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松山湖支持技术研发资助项目申报
一、申报时间
鉴于《实施办法》第七条“企业研发投入补助”须根据税务部门反馈的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符合税法规定可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金额进行审核,“企业研发投入补助”将于2023年7-8月集中受理申报,逾期视同放弃本年度申报;其余条款申报期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
本年度申报项目统一纳入2024年财政预算计划拨付资助资金。
二、申报内容及要求
(一)企业研发投入补助
1、补助标准
按企业2022年度可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金额不高于5%的标准,每年最高给予每家企业100万元补助。
2、申报对象(符合以下其一即可)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3、申报条件
(1)企业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
(2)企业已按有关政策向税务部门申报2022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且符合税法规定可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金额(参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B表第51项“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超过50万元。
(二)科技项目奖励
1、奖励标准
根据本政策第八条,对承担国家或省科技主管部门立项项目的单位,按其所获立项单位资助金额的10%,在项目验收通过后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
根据本政策第二十一条,对在《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奖励国家、省、市科技项目暂行办法》(松山湖发〔2018〕14号)实施期间获得立项但未开展验收的项目,在本政策实施期间验收通过的,参照原办法标准给予奖励,申报对象、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按照原办法执行。
2、申报对象
高校、科研机构(含新型研发机构)、企业。
3、申报条件
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的高校、科研机构(含新型研发机构)、企业,且所承担的科技项目已获得立项单位验收通过。
(三)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补助
1、国家级或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经费补助
(1)补助标准
对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500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对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00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拨付。
(2)申报对象
国家级或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依托单位。
(3)申报条件
a. 获得国家或广东省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组建技术创新中心;
b. 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依托单位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
2、国家级或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分中心运营补助
(1)补助标准
按国家级或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分中心设立后年度研发投入的50%,连续三年给予运营补助,总补助金额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和300万元。
(2)申报对象
国家级或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分中心的建设依托单位。
(3)申报条件
a. 技术创新中心分中心建设获得国家或广东省科技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b. 技术创新中心分中心的建设依托单位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
(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资助
1、规上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奖励
(1)奖励标准
对建立研发机构的规上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一次。
(2)申报对象
规上企业。
(3)申报条件
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的规上企业,且企业建有研发机构。
2、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共建研发机构经费补助
(1)补助标准
对企业在国内双一流高校建立的研发机构,或联合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在松山湖合作共建的研发机构,按企业对该研发机构投入总额的20%最高给予10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
(2)申报对象
企业。
(3)申报条件
a. 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的企业;
b. 企业在国内双一流高校建立研发机构,或联合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在松山湖合作共建研发机构(该研发机构须设在企业内部或成立独立的法人单位),且该研发机构为本政策实施期内在建项目。
3、规上企业境外研发机构奖励
(1)奖励标准
对规上企业自建或与境外机构合作共建的境外研发机构,按每家境外研发机构5万元标准奖励所属企业,每家企业累计最高奖励20万元。
(2)申报对象
规上企业。
(3)申报条件
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的规上企业,且有关境外研发机构已经商务部门备案。
(五)研发机构认定奖励
1、奖励标准
对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新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奖励500万元和100万元;对其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30万元;对其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10万元。
2、申报对象
企业、新型研发机构。
3、申报条件
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的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其建设的研发机构在本政策实施期内新获得国家、广东省、东莞市科技主管部门关于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认定。(注:获得认定前,已在松山湖登记注册,且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
(六)港澳研发机构资助
1、粤港澳联合实验室配套经费
(1)资助标准
对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粤港澳联合实验室,按照市级资助金额的1:1最高给予500万元配套经费支持。
(2)申报对象
粤港澳联合实验室的建设依托单位。
(3)申报条件
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的粤港澳联合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
2、港澳研发机构建设经费补助
(1)补助标准
对港澳高校、科研机构在松山湖设立的研发机构,按该研发机构建设投入的50%,连续三年给予建设经费补助,总补助金额最高500万元。
(2)申报对象
研发机构的建设依托单位。
(3)申报条件
研发机构建设依托单位应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
3、港澳地区重点研发机构分支机构运营补助
(1)补助标准
对港澳地区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松山湖注册设立的分支机构,按其设立后年度研发投入的50%,连续三年给予运营补贴,总补贴金额最高1000万元。
(2)申报对象
有关分支机构的建设依托单位。
(3)申报条件
a. 有关机构为港澳地区获得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支机构,且获得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或备案;
b. 有关分支机构的建设依托单位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
三、注意事项
(一)申报单位须在本通知有效申报期内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报视同放弃本年度《实施办法》申报资格。
(二)申请资助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申请“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规范、准确归集年度研发费用金额,并向税务部门申报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后续向税务部门申请变更研发费用数据的,须在申请变更后1个月内主动向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报备。凡为套取研发投入补助而虚增研发费用的,将按本政策第十九条追究责任。
(四)申报单位默认同意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根据本政策审批程序的需要,在拟资助项目社会公示环节向社会公示其申报事项的部分内容。
(五)申报单位应按照本政策第四章及第五章有关要求配合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落实申报项目审核及政策执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