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

资助3000万元/年,深圳市2021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事项申报

2022-05-05 11:26:08  来源:项目申报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3

主题

2021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事项申报

支持方式

(一)跨境电子商务独立站项目:每个项目给予200万元资助。

(二)跨境电子商务数字化应用项目:对项目在2020年7月1日-2021年6月30日期间建设投资费用给予不超过投资额50%的支持,单个项目资助不超过200万元。

(三)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奖励/资助项目:企业被商务部遴选为为优秀海外仓实践案例,给予300万元奖励;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公共海外仓项目进行专家评审与专项审计,择优进行资助,每个项目给予200万元资助。

(四)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资助事项:单家企业年度资助不超过50万元。

(五)促进外贸转型升级事项:符合资助条件的基地工作站给予30万元支持。

(六)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给予2020年度一次性不超过实际建设费用50%、总额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的建设费支持,实际运营费用50%、总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运营费支持。重点服务进口:单家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技术出口业务:单家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对每个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资金支持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对每个符合条件的申请培训机构资金支持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七)对外投资合作资助事项及地方配套:对企业已支付完成的前期费用、贷款利息贴息、资源回运运保费、海外投资保险保费、海外安全保障费用、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合作联络服务深圳分平台等支持项目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单家企业年度资助不超过3000万元。

申报主体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申报时间

2021年8月6日—9月17日17:45

通知原文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1〕183号,以下简称《重点工作通知》)要求,我局组织开展2021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事项申报受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事项

2021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促进外贸稳中提质、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鼓励高质量引进外资、推动高水平走出去等四个方向,具体组织开展进口贴息事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市场开拓扶持事项、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资助事项、促进外贸转型升级事项、服务贸易事项、对外投资合作资助事项及地方配套以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活动事项等支持事项申报受理工作。申报指南见附件。

二、项目申报

各事项严格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通知》以及《重点工作通知》的规定使用。

(一)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按照各项申报指南的支持内容、资助标准、申报条件、申请材料、受理时间和地点、咨询电话、办理流程等要求进行申报。其中,进口贴息事项已于2021年7月30日完成受理。

(二)受理时间和受理地点

1.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市场开拓扶持事项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21年8月13日-8月25日18:00

纸质材料受理时间:2021年8月13日-8月27日17:45

2.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资助事项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21年8月10日-9月10日18:00

纸质材料受理时间:2021年9月6日-9月17日17:45

3.促进外贸转型升级事项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21年9月13日-9月19日18:00

纸质材料受理时间:2021年9月13日-9月26日17:45

4.服务贸易事项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21年8月6日—8月20日18:00

纸质材料受理时间:2021年8月6日—8月27日17:45

5.对外投资合作资助事项及地方配套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21年8月10日—9月10日18:00

纸质材料受理时间:2021年8月10日—9月17日17:45

6.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活动事项

网络填报与纸质材料受理时间另行发布通知。

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填报,提前预约后,向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三)注意事项

1.申报单位应在近五年(自2016年起)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2.申报单位应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验收、绩效评价、调研统计等工作。

3.已获得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项目、同一笔费用支出不得向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的,取消该单位申报资格并追究责任。

4.申报单位应对项目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申报单位在资金申报、使用等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五年内不得申请使用本事项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商务会同财政部门收回资金。

5.我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申报单位代理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请相关单位自主申报。我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局举报。

三、项目咨询

(一)进口贴息事项

负责处室:对外贸易处、服务贸易处

咨询电话:先进设备及关键零部件88100675

先进技术88101362

(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市场开拓扶持事项

负责处室:电子商务处

咨询电话:88916850、88916896

(三)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资助事项

负责处室:对外合作处

咨询电话:23481710、25331219、25331220、25331076

(四)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活动事项

负责处室:商务发展促进中心

咨询电话:88103065

(五)促进外贸转型升级事项

负责处室:对外贸易处

咨询电话:88102091

(六)服务贸易事项

负责处室:服务贸易处

咨询电话::88101362、88103187

(七)对外投资合作资助事项及地方配套

负责处室:对外合作处

咨询电话:88102027、88101273

特此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

2021年8月5日

申报指南

01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市场开拓扶持事项

申报时间

1.网络填报时间:2021年8月13日—2021年8月25日18:00;

