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项目申请指南
一、编制依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二、支持对象
本政策所指的总部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三)具有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
(四)截至上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5家;
(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不少于1500万元的企业;
2、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不少于1000万元且属于专业服务业、供应链、节能环保、高新技术、文化创意等重点领域企业;
3、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不少于1000万元且在认定有效期内的“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百强企业”、“深圳市工业百强”、“中国连锁百强” 及“深圳连锁经营50强”商贸旅游企业、“重点物流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重点企业”、“农业龙头企业”。
金融法人机构、专业服务业、商贸旅游业、工业企业及公共领域企业可不受下属公司数量限制。
三、支持项目
序号 | 类别 | 项目说明 | 支持额度 | 备注 |
1 | 总部认定支持 |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 | 依条件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300万元。 | |
2 | 总部经营支持 | 总部企业自认定第二年起,依条件可申请经营支持。 | 根据其综合贡献,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 |
3 | 总部人才支持 | 对符合总部经营支持的企业,其认定的经营管理人才按照个人综合贡献予以相应支持。 | 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名。 | |
4 | 总部培育支持 | 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重大的总部企业,本年度在市外设立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 | 每新增3家,可给予50万元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100万元。 | |
5 | 总部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 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于上年度1月1日后在福田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 | 可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5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 |
6 | 特殊项目支持 | 对重点引进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其落户、办公用房支持、招才引智支持等。 | 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另行约定。 |
(一)总部认定支持
项目说明: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依条件给予一次性认定支持,最高300万元。
申请条件:符合福田区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备注 |
1 |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 打印(盖章) | 除《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外,申报材料需全部上传电子文档,电子文档的命名与材料名称一致。 |
2 | 申请单位证照(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3 | 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名单 | 打印(盖章) | |
4 | 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营业执照 | 复印件(盖章) | |
5 | 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股权隶属关系证明 | 打印(盖章) | |
6 | 福田区税务部门开具的企业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下属全资、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在福田纳税的,可合并计算) | 打印(盖章) | |
7 | 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 | 复印件(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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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已获相关认定的企业提交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证书或证明文件(包括“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百强企业”、“深圳市工业百强”、“中国连锁百强” 、“深圳经营连锁50强”、“重点物流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重点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等)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9 | 福田区经促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
项目说明:总部企业自认定第二年起,依条件可申请经营支持,根据其综合贡献,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申请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在福田区的综合贡献不少于1000万元且上年度在福田区的综合贡献实现同比增长;
2、上年度在福田区的综合贡献不少于5000万元。
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备注 |
1 |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 打印(盖章) | 除《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外,申报材料需全部上传电子文档,电子文档的命名与材料名称一致。 |
2 | 申请单位证照(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3 | 在福田区的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名单(如有) | 打印(盖章) | |
4 | 在福田区的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如有) | 复印件(盖章) | |
5 | 在福田区的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股权隶属关系证明(如有) | 打印(盖章) | |
6 | 福田区税务部门开具的企业上两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含下属全资、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在福田纳税的,可合并计算) | 打印(盖章) | |
7 | 福田区经促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
项目说明:对符合总部经营支持的企业,其认定的经营管理人才按照个人综合贡献予以相应支持,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名。
申请条件(须同时满足):
1、符合总部经营支持项目申请条件,须与该项目同时申请,不得单独申请;
2、支持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指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
3、总部人才支持项目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申请,所得支持资金拨付至公司账户;
4、已申请创新人才奖的个人不可同时申请同一年度的总部人才支持。
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备注 |
1 |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 打印(盖章) | 除《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外,申报材料需全部上传电子文档,电子文档的命名与材料名称一致。 |
2 | 申请单位证照(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3 | 在福田区的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名单(如有) | 打印(盖章) | |
