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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2022年第一批)

2022-05-28 16:39:09  来源:项目申报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11

项目名称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2022年第一批)

申报时间

05-19/06-01

支持方式

一、金融业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按年度在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中安排。如通过审核的扶持金额超过当年金融业专项资金的预算总额,则按适当比例对通过审核的扶持金额进行同比例调整。

二、持牌金融机构落户扶持:

(一)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给予1000万元奖励;

(二)对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民营银行等专营机构给予600万元奖励;

(三)对商业银行深圳市级分行、外国及港澳台银行分行给予800万元奖励;对其他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级分公司给予300万元奖励;

(四)对金融企业总部设立的专业子公司,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实收资本1亿元以下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五)对其他持牌金融机构,实收资本2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实收资本1亿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金融科技企业集聚扶持:

(一)金融科技企业一次性落户扶持:

1、对由港澳银行、港澳保险公司、港澳虚拟银行和虚拟保险公司及其母公司发起设立,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不低于50%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实收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实收资本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2、对由境内外持牌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100%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实收资本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金融创新监管试点扶持:机构申报项目入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机构申报项目入选深圳地方金融创新监管试点的,给予50万元奖励。

四、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经营扶持:

(一)对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及其下设项目子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开展飞机(含直升飞机等)、船舶、海工设备等重点租赁业务,单笔业务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按照当年实际交易租赁合同金额或租赁资产购买合同金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获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对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及其下设项目子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开展清洁能源、节能环保、新能源等绿色租赁业务(以自然人作为承租人的项目除外),上年度绿色租赁存量业务余额不低于40亿元的,按照当年新增绿色租赁业务投放金额的0.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获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对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及其下设项目子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上年度租赁资产规模在20亿元以上,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且单笔业务合同期限一年以上的,按照当年实际融资总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获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符合本条第(一)(二)(三)项奖励条件的港资机构,扶持标准提高至1、2倍,但最高扶持金额不变。(五)本条规定的奖励总额每年3000万元,如通过审核的奖励金额超过3000万元,则按照同比例调整发放。同一融资租赁合同或同一租赁物只得申报一次,奖励采取“择优不重复”的原则,同一机构同类事项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

五、商业保理经营扶持:

(一)提供融资总额100亿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100万元的奖励;

(二)提供融资总额5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的,给予每家企业50万元的奖励;

(三)提供融资总额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的奖励。

(四)符合本条第(一)(二)(三)项奖励条件的港资机构,扶持标准提高至1、2倍。

(五)本条规定的奖励总额每年2000万元,如通过审核的奖励金额超过2000万元,则按照同比例调整发放。由同一实控人控制或虽工商显示无股权关系但实际为同一个高管团队运营管理的,不重复奖励。

六、数字人民币应用推广扶持:

(一)试点跨境应用场景:

1、对运营机构需要信息化系统改造且在前海合作区率先成功试点跨境应用场景的,给予运营机构50万元奖励。对无需信息化系统改造,在前海合作区成功试点跨境应用场景的,给予运营机构10万元奖励;

2、对运营机构在前海合作区成功试点的跨境应用场景,按照交易发生额的1%进行奖励。本项奖励总额每年200万元,如通过审核的奖励金额超过200万元,则按照同比例调整发放;

3、对运营机构经其总部同意,在前海合作区新设立或新迁入数字人民币实验室、数字人民币研发中心、数字人民币应用展示中心等的,给予运营机构50万元奖励;

4、对运营机构在前海合作区拓展数字人民币消费场景,为前海合作区商户、门店开通数字人民币支付功能的,每开通并激活一家商户、门店的,给予1000元奖励。

(二)机构一次性落户奖励:在前海合作区新注册或新迁入的,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协议认可开展数字人民币业务的机构,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实收资本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七、前海企业上市扶持:

对新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上市的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前海合作区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金融控股类公司经营团队扶持:

(一)实收资本达到50亿元以上、总资产规模5万亿元以上,且实际控制3家以上注册且实际经营地在前海合作区的持牌金融企业总部的,一次性扶持1500万元,机构申请金额不足1500万元的,以机构实际申请金额为准;

(二)实收资本达到70亿元以上、总资产规模8万亿元以上,且实际控制3家以上注册且实际经营地在前海合作区的持牌金融企业总部的,一次性扶持3000万元,机构申请金额不足3000万元的,以机构实际申请金额为准。

九、绿色金融发展扶持:

