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商务局 2022年度市外国内展会组展单位申报指引
一、支持方向
支持本市企业组团参加市外国内展会,开拓国内市场。
二、设定依据
(一)政策依据
《深圳市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深商务规〔2022〕3号)
(二)管理依据
《〈深圳市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商务规〔2022〕6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二)组团展位数(含中心展台)为15个标准展位及以上或组团展位面积(含中心展台)为135平方米及以上,中心展台原则上不超过6个标准展位且不超过组团展位面积的20%(展会主办部门有具体要求的,按文件要求执行)。
(三)参展企业须为在深圳市注册登记的企业。
四、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商务局。
(二)受理时间:2022年7月21日—8月4日。申报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电子及纸质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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