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进知名消费品牌奖励项目
支持领域
汇聚高端消费品牌资源。支持运营企业引进国内外知名消费品牌。对引入国内外知名零售、餐饮品牌首店、新业态店、旗舰店的运营企业给予奖励。
设定依据
(一)政策依据
1.《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深商务规〔2022〕2号);
2.《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商务规〔2022〕4号)。
(二)管理依据
《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
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有数量限制,受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视申报情况,我局据以对奖励金额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支持方式
事后奖励。
(三)预算管理
经受理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纳入2025年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预算项目库储备并拨付。
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申报主体应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
2.申报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
3.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4.申报主体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5.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二)专项条件
1.引进的品牌属于零售或餐饮消费品牌。
2.引进品牌属于国际知名、国内知名、区域特色连锁品牌或高成长性网红品牌、高成长性新锐品牌在深圳开设的首店、新业态店、旗舰店,具体条件如下:
(1)国际知名连锁品牌主要指在全球知名消费城市开设3家(含)以上门店,并获得国家级媒体平台及知名时尚媒体对该品牌正面宣传报道3次(含)以上。
全球知名消费城市是指全球化与世界城市研究机构公布的2020年《GaWC世界城市名册》中的二线及以上城市中的境外城市。
(2)国内知名连锁品牌:指在国内副省级及以上城市开设5家(含)以上门店,并获得国家级媒体平台对该品牌正面宣传报道5次(含)以上。
国内副省级及以上城市共19个,包括: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四个直辖市;以及广州、武汉、哈尔滨、沈阳、成都、南京、西安、长春、济南、杭州、大连、青岛、深圳、厦门、宁波等15个副省级市。
(3)区域特色连锁品牌:指在各地开设10家(含)以上门店,并获得市级及以上媒体平台对该品牌正面宣传报道5次(含)以上。
(4)高成长性网红品牌:指上一年度(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线上零售额1000万元(含)以上,并获得市级及以上媒体平台对该品牌正面宣传报道5次(含)以上。
(5)高成长性新锐品牌:指成立以来获得1000万元(含)以上融资,并获得市级及以上媒体平台对该品牌正面宣传报道5次(含)以上。
3.申报主体所申报项目的门店必须是由品牌方或品牌授权单位(指品牌授权代理商)开设的实体店铺,且获得品牌方或品牌授权单位(指品牌授权代理商)对该门店类别(首店、新业态店、旗舰店)的认证。
4.获得媒体平台(除个人自媒体外)对申报项目门店的宣传报道1次及以上,报道内容中应体现该门店类别(首店、新业态店、旗舰店)。
5.申报主体所申报项目的门店面积应满足如下要求:首店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含);新业态店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含);旗舰店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含)。面积以租赁协议(合同)上的收租面积或房产证书上的建筑面积为准。
6.申报主体为2023年度知名品牌进驻的运营企业。运营企业是指商场或购物中心等物业的实际运营方。
7.申报主体所申报项目的门店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五、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支持内容
支持引进知名消费品牌。对引入国内外知名零售、餐饮品牌首店、新业态店、旗舰店的运营企业给予奖励。
(二)支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引进1个品牌奖励20万元。本项目可累计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2、知名品牌设立独立法人奖励项目
支持领域
汇聚高端消费品牌资源。支持知名品牌设立独立法人。对在深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知名零售、餐饮消费品牌给予奖励。
设定依据
(一)政策依据
1.《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深商务规〔2022〕2号);
2.《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商务规〔2022〕4号)。
(二)管理依据
1.《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
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有数量限制,受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视申报情况,我局据以对奖励金额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支持方式
事后奖励。
(三)预算管理
经受理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纳入2025年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预算项目库储备并拨付。
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申报主体应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
2.申报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
3.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4.申报主体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5.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二)专项条件
1.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零售、餐饮品牌属于国际知名、国内知名、区域特色连锁品牌或高成长性网红品牌、高成长性新锐品牌,具体条件如下:
(1)国际知名连锁品牌主要指在全球知名消费城市开设3家(含)以上门店,并获得国家级媒体平台及知名时尚媒体对该品牌正面宣传报道3次(含)以上。
全球知名消费城市是指全球化与世界城市研究机构公布的2020年《GaWC世界城市名册》中的二线及以上城市中的境外城市。
(2)国内知名连锁品牌:指在国内副省级及以上城市开设5家(含)以上门店,并获得国家级媒体平台对该品牌正面宣传报道5次(含)以上。
国内副省级及以上城市共19个,包括: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四个直辖市;以及广州、武汉、哈尔滨、沈阳、成都、南京、西安、长春、济南、杭州、大连、青岛、深圳、厦门、宁波等15个副省级市。
(3)区域特色连锁品牌:指在各地开设10家(含)以上门店,并获得市级及以上媒体平台对该品牌正面宣传报道5次(含)以上。
(4)高成长性网红品牌:指上一年度(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下同)线上零售额1000万元(含)以上,并获得市级及以上媒体平台对该品牌正面宣传报道5次(含)以上。
(5)高成长性新锐品牌:指成立以来获得1000万元(含)以上融资,并获得市级及以上媒体平台对该品牌正面宣传报道5次(含)以上。
2.申报主体为2023年度在深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品牌方或品牌授权单位(指品牌授权代理商)。
3.申报主体在深开设申报项目品牌的实体门店,并开展正常经营。
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支持内容
支持知名品牌在深设立独立法人机构。
(二)支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本奖励单个企业(品牌)仅可享受一次。
3、商贸企业数字化改造资助项目
支持领域
大力推进商贸企业消费场景数字化和信息化,支持商贸企业数字化改造,对商贸企业消费场景数字化和信息化投入给予资助。
设定依据
(一)政策依据
1.《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深商务规〔2022〕2号)。
2.《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商务规〔2022〕4号)。
(二)管理依据
1.《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
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有数量限制,受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视申报情况,我局据以对资助金额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支持方式
事后资助。
(三)预算管理
经受理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纳入2025年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预算项目库储备并拨付。
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申报主体应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
2.申报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
3.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4.申报主体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5.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6.同一项目市、区资助合计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
(二)专项条件
1.申报主体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F52)、餐饮业(H62)、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业(L7222)、市场管理服务业(L7223)、供应链管理服务业(L7224)”等行业。
2.申报主体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对消费场景和零售业务进行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升级,有效提升消费体验。消费场景和零售业务是指直接面向消费者提供餐饮、零售服务的线下实体消费场景。
3.项目在上一年度(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下同)已完工,在上两年度内(2022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项目实际投资额达300万元(含)以上。
4.项目实际投资额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相关的基础设施、设备、物资物料、信息系统等软硬件方面的实际投入,人员工资、经营场所租金、水电燃气费用等运营成本除外。
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支持内容
支持商贸企业进行消费场景数字化、信息化改造。
(二)支持标准
对商贸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按实际投入的20%,最高给予300万元资助。本项目资助金额以万元为单位,向下取整、不保留小数、不四舍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