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

武汉市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武汉市现代产业园和科创小微企业园星级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3-04-12 21:09:33  来源:项目申报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8

市经信局关于《武汉市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武汉市现代产业园和科创小微企业园星级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武汉工业提升三年行动方案》(武政办〔2022〕70号)文件精神,根据《加快推进“双百”工业园区升级工程的若干政策措施》(武经信规〔2022〕6号)相关要求,经前期充分调研和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建议,我局修订《武汉市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武汉市现代产业园和科创小微企业园星级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3年4月18日(周二)17时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工业园区处。

武汉市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武汉市工业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武政办(2022]70号)文件精神,依据《加快推进“双百”工业园区升级工程的若干政策措施》(武经信规(2022)6号)和市纪检监察部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武汉市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各区工业园区建设工作。资金分配坚持成果导向、标准一致,先建后补、奖补并行,程序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市经信局对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管理使用进行全流程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园区、工业园区是指接受市、区科经部门产业服务,四至范围确定,运营主体明确,主导产业清晰的产业集聚区域(包括现代产业园、科创小微企业园以及在“两个一百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其他工业园区)。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园区申报专项资金,核查园区申报数据,协助园区成立市场化运营主体,及时拨付资金并履行监管职责,协助跟踪资金绩效等。

第五条市经信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协调市直相关部门对各区处置闲置工业用地数据进行复核:履行市推进“两个一百平方公里”工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组建专班对星级园区申报数据进行复核,提出评星建议;委托第三方机构,对4个新城区和临空港开发区工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额进行审核:按照相关规定,对园区开展区域性统-评价工作给予支持;对园区市场化运营主体予以业务指导。

第三章支持对象与奖补标准

第六条支持对象

(一)新城区(含临空港开发区)“双百”工业园区范围内水电路气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项目 (合同签订时间在2022年1月1日之后);

(二)园区编制产业、空间发展规划或区域性统一评价;

(三)新认定为星级园区或升阶更高等级星级园区:

(四)各区处置闲置工业用地用于新建工业项目。

第七条 奖补标准

专项资金对“双百”工业园区范围内相关投入部分给予补助,根据园区效益提升情况给予奖励。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优先保障园区星级奖励,处置闲置工业用地和规划编制、区域统-评价工作。

(-)资金补助

1.自然年内,按工业园区(两个--百平方公里规划四至范围内)实际发生水电路气投资额的 20%比例补助新城区(含临空港开发区)人民政府,单个区(开发区)最高不超过 5000万元。2.按园区产业与空问发展规划编制或区域性统一评价实际支付费用50%且不超过100万元给予补贴。

(二)资金奖励

1.根据授予星级等次,由低到高累计奖励:

现代产业园三星级2000万元,四星级5000万元,五星级10000万元;科创小微企业园三星级200万元,四星级500万元五星级1000万元。

园区首次获得星级称号,按认定的等次奖励标准进行奖励次年认定同等星级,不再重复奖励:次年认定更高等次尾级按与原等次奖励标准的差额进行奖励。

2.处置闲置工业用地按0.5万元/亩给予奖励

第四章资金使用主体和范围

第八条使用主体

科创小微企业园所获得奖补资金使用主体为园区市场化运营主体。科创小微企业园以外的工业园区所在区人民政府指导园区成立市场化运营主体,工业园区所获得奖补资金使用主体为区人民政府和园区市场化运营主体。

没有成立市场化运营主体的园区不具备申报专项资金的资陪

第九条使用范围

(一)园区围绕“两个一百平方公里”园区建设所实施的水电路气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二)园区市场化运营主体为园区建设发展和园区企业提供的各类服务;

(三)对“两个一百平方公里”园区建设做出重要贡献的项目实施主体给予奖励或激励政策;

(四)按市委、市政府要求,经市领导同意,需要从园区专项资金列支的“一-事-议””项目和工作。

第五章资金申报及拨付程序

第十条市经信局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指导各区填报申报表并附相关数据资料;市经信局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数据复核和审核工作,并将复核结果和资金安排建议在市经信局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和服务平台等指定网站公示;市经信局党组对专项资金数据复核结果和安排建议进行集体研究,审定后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并下达资金安排计划;市经信局根据市人民政府签批意见,协商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以转移支付形式下达到相关区。

第六章资金管理、使用与监督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超出资金使用范围开支,不得切块分配到街道乡镇或范围外园区。园区所在区在收到市财政下达专项资金后三个月内,对科创小微企业园按 100%

