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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中国专利奖金奖奖励50万元。专利密集型产品奖励1万元|平湖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奖励办法

2025-11-15 21:57:17  来源:平湖市人民政府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3

(六)对所属员工新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或创新管理师的企业,按最高0.6万元/位的标准给予所在企业奖励。同一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一)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项目,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得浙江省知识产权大奖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浙江省知识产权奖(专利奖、商标奖、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最高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二)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嘉兴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建的省级商业秘密保护园区给予最高15万元/家、指导站给予最高10万元/家、保护点给予最高5万元/家的奖励。

(三)对于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首次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品的,每件给予最高1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5万元。

PS: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今年取消了。每3年启动一届!国知局:关于组织开展2025—2027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奖励办法》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湖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全面提升全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与服务的综合水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印发〈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深化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一)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项目,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得浙江省知识产权大奖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浙江省知识产权奖(专利奖、商标奖、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最高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二)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嘉兴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建的省级商业秘密保护园区给予最高15万元/家、指导站给予最高10万元/家、保护点给予最高5万元/家的奖励。

(三)对于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首次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品的,每件给予最高1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5万元。

二、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

(四)对企业购买专利保险的,经报备后给予保险费支出费用最高50%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2万元,同一专利只享受一次奖励。

(五)对首次贯彻通过《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 29490-2023)认证,并经报备的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能力评价一级证书的企业给予最高8万元的奖励,评价每提高一级,增加奖励3万元。

(六)对所属员工新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或创新管理师的企业,按最高0.6万元/位的标准给予所在企业奖励。同一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七)对企业或行业建设专利数据库的,给予专利数据库建设费用最高50%、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实施专利导航和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开展创新和专利态势分析,每个单位至多申报1个项目,经评审立项的项目,验收合格后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三、加强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

(八)扶持产业知识产权联盟项目。支持企业、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行业组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组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简称联盟)。联盟成立后需严格执行《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相关运营工作半年以上并完成省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九)对当年度行政认定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新核准为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十)对企业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知识产权维权胜诉的,给予司法判赔金额的最高20%补助,国内最高不超过5万元、国外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同一案例只享受一次补助。

四、附则

(一)本办法中所有条款实行预算总额控制、竞争性分配。

(二)本办法涉及奖励在市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不执行财政专项资金贡献封顶。凡列入一票否决事项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不能享受本政策,具体按照市财政局当年度对一票否决事项规定的文件执行。

(三)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意见多项条款或我市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同一事项已享受上级资金奖励的,原则上不再享受本级财政资金奖励。

(四)本办法自2025年12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22〕132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出台前按原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专利、商标质押贴息补助事项,继续按原政策予以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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