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处罚:代理师自行接收委托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近日,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发布了2020年9月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公示和2020年9月专利代理机构行政处理公示。前者作为执业专利代理师,未经代理机构指派,自行接受单位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被进行警告处罚。后者代理机构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没收违法所得1866.75元,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5600.25元,两项合计7467元。
2020年9月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公示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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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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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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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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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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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知服罚字〔2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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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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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接受委托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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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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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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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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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真作为执业专利代理师,未经南京苏创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指派,自行接受赛富环境等3个单位的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七条“专利代理人必须承办专利代理机构委派的专利代理工作,不得自行接受委托”和《专利代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专利代理师应当根据专利代理机构的指派承办专利代理业务,不得自行接受委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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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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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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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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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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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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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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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严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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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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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专利代理机构行政处理公示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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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金珠果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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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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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20113MA1NX1LKX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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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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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知服罚字〔20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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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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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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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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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1866.75元,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5600.25元,两项合计74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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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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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金珠果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18年11月接受赛富环境和海洲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六条“申请成立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经过其主管机关同意后,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没有主管机关的,可以直接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审查同意的,由审查机关报中国专利局审批”的规定;于2019年6月,接受南京鸿宇市政设施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以上行为依据新旧《条例》均应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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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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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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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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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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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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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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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严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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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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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