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政府工作报告频繁提到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贯标与国家“一带一路”顶层战略配套内容,强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对企业的作用,企业申请知识产权贯标已是大势所趋。
“贯标”对于企业来说,就是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作为我国首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实施贯标将作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基础条件,是企业申报科技项目的前提。
2024年知识产权贯标补贴汇总
一、浙江地区
序号 | 地区 | 奖补政策原文涉及内容 | 发布日期及有效期 |
1 | 浙江温州平阳 |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规上企业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取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证书(GB/T29490),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 本意见自2024年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
2 | 浙江湖州南浔 |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每家企业奖励5万元。 |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涉及奖励和补助的相关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
3 | 浙江湖州长兴 | 对通过申报国家标准认证的、给予3万元奖励。 | 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
4 | 浙江衢州开化 | 对新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体系认证企业、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补助。 | 本《意见》自2023年3月14日起执行,现行有效。 |
5 | 浙江杭州 | 首次认定为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市专利示范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 | 本细则自2023年12月7日起施行,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 |
6 | 浙江杭州萧山 | 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机构出具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给予3万元奖励。 | 本细则自2023年12月7日起施行,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 |
7 | 浙江杭州萧山 | 杭州萧山区对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给予首项认证5万元补助,后每增加1项认证给予1万元补助,同年度同一企业最多补助3项认证。 对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机构出具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给予3万元奖励。 |
本细则自2023年12月7日起施行,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 |
8 | 浙江宁波 | 支持相关单位实施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对初次通过国家标准认证的单位,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经费补助;对完成首个认证周期再通过认证的,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经费补助。 |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 |
9 | 浙江宁波镇海 | 对首次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3万元奖励。完成首个认证周期再通过认证的,给予每家最高2万元奖励。 | 2023年1月1日凡符合政策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享受本政策,政策施行日期至 2025年12月31日止。 |
10 | 浙江宁波江北区 | 对通过国家标准申报(GB/T29490-2013)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经费资助。 |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7日起施行。 |
11 | 浙江宁波鄞州区 | 通过国家标准申报( GB/T29490-2013)体系认证的企业,最多给予5万元资助。 |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
12 | 浙江宁波海曙区 | 对首次通过国家标准申报( GB/T29490-2013)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获证企业3万元的经费补助。补助对象以宁波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名单为准。 | 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
13 | 浙江丽水 | 对企业通过申报国家贯标审核认证的或通过浙江企业知识产权卓越管理评价的,给予-次性5万元补助。 | |
14 | 浙江丽水青田 | 通过申报国家贯标审核认证的或通过浙江企业知识产权卓越管理评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0日起施行。 |
15 | 浙江台州椒江 | 业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并通过认定的奖励8万元。实行贯标备案制,需向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审核。 | 2020年10月21日发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
16 | 浙江台州椒江 | 企业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并通过认定的奖励8万元。 |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20年10月21日发布。 |
17 | 浙江台州温岭 | 鼓励企业贯彻实施申报国家标准,对新通过国家贯标认证的企业,奖励10万元。 |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21年1月7日。 |
18 | 浙江台州玉环 | 玉环市对列入年度贯标计划,获得由国家认监委认可的单位出具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GB/T29490-2013)”认证证书的企业,在初次认证并取得证书的次年给予7万元的奖励,三年后复核通过再奖励3万元。 | 2024年9月28日发布,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
19 | 浙江台州三民 | 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验收的,次性奖励5万元。 | |
20 | 浙江台州仙居 | 经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通过申报国家标准贯标认证,一次性给子8万元奖励。 |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2021年1月16日起实施。 |
21 | 浙江嘉兴海宁 | 对获得国家级、级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 本《意见》自2022年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