2.材料提交时间:2021年8月13日—2021年8月27日17:45;

支持方式

(一)跨境电子商务独立站项目: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独立站项目进行专家评审与专项审计,择优进行资助,每个项目给予200万元资助。

(二)跨境电子商务数字化应用项目:对项目在2020年7月1日-2021年6月30日期间建设投资费用给予不超过投资额50%的支持,单个项目资助不超过200万元,费用主要包括研发人员费(不超过总费用的60%)、研发设备材料费(含购置、改造、租赁)、软件或服务购置费、外协开发费及其他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

(三)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奖励/资助项目:企业被商务部遴选为为优秀海外仓实践案例,给予300万元奖励;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公共海外仓项目进行专家评审与专项审计,择优进行资助,每个项目给予200万元资助。

申报条件

基本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2.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3.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4.不存在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各级财政专项资金,确因政策允许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标明并注明原因。

5.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二)专项条件

1.跨境电子商务独立站项目

(1)独立站2019年1月1日前上线运营,且持续运营情况良好,具有可持续性;

(2)独立站近一年(2020年7月-2021年6月)平均每月销售额30万美元(含30万)以上;

(3)申报企业需直接或间接持有申报独立站域名所有权主体不少于50%的股份。

2.跨境电子商务数字化应用项目

(1)申报项目应在2019年1月1日之后开展,且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50万元。

(2)申报项目须由申报企业自行建设和运营,其所有权须归属于申报企业。

(3)申报企业应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企业或交易平台企业,交易企业指主营业务为通过第三方平台、自建平台、独立站开展跨境商品销售的企业,交易平台企业指通过搭建网上交易洽谈平台支持跨境电商交易企业或其自身开展跨境商品销售的企业。

(4)申报企业2019、2020年营业收入均不低于5000万元。

3.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奖励/资助项目

(1)申报企业需直接或间接持有申报海外仓境外投资主体不少于50%的股份;

(2)在境外运营2年以上,运营情况良好,具有可持续性;

(3)能够提供国际仓储和物流配送服务的同时,还能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国际货运代理、通关服务、入库质检、营销推广、线下展示、金融保险服务对接、售后维修服务、退换货服务中的3项以上服务;

(4)具备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信息化系统应包括ERP(企业资源管理系统)、WMS(仓库管理系统),ERP具备但不限于订单管理、库存管理、头程运输管理、计费结算等功能;

(5)仓储面积达到8000平方米以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深圳始发中欧班列境外沿线城市、RCEP成员国仓储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

(6)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50家以上,深圳企业占比不低于60%。

(7)申报海外仓未获得过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

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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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资助事项

申报时间

1.网络填报时间:2021年8月10日-2021年9月10日18:00;

2.材料提交时间:2021年9月6日-2021年9月17日17:45;

支持方式

1.境外展览会项目:支持内容为展位费。其中传统市场国别(地区)按照50%给予支持,新兴市场国别(地区)按照70%给予支持。

2.线上展会项目:支持内容为线上展会展位费,对于企业参加经广东省商务厅比选并公布的“粤贸全球”线上展览平台和2020年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组展单位所组织的网上展会(见附件1的类别二和类别三),按照50%给予支持。

3.单家企业年度资助不超过50万元。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3.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4.不存在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各级财政专项资金,确因政策允许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标明并注明原因。

5.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二)以申报项目企业为主体参加国际性展会及境外线上展会的展位费用。

(三)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当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完成项目(线上展会已实施项目),已支付相关费用,已取得当期支持时间内的相关单据和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

