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预审可以缩短专利申请到授权的周期,越来越多的主体选择走专利预审快速审查通道!
此前国知局在发布会上提到,2024年通过专利预审的发明专利授权周期保持在3个月以内!!!
但是,去年下半年开始,政策收紧!备案的门槛逐渐提高!多地要求提供研发证明材料或者要求提供近3个月的参保证明等等...
第九条申请备案的创新主体,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加盖公章:
(一)《长沙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服务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相关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近三个月的参保证明、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和研发投入证明等;
(四)其他证明材料。
有类似要求的保护中心还有:
四川→1件有效发明专利+参保人数10人以下的需提供具备实际研发能力的证明材料+近三个月社保参保人数证明
济南→新规!专利预审备案需3名研发人员近6个月社保+研发投入证明材料
天津→上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5%以上的专利预审备案单位优先备案
新乡→开展专利预审备案主体复核:提供2022年度税务报表/至少3名研发人员社保缴费证明次材料
广州→新规!专利预审备案需1件授权发明专利+研发创新能力证明材料|广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工作指引(修订)
武汉→新规!专利预审备案要1件有效发明专利+3个在职研发人员近6个月缴纳社保信息材料
泰州徐州→注意!专利预审预约的同时要提交全部申请文件及研发资料
西安→新规!专利预审备案需3名研发人员近3个月缴纳社保证明+1件有效发明专利 | 西安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
长沙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长沙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长沙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专利申请预审服务质效,根据《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保字〔2021〕16号)、《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办字〔2023〕25号)及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长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沙保护中心面向长沙市备案主体提供专利申请预审服务,负责长沙市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有关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的管理工作,支持高质量专利申请进入快速审查通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备案主体,是指经长沙保护中心预审备案初审通过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备案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法人单位。本办法所称的代理机构,是指在长沙保护中心完成预审注册审核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是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之前,由长沙保护中心针对备案主体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预先审查,进而提高专利申请质量并缩短审查周期的服务。
第五条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应自觉遵守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和长沙保护中心关于专利申请预审服务、专利申请及专利代理等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应配合长沙保护中心工作,积极参加长沙保护中心组织的活动,并积极反馈服务需求和服务评价信息。
第二章创新主体备案管理
第七条创新主体预审备案的条件为:
(一)注册或登记地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法人单位;
(二)生产、研发或经营方向与长沙保护中心预审业务领域相符;
(三)创新实力强,具有良好的研发软硬件条件,具备自主研发能力、研发团队、研发实验环境和研发经费投入;在所属产业具有较大的影响力或较好的成长性;
(四)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专利质量好;
(五)专利工作诚信度高,无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前三年内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诚信行为;
(六)经营范围不包括知识产权相关业务。
第八条创新主体应在专利预审管理平台进行注册后,再提交预审备案申请,备案信息应真实、准确、翔实。
第九条申请备案的创新主体,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加盖公章:
(一)《长沙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服务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相关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近三个月的参保证明、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和研发投入证明等;
(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申请备案的创新主体应于每月10日前在预审管理平台上提交备案申请材料;长沙保护中心初审合格后,通过专利电子审批系统将拟备案主体名单信息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长沙保护中心于当月最后1个工作日前通过专利预审平台反馈备案审核结果。备案审核合格后,方可提交专利申请预审请求。
第十一条备案主体应当保证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账号管理员等信息的准确性。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长沙保护中心申请备案信息变更。名称变更审核合格前,不得提交专利预审案件。其它信息变更的,备案主体应及时进行更新。
第三章代理机构预审注册管理
第十二条代理机构预审注册的条件:
(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设立的代理机构;
(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处于正常状态且信用等级为A及以上,并且未被相关市场监管部门纳入违法失信名单。
(三)近一年内,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专利代理并受到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约谈的行为;
(四)无其他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代理机构需在专利预审管理平台进行注册,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并加盖公章:
(一)《长沙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代理机构注册申请表》;
(二)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预审账号管理员授权委托书》盖章扫描件;
(五)代理机构的注册代理师花名册;
(六)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代理机构应当保证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账号管理员等信息的准确性。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长沙保护中心申请注册信息变更。名称变更审核合格前,不得提交专利申请预审案件。其它信息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及时进行更新。
第十五条长沙保护中心每周对代理机构预审注册申请进行集中审核。
第四章专利申请预审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长沙保护中心根据业务规范要求进行预审审查,发出专利申请快速预审请求受理/不受理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通过/不通过通知书、专利申请快速审查合格/不合格通知书。
第十七条长沙保护中心在接收专利预审案件3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不受理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发出通过/不通过通知书。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应在接到预审请求审查意见通知书1个工作日内完成意见答复,在接到预审请求通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
