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金融机构办公用房资助类申请条件、资助标准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
第四条 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支持
(一)对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持牌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以市场价格在龙华区首次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 3000 元/平方米的标准,均分三年给予支持,累计最高 3000 万元,所购办公用房 5 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二)对符合第三条申报条件的各类机构,以市场价格在龙华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落户后 3 年内,每年按商业办公楼宇40 元/月/平方米、工业园 10 元/月/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支持,市、区房租支持合计不超过房租实际合同价,所租用房不得转租。
(三)对实缴注册资本符合第三条申报条件的各类机构,入驻市金融重点楼宇的,按市租金支持金额的 10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机构当年同时符合本款和本条第二款时,按“择优不重复”原则进行支持。
资助标准:
(一)“金融机构办公用房”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申请购置用房资助的,均分三年给予支持,累计最高3000 万元。申请租赁用房资助的,累计最高资助 36 个月,每年最高 500 万元,且市、区房租支持合计不超过房租实际合同价。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申请第一款的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首次购置办公用房(购置时间以买卖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上较晚时间为准),且在购置后一年内提出资助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2.购置的办公用房需自用且五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三)申请第二款的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本年度申请上年度的租金资助,符合条件后一年内提出资助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符合条件以落户和签订租赁合同较晚时间为准(双方签订时间不一致的,以较晚时间为准)。
2.租赁的办公用房需自用且不得对外转租。
(四)申请第三款的,除满足条件(一)和条件(三),还需满足:
1.入驻市金融重点楼宇。
2.在收到市级租金支持资金后的一年内提出,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五)本条所称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龙华区政策性产业用房。已享受区产业用房优惠政策的,不可申请本条租赁办公用房资助。
(六)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七)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受理时间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常年受理,分批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