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资助申报
根据《东莞市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资助管理办法》(东科〔2021〕57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东莞市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资助申报工作,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原则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只能根据“莞仪在线”账户类型申报对应资助。本资助申报材料中数据主要来源于“莞仪在线”。
二、管理单位绩效奖励申报
(一)管理单位定义
管理单位是指拥有科研仪器设备,并通过“莞仪在线”提供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
(二)申报条件
1.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拥有可开放共享的科研仪器设备及服务场地。
3. 在“莞仪在线”注册,开放共享科研仪器设备不少于20台(套),且原值总额不少于300万元。
4. 建有开放共享服务体系,配备专职的操作(实验)人员。
5. 使用“莞仪在线”实质性地为用户的研发活动提供开放共享服务,获得用户的好评,不存在未处理的服务纠纷。
(三)奖励确定
管理单位分为科研机构(含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专业检验检测机构两类根据总得分确定绩效评价档次。绩效评价档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给予奖励。
三、用户单位费用资助申报
(一)用户单位定义
用户单位是指使用“莞仪在线”上开放共享的科研仪器设备开展研发活动,并向管理单位支付服务费的单位。
(二)申报条件
1.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在“莞仪在线”注册,利用平台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实质性地开展研发活动。
3. 与管理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合同),并按约定支付服务费用。
4. 按要求使用“莞仪在线”和科研仪器设备,不存在未处理的服务纠纷。
(三)资助对象
用户单位费用资助对象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其中,高新技术企业的证书有效期需覆盖2022年度。
(四)补助确定
对用户单位预约使用“莞仪在线”的科研仪器设备开展研发活动产生的费用给予20%资助,同一单位同一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四、共享服务站绩效奖励申报
(一)共享服务站定义
共享服务站是指参与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发动高校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参与开放共享,开展培训、宣传、推广等的中介服务机构、孵化器、产业园区等。
(二)申报条件
1.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具有为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供服务的资源和能力,在“莞仪在线”注册并通过认定。
3. 建有共享服务体系,配备专业的共享服务专员。
4. 使用“莞仪在线”平台,实质性发动高校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参与开放共享,开展培训、宣传、推广和服务等。
(三)奖励确定
根据总得分确定绩效评价档次。绩效评价档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给予奖励。
五、开放共享培训活动资助申报
(一)申报条件
1.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科学技术局委托的“莞仪在线”第三方服务机构以及2021年度评价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管理单位、共享服务站。
2. 制定培训方案并在“莞仪在线”上备案及发布通知。
3. 实质性开展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培训活动。每次参加培训的企业数原则上不少于10家。
(二)资助范围
1. 对开展培训活动产生的费用进行资助,包括培训师讲课费、课程开发费、课件制作费,培训师食宿费及交通费,培训设备设施租赁费、材料费等。培训师包括外聘专业人员和本单位职工。
2. 相关说明:
(1)管理单位、共享服务站培训活动资助单个活动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
(2)涉及收费的活动不予资助。
(五)补助确定
1. “莞仪在线”第三方服务机构培训活动资助
市科学技术局委托的“莞仪在线”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全市范围内的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行业性、综合性培训,实报实销,全额资助,同一单位同一年度补贴不超过30万。
2.管理单位、共享服务站培训活动资助
上年度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本年度培训经费资助比例为80%,同一单位同一年度资助经费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上年度评价结果为良好的,本年度培训经费资助比例为60%,同一单位同一年度资助经费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上年度评价结果为合格的,本年度培训经费资助比例为50%,同一单位同一年度资助经费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上年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不给予资助。
六、申报时间
(一)网上填报起止时间:
2023年4月8日-5月8日 17:00
(二)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起止时间:
2023年4月8日-5月15日 17:00
(三)纸质材料受理起止时间:
2023年5月16日-5月26日 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