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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历年变化

2023-10-13 10:39:39  来源:小微企业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7

2023年3月26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发布: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当于5%)。为了便于学习,现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过程梳理如下(如果嫌啰嗦可以直接看文末的总结归纳):

最初规定

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时,规定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过当时优惠幅度比较小,减按20%税率征收,仅比法定税率25%少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历次调整

1次调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当于1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将执行期限延长至2011年12月31日。

2次调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将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提高到6万元,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

3次调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提高到10万元,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财税〔2011〕117号文实际执行2年(从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需要注意的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由查账征收企业扩大到核定征收企业。在之前,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小型微利企业,既不适用减按20%征收,也不适用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4次调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将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提高到20万元,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财税〔2014〕34号文实际执行1年(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5次调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发布该文件的目的就是,从2015年10月1日起,将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为20万元”的规定仅执行9个月(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

6次调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将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提高到50万元,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财税〔2015〕99号文实际执行1年零3个月(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

7次调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将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提高到100万元,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财税〔2017〕43号文实际执行1年(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8次调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将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大幅升级调整。针对企业所得税,调整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标准(不再区分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进一步增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税幅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当于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当于10%)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财税〔2018〕77号文实际执行1年(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

9次调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当于2.5%

10次调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规定,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当于5%

第11次调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当于5%)

总结归纳

经过多次调整后,现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

(一)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标准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到现在。

(二)具体优惠政策

不论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还是超过10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均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当于5%)。从目前政策来看,仅是执行时间上略有差异,前者从2023年1月1日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后者从2022年1月1日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三)举例说明

甲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00×2.5%+(200-100)×5%=7.5万元。如果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仍为200万元,则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00×5%=10万元,比着2022年多交2.5万元。如果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10万元,则该企业便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了,应当按照全额310万元适用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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