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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2023-10-08 19:31:13  来源:临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0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临海市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海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8日

临海市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培育和布局一批竞争力强、具有前瞻性、能够引领产业和区域高质量发展的高价值专利,健全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机制,依据《临海市知识产权发展“十四五”规划》《关于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以培育高价值专利、强化“产学研服”协同创新、深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引领带动产业高质量发展为主要目标的项目。

第三条 申报项目应聚焦我市重点发展的特色优势产业,解决行业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或“卡脖子”技术,突出技术创新对产业的带动作用。重点支持《临海市工业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提出的“3+4+X”产业。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四条 项目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申报,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发布申报通知。

第五条 项目申报对象:

在临海市域范围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原则上每家企业每年度只限申报一个项目。

第六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连续经营3年以上,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和研发投入,技术创新活跃,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技术研发已取得一定成果;

(二)具有较好的知识产权管理基础,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拥有有效专利20件(含)以上,其中拥有与培育项目涉及技术领域相关的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2件(进入国家阶段的PCT专利申请每件可抵算2件有效发明专利);

(三)具有较好的资信状况,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行政或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和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四)省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获得中国专利奖、浙江省知识产权奖的企业、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拟上市企业等创新型企业优先支持;

(五)鼓励与拥有良好资质、服务能力强和信誉度好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合作;

(六)鼓励以1家单位为项目牵头单位,与上下游产业链或申报技术领域相关联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申报,合作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

(七)其他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申报项目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临海市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牵头单位、合作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

(三)有效专利清单和证书等项目申报书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双方或三方合作协议;联合申报须同时提供申报单位间的合作协议;

(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组的评议意见,提出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候选名单,提交市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讨论。曾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第九条经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的项目名单,对外公示。公示期为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项目以合同形式确立目标任务、完成时限、实施步骤等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修改或调整,应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报批。项目实施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期内应完成以下主要任务:

(一)建立完善组织管理体系。完善组织架构,明确人员和责任分工,建立产学研服合作机制和高价值专利培育全流程管理机制;

(二)加强专利信息分析利用。深化高价值专利培育技术领域的竞争态势分析,确立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策略和路径,形成分析报告;

(三)加快专利布局。推动研发成果及时产权化,建立以高价值专利培育为目标的专利预审机制,撰写保护范围适中、权利状态稳定的高质量专利申请文件,并对高价值专利申请进行全程跟踪,提高专利保护范围和授权率,形成1个结构优良、布局合理、对促进产业发展具有支撑作用的高价值专利组合或专利池(其中发明专利≥13件且项目期内新申请发明专利≥10件,PCT申请≥3件);

(四)加强高价值专利的转化运用。将专利密集型产品作为高价值专利转化的重要检验标准,推动专利产品备案工作,推动该产品在国内同类产品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升。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作价入股、许可转让、投融资等多种形式拓宽高价值专利价值实现渠道。积极申报中国专利奖、省知识产权奖,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探索围绕高价值专利推动形成标准必要专利;

(五)强化高价值专利的保护。建立全方位的高价值专利保护和预警机制,制定高价值专利知识产权纠纷应对工作方案;

(六)其他与高价值专利培育相关的工作;

(七)市市场监管局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对以上工作目标、时间进度等进行明确,项目结题时按约定内容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要求期限完成后,须向市市场监督管理申请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供下列验收材料:

(一)验收申请、项目工作总结报告;

(二)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报告,对所生成的高价值专利组合进行技术价值、经济价值、法律价值等多维度分析,对培育制度、过程、成果、成效等关键环节进行充分阐述、论证;

(三)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清单;

(四)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证明;

(五)项目成果实施、推广等示范性应用证明;

(六)项目经费投入使用相关审计报告;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通过会议或现场形式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考核的目标任务内容为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涉及指标完成良好,经费投入合理合规,认定为通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通过:

(一)未按约定完成项目内容,半数以上专家意见为不合格;

(二)经费使用管理混乱,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说明项目投入使用情况;

(三)所提供的验收材料存在内容抄袭、造假等重大问题,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验收指标完成情况有效证明材料;

(四)无特殊原因未按期完成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拟通过验收项目名单对外公示,公示期为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项目验收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讨论,确定项目验收结果。

第十七条 项目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方式。项目通过验收后,每项给予项目实际支出成本50%的资金资助,最高30万元。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专利检索及数据库建设、专利布局、转化运营、宣传培训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相关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的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落实自筹资金,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提供的申报材料和验收材料真实有效。未通过验收的,2年内暂停申报相关项目。对弄虚作假、恶意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中等级较差的,提出整改意见,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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