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施行《中华商标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决议
根据《中华商标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经理事审议通过,《中华商标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公布施行。
附件:《中华商标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商标协会
2021年4月9日
附件:
中华商标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吸纳商标权利人、专家学者、商标代理人等人员加入中华商标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推进和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加深了解,增进友谊,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民政部等相关文件精神以及《中华商标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个人会员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本会个人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并应同时履行其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本会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个人会员、资深个人会员和荣誉个人会员。
第二章 会籍管理
第五条 个人会员条件
(一)普通个人会员
从事商标领域工作的人员,本人登陆本会会员系统提交入会申请,经秘书处审核通过并报会长核准后,可成为普通个人会员。
(二)资深个人会员
在商标领域内做出较大贡献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员,经本人申请,按前述程序,可成为资深会员。
(三)荣誉个人会员
对中华商标事业发展做出过重大贡献的境内、外人士,须经本会推荐,本人同意,按前述程序,可由本会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六条 本会负责个人会员的会籍管理。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普通个人会员,申请人提交入会申请,经履行相应程序并交纳每年伍仟元会费后,成为普通个人会员,由本会颁发“中华商标协会普通个人会员证书”。
(二)资深个人会员,符合资深个人会员条件提出申请,经履行相应程序并交纳每年贰万元会费后,可成为资深个人会员,由本会颁发“中华商标协会资深个人会员证书”。
(三)荣誉个人会员,本会对经推荐符合荣誉个人会员条件的人士进行审核,经履行相应程序后,无需缴纳会费,由本会颁发“中华商标协会荣誉个人会员证书”。
荣誉会员的会员资格为5年,没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到期后由本会依据本办法的上述标准重新评定。
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工作单位、工作地点、通讯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通知本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有危害中国主权的行为或言论的;
(二)发生重大工作失误,在行业内产生不良影响的;
(三)上报资料不实的;
(四)不能履行会员义务的;
(五)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三章 会员服务
第十一条 本会为个人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普通个人会员
1.对外使用个人会员名义;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评选活动;
3.优惠注册参加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等活动;
4.在《中华商标》杂志上投稿,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
5.优先、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境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6.获得在本会对其工作经历、职业能力的推介机会。
(二)资深个人会员除享受普通个人会员的服务外,还享受以下服务:
1.优先获得推荐本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资格;
2.优先获得推荐本会专家库和专家委员会候选人资格;
3.优先获得推荐参加对外会员双边互认资格;
4.优先获得参与本会组织的课题研究工作;
5.优先获得国内外会议学术报告权、专业评委资格等。
(三)荣誉个人会员
1.对外使用个人会员名义;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评选活动。
第四章 会员自律管理
第十二条 本会可对个人会员从事的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会员应当接受、配合。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存在违规行为的,本会可视情节给予以下惩戒:
(一)提醒谈话;
(二)警告,责令检讨;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五)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六)除名。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本会可根据有关规定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