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区2023年人工智能专业孵化器认定
一、申报条件
申请人工智能专业孵化器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均位于龙华区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若单位纳入了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需在龙华区;
(二)运营单位未申请过区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或软件园认定、资助或奖励;(如已在龙华区运营孵化载体,原孵化载体可按照此操作指引程序转认定为人工智能专业孵化器)
(三)孵化器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申请人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四)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孵化器专职管理人员6人以上(需要购买社保6个月以上),能够提供创业辅导服务,具有创业导师3名以上;
(五)孵化器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场地集中连片,其中直接用于入驻孵化企业的面积占比2/3以上,且自申报之日起可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5年以上,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产权关系无纠纷;
(六)在孵注册地为孵化器内的科技型企业20家以上,且人工智能企业占比达70%及以上;
(七)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 万元人民币,并有2家以上在孵人工智能企业获得投融资;
(八)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人工智能技术咨询各类创业服务,签约专业服务机构4家以上,其中1家以上为人工智能类专业服务机构;
(九)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申报时,在孵企业成立时间5年以下,企业入孵时限36个月以下;
(十)孵化器中30%以上的在孵企业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人工智能类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十一)申报日前2年内累计毕业人工智能企业3家以上。
毕业企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1.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每年认定的人工智能专业孵化器不超过3家。
备注:入驻于申请单位的人工智能企业需先通过人工智能专业孵化器人工智能企业备案后,申请单位方可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