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切实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与职称衔接对应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对已取得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人才,全省企事业单位可根据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等情况,直接聘任相应职称,无需换发职称证书。符合晋升高一层级职称标准条件的,可以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直接申报评审或考试。

关于切实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与职称衔接对应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党工委组织人事部,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深化职称和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激发技能技术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依据国家关于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与职称衔接对应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衔接对应问题
(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准入类、水平评价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见附件1、2),并根据国家相关要求适时动态调整。
(二)国家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取得、现已停止考试的相关专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并可按规定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见附件3)。
(三)在对应范围内,对已取得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人才,全省企事业单位可根据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等情况,直接聘任相应职称,无需换发我省职称证书。符合晋升高一层级职称标准条件的,可以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直接申报评审或考试。
二、关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职称衔接对应问题
(一)具有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技能人才可以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医疗技术、技工院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等10个系列的职称评价。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由用人单位考核认定初级职称:
(1)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可考核认定员级职称,或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可考核认定助理级职称。
(2)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可考核认定助理级职称。
(3)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可考核认定助理级职称。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中级职称:
(1)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2)在岗且从事本专业的“河南省技术能手”获得者。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职称:
(1)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2)在岗且从事本专业的“全国技术能手”或“中原技能大师”获得者、“世赛奖牌”获得者(含指导教练)、“国赛金牌”获得者(含指导教练)。
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正高级职称:
(1)在岗且从事本专业的我省“特级技师”、“首席技师”、“世赛金银牌”、“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2)获得“全国技术能手”或“中原技能大奖”的高级技师,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
(二)在我省从业且取得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医疗技术、技工院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等系列助理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职业技能评价条件的,可以参加与现岗位相对应的职业技能评价。
1.取得本专业助理级职称满1年,可申报高级工职业技能评价。
2.取得相应系列(专业)中级职称,或取得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满3年,可申报技师职业技能评价。
3.取得相应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或取得相应系列(专业)中级职称满3年,可申报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评价。
4.取得本专业正高级职称,或取得本专业副高级职称满4年,可申报特级技师职业技能评价。
三、关于数字经济领域技术技能人才培育项目等级证书与职称衔接对应问题
参加国家和我省数字经济领域技术技能人才培育项目,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的人员,可按如下要求认定、申报相应职称:
(一)取得初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直接认定为助理工程师。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直接认定为工程师。
(三)取得高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评审。
四、有关要求
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与职称衔接对应工作,是深入推进河南人才高地建设,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专业技术人才成长、拓宽技能人才成长渠道的重要手段。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准确把握政策要求,加强政策执行的监督指导,切实抓好政策落实。用人单位要充分发挥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主体作用,对于符合对应条件的人员,要根据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需要,根据岗位聘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从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中对应相应层级择优聘任。
以往同类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关于规范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职改〔2011〕11号)文件废止。
附件:
3.国家清理规范前取得、现已停止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
2024年10月28日
附件1
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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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业资格名称 |
政策依据 |
可对应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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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地产估价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房规〔2021〕3号)、《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社部规〔2020〕1号) |
经济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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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造价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18〕67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6年第150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6年第32号、2020年第50号修订) |
造价工程师(2018年及以前取得):工程师或经济师 一级造价工程师(2018年以后取得):工程师 二级造价工程师(2018年以后取得):助理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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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注册城乡规划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规〔2017〕6号) |
注册城市规划师(2014年及以前取得):工程师 注册城乡规划师(2014年以后取得):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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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执业药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实施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13号,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28号修正)《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药监人〔2019〕12号) |
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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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人发〔2017〕118号)、《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应急〔2019〕8号) |
注册安全工程师(2017年及以前取得):工程师或经济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2018年取得):工程师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2019年及以后取得):工程师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2019年及以后取得):助理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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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 |
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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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注册验船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8号) |
A级:工程师 B级: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 C级:助理工程师 D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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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计量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40号)、《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国市监计量〔2019〕197号) |
一级注册计量师:工程师 二级注册计量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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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注册测绘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4号) |
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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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注册消防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2〕56号) |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工程师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助理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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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护士执业资格 |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2010年第74号) |
护理初级(师),护理初级(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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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医生资格(医师、乡村医生、人体器官移植医师、职业病诊断医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关于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及拟批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和医师开展审定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38号)、《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 |
医师:医师 助理医师:医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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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6年第32号修订)、《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4号) |
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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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注册电气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6年第32号修订)、《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5号) |
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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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注册化工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6年第32号修订)、《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6号) |
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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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航与航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6年第32号修订)、《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7号 |
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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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6年第32号修订)、《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35号) |
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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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6年第32号修订)、《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8号 |
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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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6年第32号修订)、《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8号 |
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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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注册环保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6年第32号修订)、《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6号) |
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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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注册结构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6年第32号修订)、《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设〔1997〕222号) |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工程师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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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筑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4〕第598号) |
一级注册建筑师:工程师 二级注册建筑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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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建造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53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6年第32号修订)、《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53号) |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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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监理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规〔2020〕3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4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6年第32号修订)、《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7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2006年第28号,根据水利部令2017年第49号修订) |
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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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
会计师或审计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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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船员资格(含船员、渔业船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关于深化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54号) |
驾驶员(轮机员、船舶电子员、引航员)或助理驾驶员(助理轮机员、助理船舶电子员、助理引航员):初级 中级驾驶员(中级轮机员、中级船舶电子员、中级引航员):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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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执业兽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 |
助理兽医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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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资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 |
助理经济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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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关于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9号) |
二级播音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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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新闻记者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2009年第44号)、《关于深化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0号)、《关于印发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新出发〔2022〕21号) |
新闻记者证:助理记者或助理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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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拍卖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 |
助理经济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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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师 |
《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19年第7号) |
助理经济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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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助理工程师、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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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
Ⅰ级对应员级工程师 Ⅱ级对应助理级工程师 Ⅲ级对应中级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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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
Ⅰ级对应员级工程师 Ⅱ级对应助理级工程师 Ⅲ级对应中级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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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操纵员:员级或助理级工程师 高级操纵员:助理级或中级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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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操纵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
助理级或中级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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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法律职业资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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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香港、澳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四级公证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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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2009年第47号,根据文化部令2017年第57号修订) |
助理经济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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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航空人员资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助理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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