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东莞松山湖营造创新环境资助项目申报
截止申报时间:
全年受理
受理部门: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松山湖分局
申报条件:
(一)高水平科技交流活动补贴
申报对象
高校、科研机构(含“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和科技社团。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在境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活动应在事前填报《东莞松山湖高水平科技交流及创新创业活动备案表(2023)》,并报松山湖管委会科技教育局备案(备案程序详见《关于做好2023年度高水平科技交流活动、创新创业活动、科技教育基地备案工作的通知》);
(3)活动补贴由主办或承办单位负责申报。
(二)创新创业活动补贴
申报对象
高校、科研机构(含“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和科技社团。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在境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活动应在事前填报《东莞松山湖高水平科技交流及创新创业活动备案表(2023)》,并报松山湖管委会科技教育局备案(备案程序详见《关于做好2023年度高水平科技交流活动、创新创业活动、科技教育基地备案工作的通知》);
(3)活动需在松山湖国际创新创业社区举办;
(4)活动补贴由主办或承办单位负责申报。
(三)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参会补贴
申报对象
高校、科研机构(含“新型研发机构”)。
申报条件(满足以下任一项即可)
(1)申报单位须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
(2)申报单位为高校分校区的,应提供获得主管部门同意在松山湖设立分校区的批复文件。
(四)科技教育基地奖励
申报对象
高校、科研机构(含“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和科技社团。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
(2)申报单位须在获得科技教育基地认定前在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或松山湖科协备案(备案程序详见《关于做好2023年度高水平科技交流活动、创新创业活动及科技教育基地备案工作的通知》)。
(五)科技副校长工作补贴
申报对象
松山湖所辖中小学。
申报条件
科技副校长由高层次科技人才担任,且受聘前在松山湖单位全职或兼职开展科技工作1年以上。
(六)科学技术奖奖励
申报对象
高校、科研机构(含“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和科技社团,及个人。
申报条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可)
(1)申报对象为单位的,须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且获得奖项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是松山湖单位;
(2)申报对象为个人的,须在松山湖单位全职或兼职工作,且个人获得奖项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是松山湖单位。
支持力度:
(一)高水平科技交流活动补贴
单个活动补贴比例为不超过实际发生合理费用的50%,最高补贴30万元。同一单位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二)创新创业活动补贴
单个活动补贴比例为不超过实际发生合理费用的50%,最高补贴10万元。同一单位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
(三)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参会补贴
对参加境外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的会议注册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同一单位同一活动最高补贴5万元。
(四)科技教育基地奖励
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普教育基地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广东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广东省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东莞市创客培育中心的,分别给予1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同时获得以上认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五)科技副校长工作补贴
对聘请科技副校长的学校,每年给予5万元补贴。
(六)科学技术奖奖励
(1)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给予500万元奖励;
(2)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国家技术发明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人按获奖等次分别给予4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3)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单位按获奖等次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第一完成单位全额奖励、第二至第五完成单位减半奖励、第六及以后完成单位不予奖励);
(4)对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50万元奖励;
(5)对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个人给予100万元奖励;
(6)对获得广东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人,按获奖等次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7)对获得广东省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单位按获奖等次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第一完成单位全额奖励、第二、三完成单位减半奖励、第四及以后完成单位不予奖励);
(8)对获得广东省科技合作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