(四)项目费用仅支持申报项目企业银行账户支付,不支持现金、个人和关联公司等支付方式。

(五)申报项目企业主体须与相关费用单据、支付凭证和合同协议等申请材料信息相一致。

(六)每个企业所申报符合以上条件的展位费用总和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

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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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促进外贸转型升级事项

申报时间

1.网络填报时间:2021年9月13日—2021年9月19日18:00;

2.材料提交时间:2021年9月13日—2021年9月26日17:45;

支持方式

符合资助条件的基地工作站给予30万元支持。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近五年来(自2016年起)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3.不可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确因政策允许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标明并注明原因;

4.按有关规定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报送统计资料。

(二)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当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完成。

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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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服务贸易事项

申报时间

1.网络填报时间:2021年08月06日—2021年08月20日18:00;

2.材料提交时间:2021年08月06日—2021年08月27日17:45;

支持方式

(一)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给予2020年度一次性不超过实际建设费用50%、总额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的建设费支持,实际运营费用50%、总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运营费支持。

(二)重点服务进口:单家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三)技术出口业务:单家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对每个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资金支持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对每个符合条件的申请培训机构资金支持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其中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2.申报企业或单位需按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及服务贸易、服务外包、技术进出口相关统计制度要求,登陆商务部网站,及时、全面、真实进行相关业务登记和填报相关统计报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http://fwmyzb.mofcom.gov.cn/;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系统:http://fwwbqy.fwmys.mofcom.gov.cn;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http://ecomp.mofcom.gov.cn/pages/login/QuicklyLoginbase.html)。

3.近五年来(自2016年起)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4.不可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确因政策允许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标明并注明原因;

5.项目发生时间在各资金申请项目要求的期限内。

(二)专项条件

1.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1)在我市范围内成立的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

(2)经商务部等部委认定的数字服务出口基地、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完善提升相关公共服务能力的。

2.重点服务进口

(1)企业进口的服务应当列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鼓励进口服务目录》(2019版)。

(2)进口服务应当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进口服务付汇凭证,且付汇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须在商务部业务系统填报数据)。

3.技术出口业务

(1)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 2008年第12号)及《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调整内容(商务部、科技部公告2020年第38号)所列的出口技术。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已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中登记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实际出口额。

(3)出口的技术应当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企业的技术出口收汇额不低于50万美元(须在商务部业务系统填报数据)。

4.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1)服务外包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企业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如实填报《服务外包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报表。

②以“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核准的实际执行额为依据,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国际服务外包执行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2)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应具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

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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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对外投资合作资助事项及地方配套

申报时间

1.网络填报时间:2021年08月06日—2021年08月20日18:00;

2.材料提交时间:2021年08月06日—2021年08月27日17:45;

支持方式

对企业已支付完成的前期费用、贷款利息贴息、资源回运运保费、海外投资保险保费、海外安全保障费用、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合作联络服务深圳分平台等支持项目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单家企业年度资助不超过3000万元。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已进行境外投资核准或备案,依法取得境外投资证书或境外机构证书且已在境外开展业务,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或已进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或备案,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3.近五年来(自2016年起)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4.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5.不可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各级财政专项资金,确因政策允许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标明并注明原因;

6.项目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二)专项条件

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境外投资项目中方实际直接投资额分别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其中境外咨询设计项目的中方实际直接投资额或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2.申请前期费用支持的境外企业注册时间、并购项目交割时间或工程项目合同(协议)签订时间应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并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之前支付相关费用,对期间内发生的费用一次性补贴。

3.申请贷款利息贴息支持、资源回运运保费支持、海外投资保险保费支持、海外安全保障费用支持和境外疫情防护用品采购费支持的资助项目,其项目合同、贷款合同、保单、保函应当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正在执行或有效,并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已支付此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

4.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深圳分平台支持、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支持、对外劳务合作及相关公共服务支持的资助项目应当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项目开展建设或执行,并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已支付此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需提供已支付相关费用的相关发票或单据资料以及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

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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