4 | 在福田区的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如有) | 复印件(盖章) | |
5 | 在福田区的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股权隶属关系证明(如有) | 打印(盖章) | |
6 | 福田区税务部门开具的企业上两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含下属全资、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在福田纳税的,可合并计算) | 打印(盖章) | |
7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复印件(盖章) | |
8 | 申请人上年度在申请单位的工资证明 | 打印(盖章) | |
9 | 福田区税务部门出具的记载申请人上年度工资、薪金所得实缴税额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证明上须备注扣缴义务人名称) | 打印(盖章) | |
10 | 提交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合同签订期须覆盖上年度)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11 | 提交在申请单位所担任职务的正式任命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复印件 | 复印件(盖章) | |
12 | 福田区经促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
(四)总部培育支持
项目说明: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重大的总部企业,本年度在市外设立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每新增3家,可给予50万元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100万元。
申请条件(须同时满足):
1、上年度在福田区的综合贡献超5000万元;
2、本年度1月1日后在市外设立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
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备注 |
1 |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 打印(盖章) |
除《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外,申报材料需全部上传电子文档,电子文档的命名与材料名称一致。 |
2 | 申请单位证照(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3 | 本年度新增市外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名单 | 打印(盖章) | |
4 | 本年度新增市外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 复印件(盖章) | |
5 | 本年度新增市外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股权隶属关系证明 | 打印(盖章) | |
6 | 福田区税务部门开具的企业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含下属全资、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在福田纳税的,可合并计算) | 打印(盖章) | |
7 | 福田区经促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
项目说明: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于上年度1月1日后在福田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可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5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申请条件(须同时满足):
1、上年度在福田区的综合贡献不少于1000万元;
2、上年度1月1日后在福田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
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备注 |
1 |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 打印(盖章) | 除《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外,申报材料需全部上传电子文档,电子文档的命名与材料名称一致。 |
2 | 申请单位证照(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3 | 在福田区的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名单(如有) | 打印(盖章) | |
4 | 在福田区的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如有) | 复印件(盖章) | |
5 | 在福田区的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股权隶属关系证明(如有) | 打印(盖章) | |
6 | 福田区税务部门开具的企业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含下属全资、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在福田纳税的,可合并计算) | 打印(盖章) | |
7 | 由国土部门颁发的、申请支持房屋的房产证(营业执照注册地址须包含新购置办公用房地址) | 复印件(盖章) | |
8 | 申请支持房屋的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9 | 福田区经促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
(六)特殊项目支持
项目说明:对重点引进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其落户、办公用房支持、招才引智支持等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五、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总部企业自认定第二年起,方可申请总部经营、人才、培育、购置办公用房支持项目;总部人才支持项目须与总部经营支持项目同时申请,不得单独申请。
(二)本政策各支持项目不受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的限制。
六、申请流程
第一步:登录“福田政府在线”网站(网址:http://www.szft.gov.cn),点击“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专栏,在线填报《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等信息表格。
第二步:按照本《申请指南》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完成材料的扫描上传(文档总量控制在20M以内)。电子文档的命名与材料名称保持一致。
第三步:在线打印《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等信息表格及提供《申请指南》所列的材料,将纸质材料(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一份),递交到“福田区政务服务大厅”指定窗口,受理部门对材料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核。
申报材料中的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合订成册后必须盖骑缝章。材料装订顺序按本《申请指南》的表格序号排列,材料厚度较小可采用竖排左侧两个钉装订,材料厚度较大时采用胶装、线装、打孔装之中一种,不能采用拉杆式包装。未按要求装订的材料不予受理。
七、补充说明
(一)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资金情况,在《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原则框架内微调当年受理种类、申报材料和具体要求并予以公布,申请单位应按最新公布内容准备相关材料。
(二)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在享受本政策支持后,可以申请其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具体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限制和除外条款规定,申请企业应认真理解、综合考量后提出申请。受理和主管部门有权根据网上申报系统中记录的时间先后决定受理的项目,对其他限制情形的申请不予受理。
(三)主管部门在初审过程中可以采取上门走访调研和向第三方材料提供方查验真实性等方式进行审核。如发现申请方提供材料不规范或不足以证明有关事实,可要求申请方补充材料,申请单位应予以配合。
八、联系方式
(一)递交材料地点
福田区政务服务大厅(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F座3楼)
(二)窗口开放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