22 | 浙江嘉兴嘉善 | 对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简称知识产权贯标)的,并被列为级以上认定或者复核通过的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再给予8万元奖励。 | 本意见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23 | 浙江嘉兴平湖 | 对首次贯彻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标准认证(简称贯标认证)的企业,且认定为嘉兴级以上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给予8万元的补助。 |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月14日。 |
24 | 浙江绍兴 | 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高校及科研组织,最高奖励50万元。 | 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25 | 浙江南太湖新区 | 推动知识产权强企建设。鼓励企业开展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工作,对开展贯标并通过第三方认证的,新区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8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新区配套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 | 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
26 | 浙江义乌 | 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2013)认证或监督审核认证,且贯标绩效评价合格以上的企业,按实际缴纳贯标认证费用给予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7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 本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
二、广东地区
序号 | 地区 | 奖补政策原文涉及内容 | 发布日期及有效期 |
1 | 广东深圳 | 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者《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时间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可以按照原规程给予资助。 | 本规程自2024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2 | 广东深圳宝安 | 深圳宝安区“对参加“贯标”并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给予每家10万元的奖励。 | 2021年3月4日发布,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有效期与《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版)》(深宝规〔2020〕11号)一致。 |
3 | 广东深圳大鹏新区 | 对贯彻推行GB/T 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0-2016《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1-2016《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认证机构取得贯标认证的单位,一次性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 | 本措施自2022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4 | 广东深圳龙华 | 鼓励企业参与知识产权国家标准认证,通过国家贯标认证机构认证的企业,且有效发明专利为10件以上,每家企业资助30万元。 | 本规定自 2020年8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
5 | 广东河源 | 对拥有有效专利5件以上或者有效发明专利1件以上,且当年专利申请量5件以上(发明专利不少于1件),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0-2016)、《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科研组织、高等学校,给予通过“初次认证”的企事业单位补助2万元,待完成“初次认证、监督审核至再认证”首个认证周期后再补助3万元。 | 2020年6月22日发布,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6 | 广东肇庆 | 首次通过《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本市科研院所,补贴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给予不超过1.2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贯标辅导、咨询等费用不列入资助范围。 |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 |
7 | 广东东莞石排 | 企业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经认定后每家最高资助3万元。 | 2020年6月17日发布,本实施细则自颁布30日后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
8 | 广东东莞横沥 | 对获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按财政奖励金额的20%给予配套资助。 |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
9 | 广东东莞长安 | 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达标的企业,按财政资助金额1:0.5的比例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5万元。 | 2023年5月23日发布,本实施细则自颁布30日后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
10 | 广东东莞万江街 | 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奖励1万元。 |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 |
11 | 广东东莞谢岗 | 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贯标资助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且不高于实际发生认证费用;贯标辅导、咨询等服务费用不予列入资助范围。 | 2021年11月18日,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
12 | 广东佛山 | 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补贴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贯标辅导、咨询等费用不列入资助范围。 (二)首次通过《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高校,补贴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贯标辅导、咨询等费用不列入资助范围。 (三)首次通过《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科研院所,补贴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贯标辅导、咨询等费用不列入资助范围。 |
2022年9月7日印发,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除专利授权类资助条款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外,其余条款有效期3年。 |
13 | 广东广州 | 对初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0-2016)、《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事业单位,且专利数量符合当年申报指南规定条件的,给予扶持2万元;完成首个认证周期通过再认证的,增加扶持3万元。 | 2023年1月18日印发,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14 | 广东珠海 | 对上一年首次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 29490-2013)认证的本企业或在本获得《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0-2016)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的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高校院所,在认证通过年度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达3件以上且截止申报时贯标认证证书状态为有效的,给予每家最高3万元奖励。 |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至2024年12月31日。 |
