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

开放许可的专利不当然年费减免

2022-06-09 10:39:02  来源:知识产权理想王国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300

2023年6月1日实施的《专利法》中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开放许可。

第五十条 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

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们由此认识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也预料到开放许可的专利,除可能收取潜在许可费外,一定还有专利权人直观可见的好处。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

该法条规定了一项专利权人直观可见的好处,但是该好处并非专利权人自愿声明且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就能享受。

开放许可期间和开放许可实施期间是不同的,专利权人享受直观可见的好处前提是开放许可实施期间而非开放许可期间。

知识产权杂志》2023年第12期刊发了《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主要内容与价值取向》一文,作者为陈扬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处长)和马正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处长,清华大学法学院2017级博士研究生)。文章中论述开放许可时有这样一段话: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社会公众提出,为鼓励专利权人自愿实行开放许可,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建议增加关于激励措施的规定,例如,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但是,也有部门、专家提出,我国目前专利数量多、质量不高,这与专利申请、维持的成本不高有关;如果专利权人只要作出开放许可声明就能够减免年费,会进一步降低维持成本,引发更多不必要的专利申请

经研究,鼓励开放许可是必要的,但要限于有实际价值的专利权。

因此,新专利法特别规定,“开放许可实施期间”(而不是“开放许可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

国知局在近期也对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出台了多个公告和通知,但第一份专利开放许可生效还有待时日。

2023年5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423号)

第七条 自2023年6月1日起,专利权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以纸件形式自愿声明对其专利实施开放许可。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声明进行审查。

2023年5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公布专利法修改相关表格的通知》中新增了《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和《撤回专利开放许可声明》。

2023年5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相关问题解答》

七、自2023年6月1日起,专利权人可否自愿声明对其专利实施开放许可?

为促进专利的转化和运用,解决专利市场供需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本次修改专利法引入了开放许可制度。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

自2023年6月1日起,专利权人可以依据专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自愿声明对其专利实施开放许可。但因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相关配套电子系统正在开发,因而自2023年6月1日起,专利权人可以暂时以纸件形式自愿声明对其专利实施开放许可。我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声明进行审查。

虽然开放许可制度已经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且接收专利权人自愿声明,但自愿声明是需要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予以公告才生效的,审查需要等正在制定中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才进行。

第一份开放许可生效还需要等待时日,哪件专利将成为第一件以及许可费标准是怎样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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