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

西安西咸新区支持企业上市挂牌融资的奖补政策

2023-03-20 19:08:27  来源:项目申报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32

西咸新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挂牌融资的奖补政策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积极把握注册制改革的重要机遇,加快推进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支持鼓励新区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实现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西咸新区,在西咸新区缴纳主要税源,合法合规经营,纳入上市重点企业储备库或已上市挂牌的企业。缴纳主要税源是指近12个月在西咸新区缴纳税收占比50%(含)以上,如在西咸新区注册未满12个月的以实际时间计算。

第三条 享受本政策上市挂牌奖励的企业,所得奖励资金必须用于企业的募投项目建设或运营费用支出(包括奖励团队或个人)。

第四条 本政策所指“多层次资本市场”是指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市场及陕西股权交易中心等。境内证券交易市场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市场指香港联合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及伦敦证券交易所等交易所的场内市场,不包括场外交易市场。

本政策所指“再融资”指上市、挂牌企业通过增发、配股、并购重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等方式实现的股权直接融资,其中可转换公司债以最终转换为股份的实际筹资数作为计算依据。

第二章 奖补政策

第五条 支持企业上市挂牌

(一)境内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奖励

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境内主板、上交所科创板、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区内企业,给予单个企业最高1600万元的奖励。奖励分阶段拨付:

1.股改阶段:对列入省、市或西咸新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的企业,完成股改并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奖励50万元;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通过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且已缴纳所得税等相关税费的,按照转增股本规模的5%给予相应纳税主体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

2.证监局辅导备案阶段:向证监局报送上市辅导备案材料并验收通过,奖励400万元;

3.发行上市审核阶段:申报主板企业向证监会提交申请材料且审核通过,奖励500万元;申报科创板、创业板企业,交易所上市审核通过,奖励300万元,证监会注册审核通过,再奖励200万元;

4.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主板企业完成首发上市,奖励500万元;科创板企业完成首发上市,奖励500万元;创业板企业完成首发上市,奖励300万元。

企业曾在新三板挂牌且享受过下款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挂牌奖励的,不再享受股改阶段奖励;企业多次辅导、备案、申报的,上述各阶段奖励仅可享受一次;企业因审核被否或主动撤回材料后再次申报境内主板、科创板或创业板的,在通过证监局辅导验收后给予上市前期奖励200万元,未曾享受过的阶段性奖励按上述政策正常拨付。

(二)新三板、北交所挂牌上市奖励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挂牌的区内企业,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对于在北交所上市的区内企业再给予最高不超过900万元的奖励,对于由北交所转板至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区内企业再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奖励分阶段拨付:

1.对首次在新三板挂牌进入基础层的,奖励200万元;对首次在新三板挂牌进入创新层的,奖励300万元(包括改制奖励,即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通过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且已缴纳所得税等相关税费的,可按照转增股本规模的5%给予相应纳税主体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由基础层首次调整进入创新层的,补充奖励100万元;

2.对在新三板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企业首次申请在北交所发行上市并获受理的,奖励200万元;

3.在北交所首发上市的,按实际募资净额(扣除发行费用)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700万的奖励;

4.北交所转板至上交所科创板、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转板上市后奖励200万元。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前已享受过前款股改阶段奖励的,按扣除股改阶段奖励差额部分拨付新三板挂牌奖励。

(三)陕股交挂牌奖励

1.完成股改并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首次挂牌的,奖励10万元;

2.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专板(含秦创原专区)首次挂牌的,适用豁免股改政策的奖励10万元,完成股改的奖励15万元;由交易板转至科技创新专板(含秦创原专区)挂牌的,补充奖励5万元。

(四)境外上市奖励

1.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次发行上市的企业,按实际募资净额(扣除发行费用)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2.在境外上市的企业,不享受企业上市前期奖励政策。

(五)已上市企业迁入奖励

对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

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将注册地、纳税地及办公场所迁入西咸新区且经证监局确认的区外企业,市值超过30亿元或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市值低于30亿元且营业收入低于5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市值计算口径为注册地工商登记变更日前30个交易日平均总市值,营业收入指注册地工商登记变更日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

