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试验暂停对新药研发的影响
临床试验暂停对新药研发的影响
临床试验暂停对新药研发的影响
对FDA2013 年全部125 项实施临床试验暂停的INDs 为期1 年的随访发现,总体上看,超过半数(64/125,51. 2%)的临床试验暂停在实施暂停1 年内重新开展。25 项涉及罕见病的INDs 中,76% (19/25)的暂停和非罕见病中有45% (45/100)在暂停后的1 年内解除。其平均解除临床试验暂停的时间为111 d,实际上是32 ~ 341 d 不等。超过95% 的初始INDs在提交后1 年的时间内均进入有效状态(active status ),表明FDA 的临床暂停机制并未造成新药研发时间的实质性拖延。许多疾病,无论是罕见病还是常见病,无论是严重的危及生命的疾病或者是缺乏有效治疗手段的病,患者及其家属都对潜在的治疗方案有迫切需求。而研究显示[6] ,罕见病与非罕见病INDs 之间、商业性与研究性INDs 之间,临床试验暂停的比例和原因均无统计学差异,而新药INDs 临床试验暂停的比例大于新适应证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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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A 对临床试验暂停的审评程序及法规
21 CFR 312. 42(c)法案中要求FDA 在发布临床试验暂停之前,倾向于与申办方讨论并尽可能满意地解决遇到的问题,讨论通常采用电话会议的方式,除非患者暴露于紧急危险之中[4] 。如果IND 确实被暂停了,那么FDA 应在通话后30 d 内给予申办方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发的临床暂停通知函,并详细讲明临床暂停的原因及附上FDA 责任联系人的姓名[1] 。若是计划中的研究处于临床暂停阶段,便不给予受试者所研究的药物。若进行中的临床试验被暂停,则不应招募新的受试者,正在服药的受试人群也应当脱离治疗,除非FDA 从安全角度认为试验可以继续。
FDA 可以在IND 的临床暂停通知函中或给申办方的单独的修正案或信件中,讨论非临床暂停的相关问题,但如果是前者,则应分开列出并清晰标明非临床暂停部分。如果申请人不赞同临床试验暂停通知函中所列原因,则可通过监察专员和争议解决程序要求对该决定进行重议。同时,申请人不得自行开展研究直至FDA 通过电话、传真、信件或电子邮件等交流方式同意恢复临床试验[21 CFR312. 42(e)]。若某一IND 下的所有研究项目均被暂停超过1 年的时间,则该IND 由临床试验暂停状态转为失效状态(inactive)[4] 。企业书面答复可按一式3 份提交,并以传真的方式将说明信复印件上传给FDA 相关联系责任人,这样可确保FDA 能够及时接收和审评申办方的答复。如果FDA 认为答复不完整,会尽快用电话或其他快速联络方式通知到申请人,并告知如何做到完整答复,当然晚不会迟于30 d。
并为了实行section505(i)(3)(C) 和PDUFA 法案,FDA 于1998 年12 月14 日在《联邦公报》中修正了其IND 法规,即FDA 会于收到申办方撤销临床试验暂停的要求及完整答复后的30 个自然日内书面回复是否解除临床试验暂停。只有当FDA 收到了他们认可的完整回复后,30 d 的计时时间方可开始[1] 。FDA 对申办者完整答复审评的结果包括3 类:
① 暂停解除,试验可继续开展。
② 临床试验部分暂停,被允许的试验项目可继续开展。
③ 临床试验维持完全暂停,不得继续开展。
前2 种情况下,FDA 会首先通过电话、传真或E⁃mail 等快速途径通知申办者临床试验可重新开展或部分启动,快速途径通知后需补发书面通知函[5] 。如果FDA 在收到的完整答复之外又有其他申办方提案,FDA 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利用30 d 计时的剩余时间结束审评,或者停止这次并开始下一个新的30 d计时,但绝不会延长30 d 的计时时间[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