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山市某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某公司)、广州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某公司)等专利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发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双方无争议的事实
中山某公司与广州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签订涉案合同。合同第一条“服务事项”约定,1.中山某公司委托广州某公司代理服务中山某公司发明包授权的设计或技术,进行发明构造及撰写。2.广州某公司负责起草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申请减缓、审查意见答复,包括但不限于发明实审答辩,以及申请审查中的事务处理等,直到取得发明专利证书或驳回为止。3.中山某公司委托广州某公司代为办理专利申请文件的提交,双方共同确认有专利代理资质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负责代理提交申请、官文收发,并将文件转发给中山某公司。
第六条“服务费用及付款方式”约定,1.中山某公司在收到申请专利通知书6个月内按1000元/件向广州某公司支付服务费,获得授权通知书180天内按每件5500元向广州某公司支付服务费。2.费用包含专利技术方案整理撰写费和后续答复审查意见的费用,不包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支付的费用,上述费用是基于250件以上的费用标准。4.驳回规定:广州某公司保证发明专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授权通知书,如未能获得专利授权,广州某公司应在7个工作日内重新为中山某公司免费补一个发明专利技术方案,撰写完成后通过QQ将文案发给中山某公司。
广州某公司为履行涉案合同共交付中山某公司370件专利申请文件。其中327件已申请专利,受理通知书的时间介于2017年12月22日至2018年5月25日。其余43件尚未申请专利。
本院二审期间,中山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1.广东省中山市知识产权局中山知发(2017)38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拟证明中山市人民政府对企业、机构申请专利的资助和奖励办法,双方当事人签订涉案合同的目的与此有关;
2.《中山市东区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管理办法》。证明目的同证据1;
3.已授权的7件发明专利的有关资料。拟证明7件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已转让给案外人;
4.撤回专利清单及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书(94件)。拟证明已撤回94件专利申请;
5.逾期答复审查意见被视为撤回申请的专利清单及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书(98件)。拟证明98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
6.驳回专利清单及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决定(128件)。拟证明128件专利申请因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而被驳回;
7.申请人声明。拟证明327件专利申请,是虚构的技术成果,由中山某公司委托广州某公司虚构、编造,中山某公司委托广州某公司的事项违法。
本院另查明:
(一)涉案合同的约定、履行等有关情况
1.涉案合同约定,广州某公司代为出售专利,则获得实际到账金额40%的收益,中山某公司出售专利,则广州某公司获得实际到账金额30%的收益。
2.广州某公司在二审询问程序中述称,中山某公司通过微信、电话、QQ等方式与广州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沟通,提出撰写技术方案的要求。经本院要求其提供相应证据,广州某公司于二审询问后提交书面意见称,因广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手机丢失,只能提供2019年3月以后的微信聊天记录。
3.广州某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名称为“广州专利答辩群”的微信群中发送有“广州某公司审查意见答复专利清单”“审查意见通知书”“视为撤回通知书”等。
4.涉案327件专利申请中,128件被驳回,94件已撤回申请,98件被视为撤回申请,7件被授权。7件被授权的专利均由中山某公司转让给案外人。
5.广州某公司在二审期间述称,其履行涉案合同的行为持续至2019年12月。
6.中山某公司在二审期间述称,因涉案327件专利申请均系虚构,其未敢申领政府资助或奖励。
本院在确认涉案合同无效的同时,依法将本案涉嫌违法线索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对于广州某公司请求中山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2万元,以及中山某公司请求广州某公司返还服务费5万元的主张,本院均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在错误认定涉案合同效力的基础上,判决中山某公司向广州某公司支付撰写服务费32万元,亦属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中山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及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广州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三、驳回中山市某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的一审反诉请求。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广州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747元,由中山市某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中山市某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负担3050元,由广州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0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