15 | 广东云浮 | 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认证的,按不超过5万元予以资助。以上均采取晋级补差原则。 | 2023年6月27日印发,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
16 | 广东惠州 | 对初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事业单位,给予资助2万元。 | 2024年5月27日发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
17 | 广东梅州梅江 | 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贯标认证的单位,给予3万元的资助。 | 发布日期:2022年02年17月,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
三、上海地区
序号 | 地区 | 奖补政策原文涉及内容 | 政策发布时间及有效期 |
1 | 上海长宁 | 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单位,按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费用的50%且不超过5万元给予一次性支持。 | 本办法自2021年5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为止。 |
四、安徽地区
序号 | 地区 | 奖补政策原文涉及内容 | 发布日期及有效期 |
1 | 安徽马鞍山博望 |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实施保护的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每个奖励20万元。 | 2022年12月5日发布。 |
2 | 安徽马鞍山当涂县 | 对当年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级考核或标准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
3 | 安徽马鞍山慈湖区 | 企事业单位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 | 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
4 | 安徽合肥包河 |
对当年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并经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企事业单位(不含高校)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补。 |
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
5 | 安徽合肥长丰 | 对当年首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4万元奖补,经合肥知识产权局备案的,追加6万元奖补。 |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
6 | 安徽蚌埠 | 政府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验收的贯标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
7 | 安徽宣城 | 绩溪县对贯彻申报国家标准验收合格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 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实行。 |
8 | 安徽芜湖 | 南陵县对首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当年经核查其有效运行的给予5万元奖励。 | 本政策自2022年度起施行,有效期2年。 |
9 | 安徽铜陵枞阳 | 枞阳县对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企业,取得第三方认证机构合格企业证书、安徽省合格证书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3万元。 | 2024年5月27日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10 | 安徽池州石台 |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和开展创新管理国际标准(ISO 56005)试点的单位,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年度2023-2024年。 |
五、江苏地区
序号 | 地区 | 奖补政策原文涉及内容 | 发布日期及有效期 |
1 | 江苏无锡 | 取得“贯标”国家认证的最高给予5万元奖补,绩效评价合格的优先支持;对获得绩效评价优秀且取得“贯标”国家认证的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 |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2020年3月6日起施行,执行中。 |
2 | 江苏无锡梁溪 | 对当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且通过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备案的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 2021-05-21成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3 | 江苏苏州昆山 | 对当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且通过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备案的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 执行中。 |
4 | 江苏苏州相城 | 以认证证书为依据,贯彻执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GB/T29490-2013)、《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0-2016)、《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对通过国标认证机构认证,首次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证书的企事业单位,给予3万元奖励。 | 本政策自2023年3月10日起实施。 |
5 | 江苏苏州吴江汾湖高新 | 对通过江苏知识产权局绩效评价验收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通过第三方认证的择优给予1万元奖励(优先奖励既通过绩效评价又通过认证的企业)。 | 2021年3月15日发布,现行有效。 |
6 | 江苏苏州姑苏区、保护区 |
支持企业贯彻实施申报(GB/T29490-2013) ,对新通过国标认证的企业奖励4万元。 |
本办法自政策发布之日起执行。 |
7 | 江苏苏州常熟 | 企业通过申报(GB/T29490-2013) 绩效评价或通过国标认证机构认证的,给予5万元资助,通过绩效评价后通过国标认证的,给予10万元资助。 | 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
8 | 江苏南京栖霞 | 推动企业贯彻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对备案后通过贯标绩效评价或认证的企业,给予每家最高5万元奖励。奖励总额不高于企业实际发生绩效评价或认证费用。 | 2022年08月19日发布,施行期暂定三年。 |
9 | 江苏南京鼓楼 | 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贯标创建活动,贯标合格给予5万元奖励。 | 2019年5月24日印发,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
