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报道

我国互联网广告新业态监管存在的问题

2023-11-01 21:17:59  来源: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行业报道领域原创作者:程秀才 李晓雨 傅启国  浏览:0

一、协同监管生态尚未形成

(一)协同监管“大生态”尚未统一

面对形形色色的互联网广告,在“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趋势下,只靠政府部门进行互联网广告监管,其效果难免差强人意,需要互联网广告自律组织与社会各界的合力对其进行监管。就当前的协同监管现状看,政府监管部门在互联网广告监管中发挥了主要作用,行业自律组织如中国广告协会及地方广告协会主要发挥了互联网广告发布前的引导作用,如广告发布前合法性咨询及日常的宣传倡导。对于社会监督而言,当前常见的为消费者协会监督及社会舆论监督,但是此种监督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仅覆盖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涉及自身利益的互联网广告,监管范围具有局限性。

(二)协同监管“小生态”存在壁垒

当前对互联网广告监管的政府部门主要是市场监管部门,但在运行过程中,各内设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部门联动、协同执法等还存在不畅通的问题。此外,根据《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辖和源头治理的原则,主要承担辖区内互联网广告监测、治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比如公安、网信、工信、卫生等部门都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互联网广告的审查、发布进行协同监管,但实际上这些部门之间并未建立有效的沟通与联系。

目前,一个互联网广告的发布与传播所涉及的范围已经不再局限于某一个领域、某一个区域,领域交叉、地域广泛是当下互联网广告的一大特点,而监管仍固守“各扫门前雪”的执法理念,导致协同监管效果不甚理想。

二、互联网广告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缺失

随着各种互联网广告形式的不断出现,对于互联网广告监管,《广告法》已难以适应互联网广告监管的需要,2016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近两年,面对新业态的迅速发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等针对重点监管领域的相关法规文件应运而生,但同时也凸显出其不全面、不成体系且具有滞后性的弊端。面对互联网广告庞大的监管领域,相应的法律法规与规章不够完备,且大多以通知、办法、规定等形式出台,法律规范位阶较低,导致监管部门能够作出的处罚力度较小,难以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产生震慑。

三、互联网广告监管技术力量薄弱

目前国家已上线全国互联网监测平台,一些省、地市市场监管部门也在研究开发互联网广告监测系统。尽管如此,互联网广告量级大、互联网广告精准投送背景下的分散性、违法广告识别标准难以确定、广告图片不易识别等技术性难题成为制约监管力量发挥作用的瓶颈,技术监管对于互联网广告监管还不能实现全覆盖,且当前各地对互联网广告的监管方式仍以人工搜索巡查为主,监管效率低,技术监管的智慧程度难以匹敌互联网广告的“狡猾”,难以在互联网广告海洋中精准甄别出真正的违法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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