额度拨付至园区市场化运营主体,其他工业园区 70%额度由区人民政府专项用于水电路气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建设,剩余30%拨付至园区市场化运营主体用于园区建设发展和为园区企业提供各类服务,也可用于奖励对“两个一百平方公里”园区建设做出重要贡献的项目实施主体。其他工业园区所在区科经部门应拟定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自用或指导园区市场化运营主体高效合规使用下拨专项资金。园区市场化运营主体应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相关制度实施前,报市经信局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履行监督责任。市经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专项资金区级层面拨付流程、使用绩效等进行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各区人民政府,并责今责任主体整改到位。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武汉市现代产业园和科创小微企业园星级认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

根据《武汉工业提升三年行动方案》(武政办(2022]70号)文件精神和《加快推进“双百”工业园区升级工程的若干政策措施》(武经信规(2022)6号)相关要求,为更好服务“两个一百平方公里”工业园区建设,围绕“五集”要求分类做好纳入试点示范现代产业园和科创小微企业园(以下简称“新两园”)星级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现代产业园

(一)参与星级认定范围

(1)已在库管理的10家现代产业园;

(2)经市推进“两个一百平方公里”工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新认定的特色工业园区。

(二)参与星级认定基本条件

(1)已在库管理或经市推进“两个一百平方公里”工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新认定;

(2)产业特色鲜明、生产高效集约,已建区域已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园区所在区完成整理开发工业净地年度目标(未下达目标则不做要求);

(4)规划面积在10平方公里左右(跨三环中心城区规划面积在5平方公里左右,特色工业园区规划面积在2平方公里左右,不设上限);

(5)有明确的园区投资主体、建设主体和运营管理机构

(三)星级认定指标设置

设置8项指标:

(1)企业集聚(规上工业企业数、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数);

(2)要素集约(新建项目单位面积工业投资、单位面积税

收);

(3)产业集群(主导产业规上工业企业数占园区全部规上工业企业数比重);

(4)技术集成(获得智能化改造奖补项目数);

(5)服务集中(生产经营和生活配套设施种类、园区综合服务平台应用子系统建设数量)。

其中,规上工业企业数、新建项目单位面积工业投资、单位面积税收为必达指标。

二、科创小微企业园

(一)参与星级认定基本条件

(1)已在库管理或经市推进“两个一百平方公里”工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新认定;

(2)产业特色鲜明,创业创新支撑能力较强:

(3)规划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左右(可下浮10%,城中村改造和老旧工业厂房用地可下浮30%,不设上限),新建项目容积率不低于2.0(新建项目是指开工建设日期在2017年9月1日之后);

(4)投资方物业自持比例不低于30%(在建项目和商业用地项目除外);

(5)有明确的园区投资主体、建设主体和运营管理机构

(二)星级认定指标设置

设置8项指标:

(1)企业集聚(园区企业数、规上工业企业和规上服务业企业数、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数);

(2)要素集约(单位面积营业收入);

(3)产业集群(主导产业企业数占全部企业数比重);

(4)技术集成(高新技术企业数);

(5)服务集中(生产经营和生活配套设施种类,为企业提供的服务种类构成)。

其中,规上工业企业和规上服务业企业数、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数、单位面积营业收入为必达指标。

三、认定时间及星级标准

星级认定指标数据应产生于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或截止于上一年度12月31日。园区3项必达指标数值达到三星级水平,其他指标数值有 3 项达到三星级水平,可认定为三星级园区;园区3项必达指标数值达到四星级水平,其他指标数值有4项达到四星级水平,可认定为四星级园区;园区全部指标数值均达到五星级水平,可认定为五星级园区

四、认定程序及分工

采取“各区申报、综合认定”的方式进行。具体工作在市推进“两个一百平方公里”工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一)各区申报

由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指导园区对照《星级认定指标说明》填报相关表格,核实盖章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综合认定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资料汇总并分类交由市直相关部门进行复核(需统计部门复核的数据按照《统计法》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复核情况,组建工作专班进行综合认定。

(三)授予星级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综合认定结果,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授予园区星级称号。

(四)成果运用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园区获得星级等次给予奖励。鼓励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开发区)依据认定结果另行制定配套支持政策。

五、相关要求

(一)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纳入试点示范新两园实行动态管理。支持符合产业导向,具备一定规模的新建园区纳入试点示范范畴,参与星级认定。两个认定年度内,必达指标没有明显提升且排位倒数三名之内的新两园将调整出试点示范目录

(二)纳入试点示范的新两园作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主战场,应聚焦工业经济发展核心指标,在培育规上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提高亩产效益上下功夫。鼓励现代产业园与社会化园区运营机构对接,整体引入市场化运维服务,提高现代产业园产业综合服务能力。支持科创小微企业园模式复制、运营输出,为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提供全要素支撑。

(三)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园区星级认定工作与下达各区市级绩效考核目标相结合,另行制定考核细则,引导各区围绕“两个一百平方公里”工业园区建设,推进园区提质增效。

附件:1、星级认定指标

2、星级认定指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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