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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泽区知识产权护航计划实施细则

2022-04-22 12:37:00  来源:知识产权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58

丰泽区知识产权护航计划实施细则

一、总则

根据中共泉州市丰泽区委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知识产权护航计划”(2019年修订)的通知》(泉丰委〔2019〕13号)精神,为做到公开透明高效,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

(一)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或境外国家(地区)授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第一专利权人地址为本辖区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给予领证之后所缴交的年费和代理费实际费用报销,且发明专利最高报销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最高报销1千元,只有代理费则不给予报销。

(二)对项目实施地在丰泽区且第一专利权人为丰泽区的企事业单位,获中国专利奖、中国外观设计奖、福建省专利奖的项目分别给予配套奖励。其中,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获得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6万元、4万元和2万元。对同一项目同一年度同时获得中国专利奖或中国外观设计奖、福建省专利奖的,按最高奖项配套发放奖金,不重复奖励。

(三)新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新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新被认定为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新被认定为泉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新被认定为泉州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在一年中,对被认定为不同级别的示范、优势或试点企业,执行最高奖励金额,不重复奖励。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的中小学校,区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8万元、5万元、3万元。

(四)对辖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的,区政府一次性配套补助2万元,主要用于补助企业开展标准认证辅导、组织认证活动等相关工作经费。

(五)开展发明专利“清零”行动,对发明专利实现“清零”的企业,给予当年度每家1万元的奖励。

三、奖励和报销程序

(一)专利年费和代理费报销

1.申报条件

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或境外国家(地区)授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第一专利权人地址为本辖区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⑵申请报销年费和代理费的专利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如有专利权属纠纷,应待法定部门裁定后再申请报销年费和代理费。

⑶报销年费和代理费的单位或个人应按有关要求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发放的资金全数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申报材料

⑴填写《丰泽区授权专利年费及代理费报销申请表》(见附件1)。

⑵企业单位申请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事业单位申请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供身份证、户口薄及复印件。

⑶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及复印件(旧版证书复印第一页、第二页;新版证书复印正反面);国外(地区)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及复印件,并附中文翻译材料。

⑷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授权的专利,须提供共同专利权人的委托书。

⑸领证之后所缴交的年费和代理费发票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以上材料一式1份。同一专利权人申报多项专利,身份证明只需提供1份,复印件须签名盖章。

3.报销标准

⑴领证之后所缴交的年费和代理费实际费用报销,发明专利最高报销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最高报销1千元,未达到最高金额的按实际票据金额报销,只有代理费则不给予报销。

⑵年费和代理费的报销经费必须集中申报,每年度集中审批和发放一次,同一个专利只能一次性申报。以该专利得到专利授权证书的当年度及下一年度为申请的有效期限。

(二)专利奖、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试点企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发明专利“清零”等其他条款奖励:

1.申报条件

符合专利奖、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试点企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发明专利“清零”奖励的本辖区企事业单位。

2.申报材料

⑴《丰泽区知识产权护航计划优惠政策奖励事项申请表》(见附件2)。

⑵相关部门认定批准文件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需提供原件核对)。

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3.奖励标准

按照企事业单位所获的相关事项,按照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四、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泽区知识产权局)职责

1.每年11月中旬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发文征集申报兑现“知识产权护航计划”的单位和个人,确定申报的时间、渠道和方式,申请人根据申报通知规定的时间(隔年元月下旬前)递交相关申请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2.15个工作日内,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个人提供材料和凭证的真实性,对虚假申报材料给予退回;对核实无误申报材料汇总审查申报单位和个人诚信情况,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提出不予奖励(报销)建议后提交局党组会研究。

3.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会议研究,提出拟给予奖励(报销)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汇总,并向有关单位征集意见及背景审核意见。提交区政府常务会或区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奖励(报销)名单和资金。

4.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区财政局下拨专项资金后,根据区政府常务会或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结果,下达奖励(报销)名单和资金文件。

5.通知单位和个人按照文件规定时间办理资金拨付相关手续,申报单位开具收款收据,提供营业执照和副本、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供本人银行卡及身份证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6.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人员要及时拨付相关资金。

五、附则

《丰泽区知识产权护航计划实施细则》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泽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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