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关于受理光明区2021年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扶持项目申报的通知 |
申报时间 |
2021-10-20/2021-11-09 |
支持方式 |
(一)企业房租补贴项目(《若干措施》第三条) 对新落户“四上”文化企业,或者入驻区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文化企业或社会组织,给予不超过年租金50%、每年最高30万元的房租补贴,每家单位最多支持三年。 (二)企业成长奖励项目(《若干措施》第四条) 1.企业落户奖励项目: 对新落户“四上”文化企业,按迁入后三年内任意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光明形成地方贡献的10%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2.企业规模提升奖励项目:对区统计数据库在库“四上”文化企业,按照区统计部门确认的年度产值(营业收入)较上年度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50万元。 (三)示范引领龙头企业奖励项目(《若干措施》第五条) 对上年度获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出口重点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获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上年度获评为“深圳文化企业100强”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四)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评定项目(《若干措施》第六条) 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园区或基地获得升级评定的,给予差额奖励。 (五)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招商项目(《若干措施》第七条) 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自行引进符合园区定位的上下游相关企业落户的,按落户企业首年度实际所获本措施资助的10%给予园区运营单位最高100万元奖励。 (六)文旅展会补贴项目(《若干措施》第八条) 对参加国内外重要文旅展会的单位,按实际参展费用50%给予资助。国内展会每项最高资助10万元,国外展会每项最高资助20万元,每家单位每年累计资助最高100万元。已享受其他财政补贴并经审核适用本规程的,给予差额补贴。 (七)文博会补贴项目(《若干措施》第九条) 举办经认定的分会场、配套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50%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资助。 (八)文旅产业活动补贴项目(《若干措施》第十条) 按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资助250万元,已享受其他财政补贴并经审核适用本规程的,给予差额补贴。 (九)实体书店项目(《若千措施》第十一条) 1.实体书店建设项目:按书店设计、装修等费用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建设资助。 2.实体书店运营项目:每家书店每年仅可选取以下任意一项申请资助:①营业面积200-500平方米(含)的,给予每年5万元运营奖励,每家书店最多支持三年; ②营业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年10万元运营奖励,每家书店最多支持三年;3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实体书店,按照每月每平方米20元、每年最高100万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每家书店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3.公共书吧运营项目:一类公共书吧给予每年60万元运营扶持;二类公共书吧给予每年40万元运营扶持;三类公共书吧给予每年20万元运营扶持。 (十)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认定奖励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二条) 对获得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正式命名的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给予基地(园区)单位一次性最高300万元奖励。 (十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发展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三条)对首次纳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发展项目库”的项目,给予项目实施主体一次性最高100万元奖励。 (十二)媒体融合园区(基地)招商引资奖励项目(《若干措施》第十四条) 对经认定的媒体融合园区(基地)自行吸引融媒体上下游及相关企业落户,按落户企业首年度实际所获本措施资助的 20%给予园区(基地)运营单位最高120万元奖励。 (十三)景区改造升级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五条) 对升级改造景区旅游设备,按照国家 4A 级及以上旅游景区评定要求建设完善的旅游标识系统、旅游厕所、餐饮服务、旅游购物等配套设施、景区智慧化改造等项目,按实际投入30%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十四)开发旅游商品项目(《若干措施》第十六条) 给予参选单位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奖励20万元。 (十五)旅游饭店、景区(点)、旅行社等级评定奖励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七、十八、十九条) 旅游饭店:首次获得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评定的企业,分别奖励 50 万元、200 万元、500 万元。旅游饭店获得升级评定的,给予差额奖励。 旅游景区:①首次获得国家3A、4A、5A景区(点)评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②首次获评国家、省、市红色旅游景区(点)或产业旅游(含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点)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旅行社:总部设在光明区,首次获得国家、广东省“百强旅行社”称号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50 万元、20万元奖励。同一旅行社获得升级认定的,给予差额奖励。 (十六)配套扶持项目(《若干措施》第二十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或奖励的文化单位和项目,按照所获资助奖励资金的50%予以配套支持。其中,国家级最高配套支持300万元,省级最高配套支持200万元,市级最高配套支持100万元。 |
申报主体 |
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文化和旅游产业活动的不受注册地、纳税地、统计地资格条件限制。申请园区招商奖励的运营单位不受《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条件限制。申请实体书店补贴的单位不受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
关于受理光明区2021年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扶持项目申报的通知
2022-05-07 09:47:32 来源:项目申报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