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取消部分代理机构专利预审服务资格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7号)、《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办字〔2023〕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无锡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相关要求,决定取消279家代理机构专利预审服务资格。特此公告。
附件:279家代理机构名单
无锡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5年3月19日
第二十二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无锡中心取消备案(登记)资格,且取消后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取得:
1.经核实,已不能满足本办法第五条、第十条中备案(登记)要求的;
2.提交伪造、编造或变造的材料且未积极整改完善或整改后再次发生的;
3.一年内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70%以上的;
4.一年内有2件及以上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5.被行政部门认定存在专利侵权、假冒专利后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
6.备案主体以提供知识产权服务为其主营业务的;
7.备案主体预审申请合格后获得授权,一年内专利权转让超过5件且未在专利权转移登记生效日起1个月内向无锡中心提交《专利权转让报备表》(参见附件3)或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8.严重干扰、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或存在其他不宜继续保留备案(登记)资格问题的。
第二十三条 备案主体自备案通过之日起,2年内应至少提交1件受理的预审案件,代理机构自登记通过之日起,1年内应至少提交1件受理的预审案件,否则视为放弃预审服务并取消备案(登记)资格,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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