第十八条预审案件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发出预审请求不受理通知书:
(一)预审案件的IPC分类号或洛迦诺分类号不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长沙保护中心可受理的分类号范围内的;
(二)预审请求主体的身份信息有误或联合申请人之一应备案却未备案的;
(三)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不完整的;
(四)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国际申请;
(五)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所申请的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
(六)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
(七)分案申请;
(八)重复提交技术方案实质相同的预审案件的;
(九)其他不符合专利快速审查相关政策要求的情形。
第十九条预审案件存在以下问题的,直接发出预审请求不通过通知书:
(一)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属于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申请或低质量专利申请的;
(二)预审案件无授权前景的;
(三)预审案件存在《发明/实用新型案件自检表》或《外观设计案件自检表》中列出的三项以上的问题,或者同一项问题出现三次以上的;
(四)预审案件的技术方案已发表论文或投稿的;
(五)明显可以合案的;
(六)提交存在技术方案实质相同、需要进行保密审查、同日申请等情形的预审案件,不应当受理但已受理的;
(七)在预审通过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提交专利申请的;
(八)其他应当不予通过的情形。
第二十条在预审阶段,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发出预审请求不通过通知书或视为不通过:
(一)未在指定期限内针对预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或一次修改后仍不符合预审要求的;
(二)随意修改变更技术方案的有效组分、数据等;
(三)无正当理由不配合电话讨论或面谈的;
(四)预审案件的技术方案与备案主体实际经营范围、发明人技术背景等情况不符,且无法提供研发证明材料的;
(五)无正当理由撤回预审案件的。
第二十一条在预审阶段,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发出专利申请快速审查不合格通知书:
(一)未在接到预审请求通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电子申请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缴费并反馈申请号的,或者因系统故障等特殊原因导致费用缴纳延误,但未及时向长沙保护中心反馈的;
(二)预审通过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的专利申请文本仍然存在形式问题的;
(三)其他应当不予合格的情形。
第五章专利申请预审相关行为管理
第二十二条备案主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专利预审相关业务的,应选择诚信守法、代理质量好、服务水平高的专利代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长沙保护中心实施备案主体名单动态管理和备案信息档案管理,建立备案信息动态追踪机制;采取暂停预审服务或取消主体资格等方式维护专利预审工作秩序。
第二十四条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提醒:
(一)一个季度内,预审案件不合格率达30%及以上的;
(二)预审案件的技术方案已发表论文或投稿的;或因申请人或发明人的原因,导致递交的专利申请存在抵触申请的;
(三)重复提交技术方案实质相同的预审案件的;
(四)预审通过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的专利申请文本仍然存在形式问题的;
(五)未按要求递交XML 格式申请文件、答复或补正文件的;
(六)因不规范行为原因导致初审阶段发出补正通知书的;
(七)在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变更著录项目的;
(八)未在《承诺书》规定时限内答复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的;
(九)违反《承诺书》的规定主动修改专利申请文件、递交同日申请文件的;
(十)其他应予以提醒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预审服务六个月:
(一)经首次提醒后,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出现本办法第二十四条中任一规定情形的;
(二)一个季度内,因权利要求存在新颖性问题不予通过的预审案件达2件及以上的;
(三)在预审通过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递交专利申请的;
(四)未在预审通过后5 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电子申请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缴费并反馈申请号的,或者因系统故障等特殊原因导致费用缴纳延误,但未及时向长沙保护中心反馈的;
(五)备案主体一年内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且申诉未通过或年度内2次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
(六)存在2件及以上预审授权发明专利维持年限低于3年的;
(七)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八)代理机构委托非本机构工作人员撰写专利的;
(九)其他不符合长沙保护中心预审相关规定且影响较大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预审服务一年:
(一)一年内预审案件不合格率超过50%的;
(二)存在5件及以上预审授权发明专利维持年限低于3年的;
(三)提交虚假材料的;
(四)递交的预审案件存在明显抄袭或编造的;
(五)递交的预审案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
(六)存在无资质代理的;
(七)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第二十七条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预审服务三年:
(一)一年内预审案件不合格率超过70%的;
(二)递交的预审案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三)一年内有2件及以上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且申诉未通过的。
第二十八条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相应责任主体备案或注册资格:
(一)因预审案件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经整改后,递交的预审案件再次出现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
(二)被认定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拒不撤回又不提交申诉材料和充分书面证据的;
(三)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
(四)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五)一年内经预审后的授权专利转让超过5件且未向长沙保护中心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六)其他不良行为,影响较大的。
第二十九条对通过以下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的专利申请预审请求,长沙保护中心拒绝提供预审服务,并将线索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二)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行为且情节较为恶劣的;
(三)干扰或不配合预审相关工作的。
第三十条被暂停预审服务的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应当进行整改,期满后可向长沙保护中心提交书面恢复申请,长沙保护中心视其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预审服务。取消备案或注册资格的,3年内不再受理备案或注册申请。
第三十一条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接到长沙保护中心发出的提醒、暂停预审服务、取消备案或注册资格等通知书后,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长沙保护中心提交书面申诉材料。长沙保护中心接到申诉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合议,于10个工作日内将合议结果书面回复申请人,并按照合议结果进行处理。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结果的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规范专利快速预审相关行为的管理办法》(长知保发〔2022〕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长沙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