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区众创空间、孵化器奖励申报指南
一、政策内容
(一)对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省级孵化器)、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 3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众创空间、广东省众创空间试点单位、市级众创空间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依次奖励差额部分。
(二)对注册地在坪山区,性质、定位、发展方向已明确,可自主支配使用的场地符合深圳市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标准,经坪山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后,分别连续两年给予30 万元、20 万元的运营奖励及 20 万元、10 万元的租金奖励。
(三)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国家级 3 年(每年 30 万)、省级 2 年(每年 20 万)、市级 1 年(15 万)租金奖励,但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及入孵的企业和团队不得申报坪山区其他有关房租资助政策;同时获得认定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企业或社会组织纳税地须在坪山区;
2、申请项目涉及的实施地须在坪山区。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在坪山区建成后通过国家、省或市科技主管部门的认定;
2、申报单位与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单位须一致。
(三)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申请资助的孵化器(众创空间)需事先向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2、申请第一年度资助需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申请第二年度资助需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并在上年度考核并合格;
3、申请项目不包括根据《深圳市坪山区加快推进孵化器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坪府规
〔2018〕7 号)通过遴选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详见附件 2)。
(四)申请第(三)款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资助的众创空间须通过国家、省或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
2、申报单位与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单位须一致;
3、申请项目不包括根据《深圳市坪山区加快推进孵化器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坪府规
〔2018〕7 号)通过遴选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详见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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