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支持科技创新实施办法(试行)》2022年申报条件
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支持科技创新实施办法(试行)》(深前海规〔2022〕9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2022年度前海合作区科技创新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申报受理工作,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
在前海合作区开展科技创新,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及在上述机构工作的个人。
二、扶持期间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三、申报条款
《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四)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四、申报时间
2023年4月4日至2023年5月3日。
五、申报条件
(一)注册登记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均在前海合作区(范围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确定的区域),或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事业单位;
(二)支持对象应当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主营业务符合前海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
(四)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原则上在前海合作区内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