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字号被起诉
近日,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在第37类车辆保养和修理等服务上注册第3213719号“盛辉”商标。被告曾经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为“潼南区某镇盛辉汽车生活馆”,店面招牌为“潼南区盛辉汽车生活馆某分店”。原告主张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以“盛辉”作为字号和店面招牌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被告经营的项目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项目相同,被告在其字号和店面招牌上使用“盛辉”标识,属于对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使用,但并未突出使用“盛辉”二字,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虽然被告将“盛辉”作为字号使用,但原告位于福建省,被告位于重庆市,相隔较远,且原告未举证证明涉案商标实际使用及知名度情况,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将“盛辉”作为字号和店面招牌使用足以引人误认为被告提供的服务系原告提供或者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遂作出驳回诉请的判决。
一审判决后,原告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