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松山湖科技企业培育资助项目(第一批次)申报
各有关单位:
按照《东莞松山湖科技企业培育实施办法》(附件1,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现组织《实施办法》2023年度第一批次项目申报工作,具体如下:
申报对象
本批次申报对象主要包括:第八条(一)高企扶持奖励、第十条科研载体培育高企奖励、第十一条科技服务机构辅导高企奖励。
未列入本批次申报对象的第八条(二)瞪羚企业奖励、第八条(三)百强企业奖励、第八条(四)双三企业扶持奖励、第八条(五)双五企业扶持奖励、第九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将于2023年6-7月(即2023年度第二批次)集中受理申报。
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3年3月17日前申报纳入本批次审核范围;逾期视同放弃本年度申报。
审核时间
第一批次2023年3-4月集中审核(2023年3月17日前申报项目);
第二批次2023年8月集中审核(统一纳入2024年财政预算计划拨付资助资金)。
申报内容与要求
高企扶持奖励
1. 资助标准
(1)对当年首次通过认定的高企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重新通过认定的高企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对原注册地址在东莞市以外地区且仍在认定有效期内的高企,其注册地址及实际办公地址均变更至东莞松山湖,给予一次性20万元落户奖励。
2. 申报对象
3. 申报条件
(1)经科技部火炬中心公示2022年成功认定的高企;
(2)对原注册地址在东莞市以外地区且仍在认定有效期内,2022年其注册地址及实际办公地址均变更至东莞松山湖的高企。
4. 申报材料
(1)《东莞松山湖科技企业培育实施办法》资助申请表;
(2)2022年高企扶持奖励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在科研载体内的加盖载体公章,有科技服务机构辅导的加盖科技服务机构公章);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新认定/重新认定的高企提供认定名单公示通知文件含证书编号(加盖企业公章);
(5)市外迁入或更名高企提供《公司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加盖企业公章);
(6)孵化载体内高企提供租赁或孵化服务合同(加盖企业公章)。
科研载体培育高企奖励
1. 资助标准
(1)对于在科研载体注 册并在松山湖纳税的企业,当年首次被认定为高企的,每认定一家,给予科研载体运营单位2万元资金奖励。
(2)对于在科研载体注册并在松山湖纳税的企业,当年重新被认定为高企的,每认定一家,给予科研载体运营单位1万元资金奖励。
(3)对于科研载体当年引进的原注册地址在东莞市以外地区且仍在认定有效期内的高企,同时科研载体注册并在松山湖纳税的,每引进一家,给予科研载体运营单位2万元资金奖励。
2. 申报对象
松山湖内的科研载体。
3. 申报条件
(1)在松山湖注册并在松山湖纳税的科研载体,科研载体内有经科技部火炬中心公示2022年成功认定的高企;
(2)在松山湖注册并在松山湖纳税的科研载体,科研载体内有2022年新引进的原注册地址在东莞市以外地区且仍在认定有效期内的高企。
4. 申报材料
(1)《东莞松山湖科技企业培育实施办法》资助申请表;
(2)2022年科研载体培育高企奖励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和载体内当年认定或迁入高企公章);
(3)载体运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与载体内2022年成功认定的高企或新引进高企签订的租赁合同(加盖企业公章)。
科技服务机构辅导高企奖励
1. 资助标准
支持各类科技服务机构为松山湖内注册的企业提供高企申报辅导服务,对当年辅导通过高企首次认定数量大于或等于3家(重新认定高企2家计1家)的科技服务机构,按新认定高企2万元/家、重新认定高企1万元/家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
2. 申报对象
科技服务机构。
3. 申报条件
对当年辅导通过高企首次认定数量大于或等于3家(重新认定高企2家计1家)的科技服务机构。
4. 申报材料
(1)《东莞松山湖科技企业培育实施办法》资助申请表;
(2)2022年科技服务机构辅导高企奖励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和所辅导企业公章);
(3)科技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辅导企业申报高企服务合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