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建筑业稳增长奖励申请对象及条件、奖励标准和申报时间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建筑业稳增长奖励措施》(深建规﹝2022﹞5号),我局决定开展2022年度建筑业稳增长奖励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纳入本市建筑业统计的建筑业企业;
(二)2022年完成总产值30亿元以上,且增速不低于16%(产值含30亿元,增速含16%,以纳入市统计部门建筑业统计数据为准);
(三)2022年在本市未因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人工资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2022年未因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被依法依规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奖励标准
奖励 档次 | 企业奖励年度总产值 | 奖励年度产值增速 | 奖励金额 |
第一档 | 30亿元(含30亿元)以上、50亿元(不含50亿元)以下。 | 不低于16% | 按2022年年度总产值增量的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第二档 | 50亿元(含50亿元)以上,100亿元(不包含100亿元)以下。 | 不低于16% | 按2022年年度总产值增量的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
第三档 | 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且年度总产值增量40亿元(不含40亿元)以下。 | 不低于16% | 按2022年年度总产值增量的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
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且年度总产值增量40亿元(含40亿元)以上。 | 不低于16% | 按2022年年度总产值增量的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
四、申报时间
请于2023年3月27日下午18点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