前缀名的点商标,相当于保护了客户在互联网上的名称和品牌,进而保护了客户的无形资产。

但是,上述表述将点商标的后缀注册与商标的网上保护混为一谈,容易让人产生注册商标只能在线下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而在线上则无法收到保护,只有通过申请注册点商标的域名后缀后,其注册商标在互联网上才能受到保护,免受互联网上可能存在的商标侵权,甚至不注册该“点商标”则可能会丢失其商标的误解,同时也是对商标制度的曲解。当事人也承认,上述表述对于对知识产权方面并不了解的客户,可能会产生认为其商标无法得到线上保护的误解,而且即使注册了点商标,客户商标仍可能在网上受到侵权。当事人自2020年起,共计为33家客户提供点商标代理服务,收取年费共62.04万元,其中因受误导购买点商标服务的客户及缴纳年费金额无法计算。

处罚决定书日期:2022-09-14

处罚决定机关: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内容:罚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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