(一)一次性落户奖励:金融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专门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法人机构、分支机构、营业部、事业部等,经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等认定为绿色金融机构的,给予该绿色金融机构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绿色债券发行扶持:对发行绿色债券的前海合作区企业,给予债券融资规模1%、最高100万元的发行费用支持;对赴港发行绿色债券的前海合作区企业,给予债券融资规模2%、最高200万元的发行费用支持,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或高尔夫球场开发经营的企业除外。每家企业每年获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重大粤港澳金融合作平台一次性落户奖励:

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粤港澳大湾区重大金融合作平台与金融基础设施,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私募基金扶持:

(一)对新获得试点资格的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WFOEPFM),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基金并备案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对新获得试点资格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QFLP),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基金并备案的,给予50万元奖励。

十二、深港金融科技加速器运营扶持:

对符合条件的深港金融科技加速器运营方给予100万元运营扶持,加速器运营方为港资机构的,给予200万元运营扶持。

十三、港澳及外资机构新注册外资机构筹备扶持:

港澳及外资机构向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在前海合作区新设立金融企业总部、金融控股公司、外国及港澳台银行分行的,给予申请机构100万元扶持;申请在前海合作区新设立其他持牌金融机构的,给予申请机构50万元扶持。

十四、香港金融行业组织落户奖励:

经行业主管部门许可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香港金融行业组织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由经香港金融监管部门认定为从业资格考试举办机构的香港金融行业组织,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直接或间接全资控股的(三级以内)的外商独资企业,在前海创新发展,给予5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十五、港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运营扶持:

对前海合作区港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每年按照上年度交易额的0.05%给予支持,每家交易场所每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十六、银行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扶持:

(一)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跨境理财通”试点银行,首单业务落地前海合作区的,给予参与试点的前海合作区银行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前海合作区内试点银行为港澳投资者开立个人投资账户且有实际跨境理财通投资行为发生,或者前海合作区内试点银行为内地投资者开立个人汇款账户且有实际跨境理财通投资行为发生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开立100户以上、500户以下的,一次性给予试点银行10万元奖励;

2、开立500户以上,1000户以下的,一次性给予试点银行20万元奖励;

3、开立1000户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试点银行30万元奖励。

十七、港澳青年创业贷款扶持:

对港澳青年创办企业获得前海合作区银行年息4%以下、半年期以上贷款,按照实际贷款金额的1%给予贷款银行补贴,每家银行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八、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产业载体:资质认定。

十九、产业载体入驻扶持:

(一)符合下列标准之一,且购买自用办公面积3000㎡以上或租用自用办公面积3000㎡以上,租期不低于3年的,给予300万元扶持;购买自用办公面积1000㎡以上或租用自用办公面积1000㎡以上,租期不低于3年的,给予200万元扶持;购买自用办公面积500㎡以上或租用自用办公面积500㎡以上,租期不低于3年的,给予100万元扶持;购买自用办公面积300㎡以上或租用自用办公面积300㎡以上,租期不低于3年的,给予50万元扶持:

1、金融企业总部(含前海管理局认定为总部的金融企业);

2、港、澳资及外资法人持牌金融机构;

3、外国及港澳台银行分行;

4、商业银行专营机构及深圳市分行;

5、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金融科技及相关机构。

(二)符合下列标准之一,且购买自用办公面积150㎡以上或租用自用办公面积150㎡以上,租期不低于3年的,给予50万元扶持:

1、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且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基金并备案的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WFOEPFM);

2、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且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基金并备案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QFLP)。

(三)符合本条第(一)(二)项奖励条件的港资机构,扶持标准提高至1、2倍。

二十、入驻产业载体管理团队经营扶持:

对2021年1月1日后入驻产业载体且利润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按以下标准给予管理团队经营奖励:

(一)上年度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的,给予管理团队300万元经营奖励;

(二)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给予管理团队200万元经营奖励;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管理团队100万元经营奖励;

(四)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管理团队50万元经营奖励。

二十一、全国性行业组织或金融行业组织落户扶持:

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或作为主管部门的,登记住所地为前海合作区的全国性行业组织,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对经中央驻深金融监管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或作为主管部门的,登记住所地为前海合作区的金融行业组织,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十二、国际组织分支机构落户扶持:

对符合条件的国际组织分支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十三、金融创新案例扶持补:

每年开展前海合作区金融创新案例征集评选活动,对优秀金融创新案例按等级分别给予资助,具体评选办法和资助标准另行制定。

二十四、重大金融项目落户扶持:

对前海合作区深港合作、金融业集聚、创新、发展具有战略意义或重大贡献的项目,前海管理局可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另行约定。前海管理局通过此方式进行扶持的机构总数不得超过当年度被扶持机构总数的10%,且扶持资金不得超过扶持总金额的25%。

申报主体

金融业专项资金适用于前海合作区的金融及其他相关法人(含分支机构)或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机构),以及在上述机构工作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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