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专利预审申请行为,提高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效能,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福建保护中心)结合工作实际,修订印发《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预审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4章、31条,适用于主体备案及代理机构登记管理,以及已完成预审备案的企事业单位和已完成注册登记的代理机构的预审服务行为管理。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01
修订第二章第七条第四项:具备良好的专利工作基础,原则上需要至少一件备案主体作为申请人申请并已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
02
修订第二章第八条第三项:至少一件备案主体作为申请人申请并已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须体现申请号/公开号、发明专利名称、授权时间);
03
新增第二章第八条第四项:备案主体近三个月社保参保人数证明(须体现参保单位名称、人数)及联系人近三个月社保参保证明(须体现参保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参保人数20人以下的须提供具备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的证明材料;
04
修订第三章第十六条:对备案主体提交的专利预审案件符合福建保护中心预审分类号的,应收尽收,专利预审案件申请不抢号、不预约、不排队。为保证预审服务质效,备案主体应合理安排专利申请预审提交进度。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