10 | 江苏南京江宁 | 对于创建知识产权管理贯标企业,经过江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贯标备案,通过江苏绩效评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通过国家第三方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 上述奖励办法以2021年新申报成功为准,此奖励、补助政策适用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
11 | 江苏南京秦淮 | 支持企业承担知识产权贯标和正版正货承诺等专项工作,获以上立项的,给予最高2万元资助。 | 2022年3月23日颁发。 |
12 | 江苏淮安 | 鼓励企事业单位贯彻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化建设,推动知识产权综合价值实现。对获得江苏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合格企业最高一次性奖励5万元。 | 2021年12月23日发布。 |
13 | 江苏南通崇川 | 对通过ISO56005体系认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标认证或知识产权贯标绩效评价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
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止,《崇川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奖励管理办法》(崇川政办发〔2020〕85号)同时停止执行。 |
14 | 江苏常州经开 | 对“贯标”且通过第三方认证的企业,并拥有有效知识产权10件及以上(指商标、专利,其中发明专利至少1件),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完成复审的,给予1万元奖励。 | 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0日集中审批上年度的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申请。 |
15 | 江苏盐城 | 对首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或省绩效评价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 本政策效力溯及2024年1月1日,有效期截止2028年12月31日。 |
16 | 江苏宿迁 | 宿迁市推动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 29490—2023),对通过贯标绩效评价的企业给予每户3万元资助。积极引导创新型企业贯彻国际标准《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 | 本政策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
六、山东地区
序号 | 地区 | 奖补政策原文涉及内容 | 发布日期及有效期 |
1 | 山东济南 | 对当年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0-2016)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驻济高校院所给予最高1万元/家资助。 | 自2022年12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
2 | 山东淄博高新 | 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和再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和5万元资金扶持。 | 2023年2月27日发布,现行有效。 |
3 | 山东烟台龙口 | 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10日止。 |
4 | 山东济宁金乡 | 开展专利产业化项目、企业专利导航项目,完成知识产权“贯标”、认定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认定商标品牌示范单位,每家奖励10000元。 | 本办法自2022年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
5 | 山东济宁高新 | 对当年度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并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有效专利拥有量在20件以上的(当年度有授权发明专利且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不低于5件),给予10万元奖励。 |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 |
6 | 山东日照 | 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最高给予5万元奖励。 | 先认证后补贴,今年补去年的。 |
7 | 山东聊城 | 对当年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最高5万元/家资助。 | 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 |
8 | 山东德州 | 全面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综合水平。对首次通过标准认证的企业最高给予2万元资助。 | 2022年1月2日发文,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
9 | 山东临沂平邑 | 全面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综合水平,对通过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2万元资助。 | 2022年11月18日发布。 |
七、河南地区
序号 | 地区 | 奖补政策原文涉及内容 | 发布日期及有效期 |
1 | 河南洛阳 | 申报要求1、在洛阳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守法经营,信用良好;2、企业获得由国家标准委授权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证书;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首次发证日期在2021年9月1日-2022年8月31日之间。 |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首次发证日期在2021年9月1日-2022年8月31日之间。 |
2 | 河南郑州荥阳 | 支持企业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对新通过国标认证的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绩效考评合格的企业给予每家1万元一次性的奖励。 |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3 | 河南郑州新郑 | 对贯彻申报国家标准,并通过第三方认证、在郑州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 |
4 | 河南郑州新密 | 鼓励高校、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对通过申报(GB/T29490- -2013) 、《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和《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事业单位,按郑政文[2017] 243号文件规定,给予每个单位奖励10万元。 | |
5 | 河南郑州中牟县 | 对通过申报(GB/T 29490-2013)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优先上报上级知识产权项目。 | |
6 | 河南郑州登封 | 对企业首次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件数达到3件以上或有效专利达到20件以上,一次性奖励5万元;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件数达到10件以上或有效专利达到40件以上,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
7 | 河南郑州航空港区 | 对当年通过申报(GB/T29490- -2013)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根据专利申请增长情况,且专利目标任务完成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 |
