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降低专业服务业机构运营成本资助类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九条 降低专业服务业机构运营成本。
对纳统的规模以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管理咨询公司、建筑设计公司、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给予以下扶持:
(一)上述企业在区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 3000 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资助。
(二)上述企业在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租金支持。对租赁工业园的,按实际租赁面积的 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 10元的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 10000 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 36 个月的资助;对租赁商业办公楼宇的,按实际租赁面积的 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 40 元的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 2000 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 36 个月的资助。
资助标准:
(一)降低专业服务业机构运营成本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以合同规定的房屋租赁面积为准。
(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须一年以上,资助期限以合同约定的租赁开始时间的次月 1 日起开始计算,2021 年 10 月 7 — 53 —日之前签订合同且仍存续有效的合同以 2021 年 11 月 1 日期开始计算。资助期限不含免租期。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统计关系、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属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管理咨询公司、建筑设计公司、知识产权服务公司专业服务机构。
(三)申请第九条第一款的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新购置办公用房,且在购置后一年内提出资助申请。购置时间以签订的买卖合同上较晚时间为准。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2.购置的办公用房需自用,5 年内不得转卖或转租。
(四)申请第九条第二款的还需满足以下条件:租赁的办公用房需自用,补贴期内不得对外转租。
(五)同一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一项购置/租赁扶持措施。
(六)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七)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受理时间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集中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