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鼓励参加境内外展会资助类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十条 鼓励参加境内外展会。
对参加区展会计划内的企业,按照展位费的 50%给予资助,市区资助合计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线下展会每家企业单个展会区级资助不超过 18 平方米。线上展会每家企业单个展会区级资助不超过 3 万元。单家企业每年获取该展会类项目资助累计不超过 50 万元。
资助标准:
(一)展位费包括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开口和转角费用。
(二)鼓励参加境内外展会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申请条件
(一)参展时为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在受理公告发布的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三)以外汇支付相关费用的,按照市商务局当年使用的汇率为准。
(四)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五)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受理时间
为避免市区重复资助,待市级展会计划及方案公示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集中受理、审核企业申请(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