第六条 鼓励上市挂牌企业开展股权融资

(一)上市企业再融资奖励

1.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开展再融资的,按实际融资净额(扣除发行费用和实际控制人、公司人员及其关联方认购部分)中投入西咸新区的0.5%给予奖励,每家每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多地上市的,视为再融资,按实际融资净额(扣除发行费用)中投入西咸新区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上述奖励待投资完成后拨付,以企业在交易所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为准。

(二)挂牌企业首次股权融资奖励

1.新三板挂牌企业,首次开展股权融资的,按实际融资净额(扣除发行费用和实际控制人、公司人员及其关联方认购部分)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陕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首次开展股权融资的,按实际融资净额(扣除发行费用和实际控制人、公司人员及其关联方认购部分)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企业在新三板或陕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同时开展股权融资的,同时适用挂牌奖励政策和挂牌企业首次股权融资奖励政策。

第三章 政策兑现

第七条 为突出上市挂牌奖励的政策效果,除上市企业再融资奖励政策外,其他政策实行“即达即奖”。由企业向属地新城财政金融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相关新城财政金融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适用奖励及补贴类型和额度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企业,相关资料报新区财政金融局审核。

第八条 已在新区“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中享受同类政策的企业不适用本政策。企业同时符合新区同类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兑现相应政策。本政策的实施,不影响企业享受省市级同类支持政策,西咸新区财政须承担的除外。

第九条 企业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金融风险及其他自身原因停止上市挂牌进程的,应立即停止执行相关支持政策。享受本政策的新区企业,须书面承诺在获得奖励之日起5年内注册地和纳税地不迁出新区;如在承诺期内发生注册地或者纳税地迁出新区,或因新区外企业借壳等情形导致上市公司主要经营所在地不在新区,则全额收回所享受的本政策意见中的所有财政奖补资金,并补交减免的所有相关税费。对弄虚作假,套取上市挂牌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全额收缴补助资金,并取消企业各种政策性扶持及评优评先资格,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政策涉及相关奖励资金由新区及企业所在新城按照财政分担体制分别承担。新区财政金融局和新城财政金融部对奖励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政策自2022年10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本政策印发之日前尚未享受过新区同类政策的未上市挂牌企业,可按本政策申请奖励。

第十二条 因资本市场改革导致相关上市挂牌企业不适用本政策的,由新区财政金融局提出奖补方案并经主任办公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本政策解释权归西咸新区财政金融局。

西咸新区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奖补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优质股权投资机构聚集,进一步促进西咸新区投资基金业健康发展,畅通科技、资本和产业高水平循环,推进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机构,包括私募股权类基金及私募股权类基金管理人(下称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类基金的经营范围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备案的类型为准。

第三条 适用本办法的股权投资机构须在中基协完成登记备案。其中,私募股权类基金须在西咸新区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公司制私募股权类基金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已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已实缴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2亿元,已实缴资金不低于6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已实缴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第二章  落户奖励

第四条 在西咸新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私募股权类基金(不含母基金),在中基协登记备案并完成第三条基本实缴要求后规范运作满一年的,可享受落户奖励。

(一)以公司制形式在西咸新区新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0.5%的比例给予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二)以合伙制形式在西咸新区新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实际募集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其基金管理人奖励。如基金管理人在西咸新区注册,按实际募集资金的0.5%给予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如基金管理人在区外注册,按实际募集资金的0.25%给予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三)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国家级股权投资基金,或者获得国家级母基金出资额不低于20%,在上述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0万元奖励。

(四)区外已设立的私募股权类基金将注册地迁入西咸新区,按其迁入时(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登记完成)实际到位资金未投资部分及迁入后新增实际到位资金享受上述奖励政策。

第五条 私募股权类基金可在新设立或迁入西咸新区五年内根据注册资本或募集资金的实缴进度申请落户奖励。基金管理人在区外注册的,申请落户奖励须在新区完成3个以上投资项目且合计投资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投资项目须符合第六条所述要求。

第三章 投资贡献奖励

第六条 支持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西咸新区。私募股权类基金实际投资西咸新区非上市挂牌实体企业的累计投资额每满1亿元的,且投资期限一年以上,给予其管理机构(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下同)奖励100万元,同一投资机构该类奖励补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私募股权类基金有返投西咸新区要求的,须扣除返投要求对应金额后享受该政策。

