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损害知识产权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救济

2023-11-10 20:50:55  来源: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知识产权领域原创作者:傅启国 龚跃鹏 刘连政  浏览:1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许多国家均从放宽原告资格入手,建立多元化的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除了直接利害关系人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非直接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作为原告。作为国家机关的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一种通用形式,许多国家如英、德、法等都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代表国家依法直接提起诉讼,而随着2017年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我国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经过两年的尝试后,也在2017年7月开始全面实施。

我国在2017年修订《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时,分别在第55条增加第2款,第25条增加第4款,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时,在相关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时,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3月,最高法、最高检又联合发布了《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检察院作为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以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该解释对法院管辖、起诉、审理和执行等程序都进行了具体规定,如第2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或直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上述法律的修订和司法解释的颁布是国家保障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具体表现,为国家加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救济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撑。虽然司法解释的条文中没有明确提到知识产权,但涉及知识产权的社会公共利益的救济应当是条文中“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和“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中的“等”字应有之义。

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提起知识产权公益诉讼,不仅能最大限度地保障涉及知识产权的社会公共利益,还能使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处于有效监督和遏制之下。一直以来,我国对知识产权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救济的公益诉讼案件十分稀少,但随着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全面实施,以检察院作为起诉主体提起的公益诉讼将会越来越多,2022年3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提出,“稳步开展知识产权领域公益诉讼”,近两年各地也发生几起知识产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知识产权检察公益诉讼保护新模式正在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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