8 | 河南郑州高新区 | 对当年新认定的级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资助5万元,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10万元,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15万元,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资助20万元。对通过申报(GB/T 29490-2013)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资助10万元。 | 2020年5月12日发布。 |
9 | 河南郑州登封 | 对企业首次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件数达到3件以上或有效专利达到20件以上,一次性奖励5万元;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件数达到10件以上或有效专利达到40件以上,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自2020年12月09日起实施。 |
八、湖北地区
序号 | 地区 | 奖补政策原文涉及内容 | 发布日期及有效期 |
1 | 湖北武汉 |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或再认证的单位给予2万元补贴。贯彻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国际标准ISO56005的单位,根据其认证支出成本,给予相关补贴,此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2 | 湖北黄石 | 推行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对首次完成知识产权贯标并通过认证的企业(高校),给予贯标认证费用全额补贴。 | 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
九、北京地区
序号 | 地区 | 奖补政策原文涉及内容 | 发布日期及有效期 |
1 | 北京朝阳 | 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并通过认证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助。 |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2 | 北京密云 | 企业通过申报国家标准认证、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 | |
3 | 北京怀柔 | 对取得申报(GB/T29490—2013)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万元。 | 本办法自2020年5月8日起施行。 |
4 | 北京西城 | 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15万元;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资助20万元;通过国家申报(GB/T 29490——2013)认证的科技创新、科技与金融融合、科技与文化融合类企业资助5万元。 | |
5 | 北京通州 | 支持企业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贯标工作,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审核认证的,针对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给予资助,每家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 |
6 | 北京石景山 | 贯标:5万元。 |
十、福建地区
序号 | 地区 | 奖补政策原文涉及内容 | 发布日期及有效期 |
1 | 福建福州 | 对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再认证)并开展专利导航(合同金额不低于8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未开展专利导航或专利导航验收未通过的,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再认证)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同一单位只资助一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2022-08-22 起施行,有效期5年。 |
2 | 福建厦门 | 场局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专利代理机构等单位,执行申报、《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和《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等国家标准管理工作,鼓励各单位参加标准认证,对通过认证的高校院所、专利代理机构以及拥有自主研发的有效专利10件(含10件)以上或发明专利3件(含3件)以上的企业,给予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补贴,每家补贴额度最高可达到5万元。 | |
3 | 福建莆田 | 政府对通过申报标准认证,且拥有有效专利10件(含10件)以上或有效发明专利2件(含2件)以上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 2020年7月30日发布。 |
十、辽宁地区
序号 | 地区 | 奖补政策原文涉及内容 | 发布日期及有效期 |
1 | 辽宁大连 | 引导企业、高校、科研组织、服务机构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按实际认证费用,每个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一次性资助。 |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十一、四川地区
序号 | 地区 | 奖补政策原文涉及内容 | 发布日期及有效期 |
1 | 四川成都浦江 | 对通过贯彻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GB/T29490-2013)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县级配套补助5万元。 | 本政策自2022年5月16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 |
2 | 四川成都邛崃 | 对新通过贯标认证,即企业通过贯彻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GB/T 29490—2013)工作认证,给予一次性4万元资助。 | 自公布之日2020年9月11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
3 | 四川成都郫都 | 对创新主体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家贯标认证机构认证的,给予8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 常年受理,一年集中兑现一次。 |
十二、陕西地区
序号 | 地区 | 奖补政策原文涉及内容 | 发布日期及有效期 |
1 | 陕西 | 局对列入贯标计划并按期(10月31日前)完成“GB/T29490-2023”国家标准贯标工作的单位给予经费支持,对通过第三方认证的,每家一次性补助5万元。 | 2024年3月11日发布 |
2 | 陕西咸阳杨凌示范区 | 对通过第三方认证的,每家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通过验收的,每家一次性补助3万元(认证补助和验收补助不兼得)。 | 2023年3月6日发布,现行有效。 |
3 | 陕西商洛 | 对通过第三方认证的,每家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通过验收的,每家一次性补助3万元(认证补助和验收补助不兼得)。 | 2022年3月6日发布,现行有效。 |
十三、江西地区
序号 | 地区 | 奖补政策原文涉及内容 | 发布日期及有效期 |
1 | 江西南昌 | 大力推动企业加快知识产权贯标,对通过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 2022年02年24日发布,现行有效。 |
2 | 江西九江武宁 | 对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并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4万元奖励,对完成复审的,再给予1万元奖励。 |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22年7月13日发布,现行有效。 |
3 | 江西赣州 | 对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比例为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5万元。贯标辅导、咨询等服务费用不列入总额范围。 | 2021年04月06日发布,本办法有效期5年。 |