享受非上市挂牌实体企业投资贡献奖励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企业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西咸新区;二是主营业务为西咸新区鼓励发展的实体产业,不包括金融业、房地产业等;三是投资满一年时企业尚未向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以及境外主要交易所递交上市材料,且尚未在新三板挂牌。

第七条 鼓励股权投资机构投早投小投科技。私募股权类基金投资西咸新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西咸新区)满两年的,对其管理机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5%给予额外奖励,同一管理机构单个投资项目累计奖励补贴不超过50万元,同一管理机构该类奖励补贴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被投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仅允许选择单一主体申请奖励。

享受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贡献奖励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须为企业头两轮外部机构融资或完成投资出资时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二是企业员工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三是属于西咸新区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四是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四章 办公用房补贴

第八条 对于在西咸新区新设立或新迁入西咸新区的管理机构,规范运作满一年后,给予管理机构办公用房补贴。在新区租赁办公用房的,自用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限3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该机构实际租金支出的50%;在新区购买或自建办公用房的,自用部分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补贴,补贴分5个年度发放,每年返还20%。同一管理机构用房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自建或购买、租赁并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在经营期内不得将办公用房对外租售或改变用途。违反规定出租、转租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应退还办公用房补贴。

第五章 人才奖励

第十条 对于在西咸新区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且规范运行满一年的管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对地方经济实际贡献的50%,给予每人每年最高40万元的奖励,同一管理机构每年奖励不超过3人。省市区同类奖励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不重复享受补贴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股权投资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享受省市区相关人才扶持政策。

第六章 政策兑现

第十二条 本政策原则上每年集中兑现一次。符合条件的,由管理机构向属地新城财政金融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相关新城财政金融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适用奖励及补贴类型和额度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企业,相关资料报新区财政金融局审核。

第十三条 已在新区“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中享受同类政策的企业不适用本政策。企业同时符合新区同类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兑现相应政策。本政策的实施,不影响企业享受省市级同类支持政策,西咸新区财政须承担的除外。

第十四条 各类股权投资机构享受本政策时应扣除陕西省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及国有平台出资部分(包括子基金穿透后的政府出资部分),折算实缴出资、实际募集资金及实际投资金额。各类股权投资机构享受投资贡献奖励和风险补偿时,限于按货币出资计算实际投资金额,且投资资金须全部到位;投资于自身实际控制或运营的企业、基建和房地产项目的,不纳入实际投资金额计算口径。

第十五条 股权投资机构取得的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企业经营发展,鼓励投入其他公益性、政策性项目。

第十六条 享受本办法奖励或补贴的私募股权类基金须承诺在基金存续期内不迁出西咸新区、不变相改变纳税地点,且自接受西咸新区最后一笔奖补资金之日起3年内不得减少实缴出资或实缴注册资本(项目投资退出后向投资者进行分配的情况除外);享受本办法的区内基金管理人须书面承诺其自接受西咸新区最后一笔奖补资金之日起5年内不迁出西咸新区。如出现相关情形的,需按承诺退还享受政策奖励资金。

第十七条 享受本办法的股权投资机构不得存在被中基协列入失联(异常)机构名单、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被监管部门认定为存在重大金融风险等情形。

第十八条 享受本办法奖励或补贴的企业及个人不履行承诺的义务或者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责令返还已获得的奖励或补贴,三年内不予安排各项财政专项资金。本办法规定的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违规行为的,不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各项资金补贴和扶持措施,已获得奖励或补贴的,责令予以返还。

第十九条 本政策涉及相关奖励资金由新区及企业所在新城按照财政分担体制分别承担。其中,新城承担部分,落户奖励、办公用房补贴、人才奖励由基金注册地所在新城承担,投资贡献奖励由被投资项目注册地所在新城承担。

第二十条 享受本办法奖励或补贴的私募股权类基金应接受西咸新区财政金融局的日常监管,并根据要求定期报送经营情况。新区财政金融局和新城财政金融部对奖励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自2022年10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对本政策施行期内确认的股权投资机构,按照以上奖励政策兑现到位,不因文件到期而停止政策兑现。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解释权归西咸新区财政金融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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