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的不足、产业发展与国际制度接轨需求等多因素发酵,促成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中新增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
01、局部外观设计概述
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以下简称《专利法》)将第2条第4款修改为“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即从法条上明确了我国专利保护的客体包括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意味着我国正式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
在此之前,外观设计定义是2008年修改专利法时新增,外观设计的定义并没有限定其是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还是局部外观设计。但在实践中,我国并不承认和保护局部外观设计。这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专利审查指南2010》(2019年修订)明确规定“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第二,我国也不承认以局部外观专利申请为基础的外国优先权;第三,在侵权判定中,均将产品整体外观作为观察对象,遵从“整体对比、综合判断”的原则,而不支持将局部独立出来单独判断。
从唯物辩证法的角度看,整体与局部本身就是辩证统一的一对关系,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首先,整体和局部相互影响,在一定条件下局部关键部分设计会对整体设计起到决定作用,例如把手的设计可能对于水杯整体美观起到关键作用。其次,在一定条件下,两者也可以相关转化,例如零部件的外观设计既可以作为整体产品的局部设计,也可以视为独立的整体外观设计。从产业发展角度看,产品设计日趋精细化,部分领域的产品发展因较为成熟而逐步固定化,故其整体外观设计的改进可能愈发减少,设计者便着眼于对其局部的改进和创新。因此,将局部外观设计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外显然是不合理的,建立局部外观设计制度势在必行。事实上,世界主要知识产权国家和地区例如美国、日本、欧盟和韩国等都在我国之前确立了局部外观设计制度。
02、局部外观设计的发展历程
我国局部外观设计制度的建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吸收了国际先行实践和法律经验基础上,并结合我国专利行政部门及司法部门在实践中对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长期探索逐步发展起来的。
虽然我国之前不授予局部外观设计以专利权,但为了弥补整体保护的各种不足,我国专利体系仍然提供了另外一种路径对局部外观设计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2008年,《专利法》进行第三次修改中对外观设计申请的简要说明赋予了写明设计要点的重要功能。2010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设计要点可以包括产品中区别于现有产品的部分,允许申请人在简要说明中指出其创意的局部设计。2014年,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2010)》将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以下简称“GUI”)纳入到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GUI设计可以不提交最终产品视图,而只提交包含该GUI的显示面板的正投影视图,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视为局部外观设计,为我国建立局部外观设计制度进行了初步探索。2015年,《专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说明中首次明确指出我国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客体应该增加局部外观设计。除此之外,在实际的审查实践以及司法实践中,也常常对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专利网开一面,通过简单检索不难发现一些被授权的局部外观设计以及与之相关的司法判例。
以上内容选自《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研究》2023年160-169页:《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基于《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