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制造商在ISO13485认证的基础上如何应对MDSAP审核(一)
1.ISO13485与MDSAP的关系
1.1ISO13485是MDSAP的基础
ISO13485是GHTF协调美国、欧盟、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结果;MDSAP是由IMDRF发起,美国、巴西、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认可,参与国认可的一体化审核程序。
备注:GHTF是IMDRF的前身。
GHTF协调的结果,如:
(1)试图兼容欧盟与美国两种决然相反的概念的制造商的定义(ISO13485:2003)
(2)将风险管理过程融入产品实现过程、质量体系过程。
1.2MDSAP的要求远远多于ISO13485
1.2.1参与国医疗器械的发展水平参次不齐,政治文化背景各异。法规的具体要求千差万别,难以在ISO13485中兼容。MDSAP审核所涉及的内容远多于ISO13485.如:巴西RDC16:2013中关于培训顾问的要求,美国21CFR820中关于抱怨调查的要求,日本MHLW No.169中关于上市授权持有人的要求等;
1.2.2 ISO13485是标准,其制订者ISO是社会组织;MDSAP审核所依据的,除了ISO13485之外,还有各参与国的法规,法规中的很多要求远远高于ISO13485.发达国家的法规要求更高;如:美国FDA关于器械上市前注册的要求,美国FDA关于设计变更之后是否需要重新评价法规符合性的要求,巴西ANVISA、加拿大health Canada关于器械上市后向主管当局报告的要求;又如:作为法规文件的补充,各参与国都发布了大量的指导性文件,这些指导性文件可以MDSAP审核的依据,但显然这些文件的要求,无法全部整合到ISO13485中。
2.风险管理与质量管理的融合
2.1质量体系法规和ISO13485关于风险管理要求的现状
ISO13485:2016中虽然要求“组织应对风险管理的一个或多个过程形成文件”,并在后续的若干章节中提及风险管理,但风险管理过程如何融入质量管理,特别是其中的产品实现过程,可操作性仍然不强;
美国21CFR820中关于设计开发确认章节中,提到风险分析,但由于各种原因,至今仍未将完整的风险管理要求纳入其中;
巴西RDC16:2013中开辟了独立的章节来规定风险管理的要求,但如同ISO13485一样,未将风险管理的子过程与质量体系的过程具体融合,缺乏可操作性;
MDSAP参与国中的日本、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在其质量体系法规中并未强调风险管理要求。
2.2现实的质量体系审核中,根据现阶段国际医疗器械界对风险管理的共识,很多审核官会将风险管理过程与质量管理过程联审
如:美国21CFR820.虽然仅在设计开发确认章节提到“适当时,设计开发确认应包括风险分析”,很多审核官会将风险分析阶段所识别到的危害与设计开发输入相结合;而一些巴西ANVISA的审核官,则会将风险监视活动与CAPA相结合。
值得注意的是,MDSAP的审核结果虽然得到参与国的认可,但这并不意味着参与国的主管当局放弃了日常监管的权力。各国审核官的惯例做法仍然是值得我们注意的。
3.产品设计与过程设计
3.1将过程设计纳入设计开发管理,由来已久,但始终未能完善
将过程的设计开发纳入设计开发管理,在巴西的RDC16:2013中有间接要求,ISO13485:2016中已明确规定,但描述有欠完整;
3.2ISO13485:2016仍将过程确认的要求放在过程控制章节,未能完成将过程设计纳入设计开发过程的历史使命
3.2.1 ISO13485:2016明确指出设计开发应包括过程的设计开发,但过程确认的要求仍然在过程控制环节提出,过程设计开发的要求未能与产品设计开发过程融合,过程确认工作在现实中多数落空,这也是很多企业在过程确认条款出现不合格项,包括被FDA开出警告信的原因;
3.2.2企业质量管理的现实,要求必须将过程设计纳入设计开发管理
过程设计的不良,是产品质量问题的第2根源。特殊过程存在问题,产品的持续符合性成为空话。因此,各国法规都非常重视过程设计,特别是过程确认活动;针对一些具体的特殊过程,大量的国际标准被开发出来,如灭菌确认标准等。这些标准的落实,应成为设计开发活动的必备内容。
4.设计变更与设计开发持续合规
4.1设计开发变更的控制是质量体系标准和质量体系法规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
MDSAP各个参与国的质量体系法规,以及ISO13485:2016.均在不同程度上规定了设计开发变更的要求。ISO13485:2016更是将设计开发变更所造成的影响,与风险管理过程进行关联;
4.2设计开发变更的控制,不仅仅是一个质量体系问题
设计变更,包括过程变更,将会严重影响到成品器械的安全和性能,这必然要涉及法规符合性的评估。但无论是ISO13485:2016.还是MDSAP参与国的质量体系法规中,均没有提及设计变更所导致的法规符合性问题。在实际应对DMSAP审核时,必须评审或评价设计开发变更所引起的法规符合性问题,必要时重新启动符合性评定程序,如:补充注册或重新注册。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