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利

中日人工智能专利审查案例对比研究报告 | 附16个典型案例

2023-12-02 15:25:45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4

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迅速,相关专利申请数量显著增加,为帮助申请人更好地了解人工智能相关的专利审查标准和实践,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日本特许厅共同开展了人工智能领域专利审查案例的对比研究并形成研究报告。

研究报告包括审查规则和案例研究两部分,审查规则部分详细介绍了两局对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新颖性和创造性以及说明书充分公开和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审查标准,案例研究部分共选取16个典型案例,对两局的审查过程和结论进行比较分析。

一、引言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和日本特许厅(JPO)是长期的合作伙伴,两局的合作旨在为利益相关者提供更高水平的服务。近年来,“人工智能(AI)相关发明”领域的技术发展速猛,AI相关专利申请显著增加。随着AI技术越来越多地渗透到其他创新领域,专利局和申请人都将面临挑战。申请人面临的另一个挑战是,不同的专利局在不同的法律框架下,可能采用不同的方法对AI相关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为应对这些挑战,CNIPA和JPO联合开展了关于AI相关发明专利审查对比研究,以为申请人和从业者提供两局各自审查实践的深入说明。研究结果展示了两局方法的相似之处和不同之处,并就如何撰写有效的权利要求以满足可专利性要求提供指导。

总体来说,AI相关发明专利在CNIPA和JPO均可被授予专利权。CNIPA和JPO适用的法律对获得AI相关发明专利提出了大致相似的实质性要求。两局均有三项要求特别相关。首先,AI相关发明必须是法定的“发明”,属于不被排除或可专利保护的主题。其次,所要求保护的主题必须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即非显而易见的)。第三,说明书和权利要求必须满足以下要求:充分公开/可实施要求,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在这些法定要求下,两局根据彼此部分重叠但不尽相同的标准进行审查,使得两局的审查结论总体上并不完全一致。(读者可具体参阅第二章“E.审查实践比较研究”)

研究报告旨在通过对CNIPA和JPO的AI相关发明审查实践进行清晰而详细地比较,鼓励利益相关者的创新,让用户在提交AI相关专利申请时有更准确的预期。申请人更准确、清晰地理解CNIPA和JPO的法律要求和审查实践,有助于其撰写申请并对获得积极的审查结果具有更强的信心。

本对比研究结果仅具有指示性意义,对两局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术语表

CNIPA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CNIPA审查指南

专利审查指南2010(2019年修订)

JPO

日本特许厅

JPA

(日本)专利法

JP审查指南

日本专利和实用新型审查指南

JPHB

日本专利和实用新型审查手册

AI相关发明

涉及AI的发明(CNIPA)AI相关发明(JPO)

软件相关发明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CNIPA)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JPO)

二、法、细则或指南的对比研究

A.适格性1.非排除/可授权的主题

(CNIPA)在CNIPA,中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给出了“发明”的特定定义: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此外,CNIPA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2节规定:

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

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列出了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CNIPA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节进一步提供了解释和示例。CNIPA审查指南中还给出了被视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非穷尽性列表,包括:数学理论和换算方法;各种游戏、娱乐的规则和方法;演绎、推理和运筹的方法;组织、生产、商业实施和经济等方面的管理方法及制度;计算机程序本身;以及信息表述方法。

(JPO)在日本特许厅,JPA第2条第(1)款将适格的“发明”定义为“利用自然规律作出具有高水平技术思想的创作”。不符合该定义的发明应根据JPA第29(1)条的主要条款予以拒绝。还应注意,JPA第2(3)款3规定计算机程序等包括在术语“产品”中,其属于发明类别之一。关于JPO,JP审查指南第III部分第1章2.1节中规定了不符合法定“发明”的不适格主题的清单。在JPO,对同样属于软件相关发明的AI相关发明根据软件相关发明的审查方法进行审查。在JPO,除了上述不适格主题外,关于软件相关发明的特定主题不应被视为法定“发明”;JPHB附录B第1章对其进行了说明。详情见下一节“3.评估AI相关发明是否为法定'发明'或被排除/不适格主题的方法”。下表总结了两局排除的或不适格的主题类型。

CNIPA

JPO

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以下是JP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1章2.1中描述的不属于法定“发明”的主题:(a)自然规律本身(b)仅仅是发现而不是发明(c) 违反自然规律(d) 那些没有使用自然规律的,例如,(i)除自然规律以外的任何规律(例如经济规律),(ii)人为安排(例如,游戏规则),(iii)数学公式,(iv)人的智力活动或(v)仅使用(i)至(iv)(例如,商业方法)(e)不被视为技术思想,例如个人技能,单纯的信息呈现或纯粹的美学创作是(f)显然无法通过权利要求中提出的任何方式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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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全部是案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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