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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信厅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企业境内外上市和新三板挂牌奖补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2-05-22 10:39:51  来源:黑龙江省工信厅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4

黑龙江省工信厅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企业境内外上市和新三板挂牌奖补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做好企业上市挂牌补助政策兑现工作,进一步增强兑现过程透明度,现将省工信厅起草的《黑龙江省企业境内外上市和新三板挂牌奖补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企业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

5月23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融资服务处,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和平路68号,邮政编码:150040.请在信封上注明“黑龙江省企业境内外上市(挂牌)奖补政策实施细则”字样。

二、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451-53675877.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xtrzc@126.com。

(省工信厅联系人:徐少康,联系方式:0451-53675877)

黑龙江省工业信息化厅

2022年5月10日

黑龙江省企业境内外上市(挂牌)

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支持我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金融开放招商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黑政规〔2021〕15号)  《黑龙江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黑政规〔2022〕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8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落实我省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挂牌)奖补政策,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境内上市分阶段及新三板挂牌政策兑现采取免申即享、即上即补;重组、境外上市以及哈股交“紫丁香”专板挂牌经专家组审核,采取一次性奖补的方式兑现。

第二条 奖补范围和标准

(一)对在黑龙江证监局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合格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企业上市申请材料已被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正式受理、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对在境内成功首发上市的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二)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北交所重组上市,以及在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且上市融资额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三)对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在北交所公开发行并上市的,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800万元。

(四)对在哈尔滨股权交易中心“紫丁香”专板挂牌并实现直接融资的股份制企业,省级财政按照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奖励最高30万元。

第三条  兑现条件

(一)兑现主体企业须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

(二)兑现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兑现企业主体、主营业务均在我省。

(四)兑现企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五)按照政策规定兑现企业须完成上市(挂牌)各个阶段。

(六)境外上市申报兑现主体企业除符合上述第2条、第3条、第4条外,其生产经营主体需在我省辖区内,但母公司注册地可不在我省。

第四条  兑现流程

(一)确定奖补对象

1.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在境内首发上市及新三板挂牌企业。黑龙江证监局根据企业上市各阶段完成情况及时将企业名单提供给省工信厅,企业无需申报。省工信厅联合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黑龙江证监局组织开展奖补政策兑现工作。

2.境内重组、境外上市及在哈尔滨股权交易中心“紫丁香”专板挂牌企业。由省工信厅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印发上年度兑现奖补政策通知。各市(地)工信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企业申报,指导企业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2)。同时,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要件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报送至省工信厅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省财政厅。申报材料不作为最终补助的支持依据。

省工信厅联合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黑龙江证监局组织邀请或抽取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审核组,对申报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审核,由专家审核组提出是否给予企业资金奖补的最终意见。对不符合奖补条件的,及时向申报企业反馈。

(二)网上公示

拟给予资金奖补企业名单确定后,在省工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三)请示报批

拟给予资金奖补企业名单由省工信厅党组会审议通过后,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黑龙江证监局联合行文向省政府报批。

(四)拨付资金

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并拨付奖补资金,各市(地)、县(市、区)财政局应及时将奖补资金拨付到企业。

第五条 管理监督与义务

(一)省工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黑龙江证监局、哈尔滨股权交易中心共同配合完成企业境内上市(挂牌)各阶段奖补兑现监督管理工作。

(二)省财政厅负责按规定程序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并下拨奖补资金,同时负责督促相关市(地)、县(市、区)财政局及时将奖补资金拨付到企业,不得拨付到第三方再划转到企业。

(三)专家审核组负责对境内重组上市、境外主板或创业板首发上市、哈股交“紫丁香”专板挂牌企业的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进行严格审核,并对审核相关材料及上市情况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相关企业应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经审计或检查发现有编制虚假材料,骗取政府奖补资金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奖补资金。在无上位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增设审查环节和门槛,增加企业获得政策奖补资金的负担。一旦查实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及时通报本级政府,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处置。

第六条 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省工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黑龙江证监局分别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黑龙江省企业境内外上市和新三板挂牌奖补政策实施细则》(黑工信融规联发〔2021〕5号)同时废止。

(三)如遇相关新政策出台,随时对本实施细则进行调整完善。

附件1

境内重组上市及境外上市企业

申报材料清单

1.境内重组上市及境外上市企业奖补资金兑现表(表样附后)。

2.证监会、交易所出具的企业重组上市批准文件或境外首发上市的通知、通告等所有核准(备案)批复、注册文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等佐证材料。

3.企业需提供首发上市当日股数、价格及融资总额、成交明细及交割单、募集资金银行账户明细单等相关材料。(境外上市企业提供)

4.企业需提供所募集资金汇入境内的外汇额度、换汇水单、开立账户等相关材料。(境外上市企业提供)

5.企业主营业务和纳税均在我省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纳税登记、人员就业和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财务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6.兑现企业承诺书(式样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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