十四、山西地区
序号 | 地区 | 奖补政策原文涉及内容 | 发布日期及有效期 |
1 | 山西太原 | 项目支持内容及标准 :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农产品管理体系认证、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HACCP认证、其他企业管理体系认证,最高支持比例70%。 | 2023 年 1月1日—12月31日(以项目 发生时间为依据)完成的项目在2024年2月22日至4月20日期间申报。 |
十五、重庆地区
序号 | 地区 | 奖补政策原文涉及内容 | 发布日期及有效期 |
1 | 重庆南岸 | 对“贯标”且通过第三方认证的企业,并拥有有效知识产权10件及以上(指商标、专利,其中发明专利至少1件),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完成复审的,给予1万元奖励。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2020年09月11日施行。 |
2 | 重庆长寿 |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 | 本办法自2021年2月4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
3 | 重庆铜梁 | 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第三方贯标认证的单位,且拥有有效的知识产权(商标、专利)5件及以上,其中有效发明专利1件及以上的,一次性资助1万元。 |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2日施行,现行有效。 |
4 | 重庆九龙坡 | 对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认证,且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给予最高3万元一次性奖补。 | 2024年10月发布,现行有效。 |
5 | 重庆铜梁 | 对上一年度首次通过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资助。 | 本办法自2020年9月30日起实施。 |
6 | 重庆万盛经开 | 对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并达标的企业,并拥有有效知识产权10件及以上(指商标、专利,其中发明专利至少1件),给予一次性资助3万元;对完成复审,并同时满足前述知识产权要求的企业,再给予一次性资助1万元奖励。 |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印发之日起施行。 |
十六、湖南地区
序号 | 地区 | 奖补政策原文涉及内容 | 发布日期及有效期 | |
1 | 湖南浏阳 | 对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并获得第三方认证的企业,补助初次实际认证费用(不超过2.5万元)。 | 2023年3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
2 | 湖南永州道县 | 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9490-2013)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经费支持。 | 2023年2月3日发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
3 | 湖南永州江永 | 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9490-2013)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 2021年1月2日印发,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现行有效。 |
十七、贵州地区
序号 | 地区 | 奖补政策原文涉及内容 | 发布日期及有效期 |
1 | 贵州 | 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资助3万元。每家单位仅资助一次。 | 2022年05月17日发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现行有效。 |
2 | 贵州黔南州 | 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一次性资助1万元。 | 2025年结束。 |
十八、内蒙地区
序号 | 地区 | 奖补政策原文涉及内容 | 发布日期及有效期 |
1 | 内蒙古巴彦淖尔 | 对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体系的企业,一次性资助5万元。 |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2 | 内蒙古呼和浩特 | 企业成立5年以上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并获得证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2021年11月8日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
3 | 内蒙古乌兰察布 | 对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29490—2023)、《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0—2016)、《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认证的企业、高等院所和科研院所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金额为认证机构收取的“初次认证”的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以认证机构出具的收费票据为准。 | 2024年3月29日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十九、宁夏地区
序号 | 地区 | 奖补政策原文涉及内容 | 发布日期及有效期 |
1 | 宁夏银川 | 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 2019年5月23日发布,现行有效。 |
二十、广西地区
序号 | 地区 | 奖补政策原文涉及内容 | 发布日期及有效期 |
1 | 广西南宁高新 | 企业通过贯标认证,按实际发生认证费给予奖励,奖励金最高不超过1.5万元,同时企业还需满足以下条件:1.在南宁高新区运营达2年以上(含2年);2.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3.企业拥有发明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中的任意3件以上,其中至少取得1件自主知识产权授权。 | 本政策自2022年6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
二十一、云南地区
序号 | 地区 | 奖补政策原文涉及内容 | 发布日期及有效期 |
1 | 云南 | 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被确定为国家级或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立项支持的专利导航、专利转化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经费支持。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2年。 |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
2 | 云南昆明经开 | 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 | 2022年10月31日发布,现行有效。 |
二十二、黑龙江地区
序号 | 地区 | 奖补政策原文涉及内容 | 发布日期及有效期 |
1 | 黑龙江 | 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企业给予奖励。其中,拥有有效专利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无有效专利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 执行期为2021年至2023年,按照跨年兑现的原则,本细则执行期至2024年12月31日。 |
二十三、天津地区
序号 | 地区 | 奖补政策原文涉及内容 | 发布日期及有效期 |
1 | 天津 | 天津上一年度有进出口额且首次认证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给予50%补助,最高支持限额20000元。 | 今年前年年办理,7月份申报,后半年办理,明年1月份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