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造专利”一词的来源
为了从严打击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和编造专利行为,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起了“蓝天行动”,旨在打击编造专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专利确权也有类似的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虚构、编造有关技术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认定相关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并可据此认定相关权利要求应当被宣告无效,或者相关专利申请应予驳回。”
于是,很多人自然就认为,只要没有相应的产品作为配套的专利都属于“编造专利”。
2、对于“编造专利”的不同声音
有相当一部分声音认为,如果企业或发明人不是基于为了获取政府补贴的目的,而为了技术路线规划等前瞻性的专利布局或基于延缓竞争对手专利布局的战略性的专利挖掘布局,不属于“编造专利”行为。
同时,根据《专利法》及《审查指南》的定义,只要所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且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解决了一定的技术问题、并具有一定的技术效果,就完全可以申请专利甚至获得授权。
3、专利其实是基于技术和产品的一个纽带
专利制度发展到现在比当初更为成熟和完善,专利更多像一个枢纽、桥梁、连接器和路由器,一头连接产业、一头连接创新。
乔布斯1994年接受《连线》杂志采访:创造就是把东西连起来,如果你问有创造力的人是怎么做出东西来的,他们会有一点负罪感。因为他们并没有真正“做”东西,他们只是能“看到”东西。但,这确实真正的创新力!
4、专利挖掘分两种:先创造再发现、先发现再创造
正如布莱恩阿瑟在《技术的本质》一书中所述:“技术发明是一个联通的时刻,是在问题与能够解决的问题的原理之间完全的连接。”
专利申请挖掘其实分为两种:先创造再发现、先发现再创造。
所谓先创造再发现,就是先造出相应的产品,再发掘其中的创新点、工艺,去用专利保护起来;
所谓的先发现再创造,其实是先通过发现问题、思路创新去设计切实可行的专利先行保护,再整合研发力量进行技术攻关落实。专利制度发展到今天,其实真正高价值的专利往往是先发现再创造的产物。
对于先创造再发现的专利,很可能因为丧失了新颖性和创造性而无法获得确权保护。
先发现再创造的专利,可能因为实施不了而失去实际转化价值,但是也可能创新主体根本不需要去实施,只是钻了专利法的空子作为一个战术工具而已。
5、专利是技术创新和产业创新的加速器
技术创新的核心更多的时候在于发现而不是创造,即通过合适的可行性解决方案及看见合适的工作原理,将问题和解决方式连接起来,想象某些组合构成后会发生什么现象,并进行验证确认后实施推广。对于技术创新者来讲,创新了一个事物,总是让人冥冥之中觉得这是造物主玉汝于成,各个创新点之间的连接是那么的理所应当、非他莫属,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只需要去正当性、合理性、简洁性地将这些“启示”进行组合和连接就可以了。
如果将产业创新看成一个网络,那么在这个网络中,每个技术创新点都可定义为一个节点,每个节点和他的其他节点相连,有一些节点已经过时,就从活跃技术体系和产业创新体系中消失;但有一些节点是蓄势待发的,就会迅速生产出进一步的元素;有些节点是未来趋势,那就做时间的朋友慢慢等待。社会需求以及经济发展决定了调节这些节点的连接,所有的技术发展,也可以看成一个动态网络的节点互相之间的连接。经济是调节这些连接的一些约束条件,如生产成本等,而人类正是这些技术发生发展的中间媒介。
6、专利挖掘创新法在创新过程中的现实意义
(1)梳理技术创新成果
通过专利挖掘,结合企业技术研发重点和相关技术发展趋势,可以更准确地抓住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的主要发明点。
(2)提升专利申请质量
在梳理主要发明点基础上,对专利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及其组合进行有效设计,从而避免专利申请的随机性和随意性,大幅度提升专利申请的综合质量。
(3)提前规避专利风险
通过专利挖掘,企业可全面梳理并掌握具有专利申请价值的主要技术点及外围关联技术,并尽早发现竞争对手有威胁的重要专利,便于企业及早在技术研发过程中进行规避设计,或采取专利包围等措施以减小专利风险。
(4)发掘未来竞争优势
专利挖掘不但可以帮助企业增强已有产品的竞争优势,同时还可以通过对未来技术的挖掘,抢占未来有发展潜力的专利技术,从而形成长期的技术竞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